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手段,本着统一、规范、科学的原则,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和辽政办发[2003]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㈢各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㈣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㈤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在提出登记申请的同时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审核无误后,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㈠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㈡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
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年检和补证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㈡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㈢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㈡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㈣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办申请。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 年度申报
第十七条 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为参保单位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要求参保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
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㈢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 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 月缴费申报核定
第十九条 征缴环节按月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依据。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
㈠《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
㈡《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
㈢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二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
关手续。
第三节 补缴申报核定
第二十三条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征缴环节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征缴环节核准参保单位补缴基数后,按规定生成应缴费额、滞纳金及利息,开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表(补缴)》。
第四节 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征收地区,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征缴环节开具委托收款书,交财务管理环节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其他方式缴费的,财务管理环节按不同的缴款类型实施收款,并开具收款凭证。
㈠支票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支票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制银行进帐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㈡现金收款:收到参保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现金后,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填
制现金缴款单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
㈢其他方式:电汇、本票等通过银行办理收款手续。
第二十 税务征收地区,主要以银行划拨方式征收养老保险费。具体过程如下:
㈠参保单位持经办机构开具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核定表》(当期、补缴),到地税局申报。
㈡地税部门根据缴费核定表,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㈢参保缴费单位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㈣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银行返回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回执入帐。征缴环节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的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一节 建帐与记帐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环节(以下简称“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 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三十一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三十二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 转 入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同一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资料,只对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五条 跨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予以审核,并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无误后,再续记个人帐户。
第三节 转 出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㈢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 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有欠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㈠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㈡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 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
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 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第四十条 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第四十一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二条 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三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 对 帐
第四十四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可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出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四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㈠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㈢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
第四十 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请人填写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件和
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户口簿;
㈢参保人员档案;
㈣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如病退人员需提供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㈤第四十七条第三类人员还需提供原审批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待遇审核环节核验参保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同本人见面。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养老金支付标准,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条 待遇审核环节复核人员对计发养老金标准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专用章,交部门领导签字。参保单位持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待遇审核环节根据复核后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建立离退休(职)人员资料档案。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五十二条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应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三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重核后,将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条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身份证件;
㈡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㈢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待遇审核环节将有关信息传送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其反馈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六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四节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
第五十七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㈡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㈢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九条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
核及修改记录。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待遇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六十条 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定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发放机构,由其为离退休(职)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六十一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
第六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的同时送发放机构,并定期接收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发放情况。
第二节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
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
第六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六十四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六十五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㈠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用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㈡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㈢各级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六条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街道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六十七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㈠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㈡对被判刑、等人员暂停支付;
㈢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七章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 收 入
第六十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养老保险费到帐信息,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反馈征缴和帐户管理环节。对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将基金到帐情况通知帐户管理环节。
第六十九条 每月月末,财务管理环节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十条 财务管理环节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税务等部门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整相符。
第二节 支 出
第七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到帐情况。
第七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对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各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帐户。
第七十三条 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帐户管理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确认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帐号、机构名称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四条 发生一次性待遇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五条 对其他情况支出的款项,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规定或计划从 “支出户”支付。
第七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银行回单,将基金支出信息反馈给待遇支付、帐户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七十七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帐凭证:
㈠经办机构征缴的,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收据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及基本养老保险费核表,填制记账凭证。
税务机关征收地区,以收款银行回单或税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缴清册》,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㈢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㈣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㈠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㈡对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㈢对跨统筹范围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账户管理环节传来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㈣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
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九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八十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财务管理环节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八十一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八十二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下年度征缴计划和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十三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 算
第八十五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决算编制工作需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进行年终结账。
第八十六条 财务管理环节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八十七条 稽核监督环节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㈠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㈡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㈢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㈣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十 稽核监督环节向被稽核对象发出《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内容包括:
㈠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㈡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查阅参保单位《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等,核实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
通过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提供的生存证明等,确定生存状况。通过审查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在校证明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定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生活补助费行为。
㈣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
定期或不定期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综合评估缴费能力。对因特定原因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稽核监督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信息后,对其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征缴环节。
㈤按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九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稽核情况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条 稽核监督环节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一条 稽核监督环节将《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二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辽宁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环节通知征缴环节下达《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辽宁省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三条 稽核监督环节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四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环节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㈠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㈡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缴费记录的真实性;
㈢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㈣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㈤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㈥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凭证,验证基金收支的正确性;
㈦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 稽核监督环节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执行环节,并跟踪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业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环节业务台帐。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帐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环节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七条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环节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环节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要签字盖章。
第九十 各业务环节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九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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