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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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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的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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