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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诉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怎么确定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2、以最初受理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我国将分为了四级,而这就是按照级别进行划分的,其中包括了基层、中级、高级以及最高。其中最高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而高级人民在各省级单位也只有一个,但是就全国范围而言,有多少个省一级单位,其实就会对应有多少个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