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规定。
2、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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