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迁分为形式上的变迁和内容上的变迁,形式上的变迁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形式上的变迁不影响公司债务的内容.上的变更包括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变更,公司分立,公司合并,组织形式变更和股东变更不影响债务承担,公司合并、分立的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一、公司分立的议事规则
公司分立的议事规则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人变更产生的后果主要有什么
公司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变更。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以根据法人的意愿决定。只要法人登记相应的变更,就可以产生变更效力。公司法人变更的后果如下:
1、法人的消灭。在新的合并中,原法人被平均消灭;在吸收合并中,被吞并的法人被消灭。在新设式分立中,原法人被消灭;存续分立只是原法人财产或组织的变更;
2、承担债权债务。合并消灭的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