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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予以警告申请人

来源:微智科技网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将不予准许行政许可; 三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 四是,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如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等,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客观: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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