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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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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并支付工程价款。而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另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拓展延伸

发包人已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发包人已支付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人超过合理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按照合理期限支付工程价款。

3.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缺陷责任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缺陷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发包人已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超过合理期限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并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缺陷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缺陷责任。因此,发包人已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按时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结语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强调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同时,提到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约而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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