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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