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向劳动局举报的案件,劳动局应当自受理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劳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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