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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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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一、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二、中小学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四、中小学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五、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六、中小学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固定资产的购建、 转让、清理、报废等进行明细核算。要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购置、转让、报废等报批手续。建立和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赠送、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要详细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批,做到帐帐

相符,帐实相符。

七、中小学添置设备,须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属采购项目,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报批。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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