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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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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各级人民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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