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al S ̄tom And Society 己口1[J年1己月(中) 制.}I毒▲金 - 遗 旃薪 剪.I:情剪交夏厦则莅合同 审曲 蒋 玮 摘要在'3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 晴 -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舍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 机的积极对策。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并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原则 合同规范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72—02 中图分类号;D923,6 情势变更原则,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讲足基于个案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情况,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法的正 义价值。因为在法的价值冲突理沦中,正义价值要优干秩序价 值,这也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合同的成立本身是双方当事人 合意的体现,并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允许随意的变更或撤销 合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无法预料且非属于商 业风险的情况出现,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将 失公平,有悖于法的 正义价值。因此,需要法律合理的介入=F预合同关系,这也是合 同意思自治的一种特殊情况。当然,对于这种特殊的法律干坝,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的适用也育着严格的条件。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 “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 ; 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 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当 事人在将情势变更原!j!『J应用于合同中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 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不得仟意破坏契约 的相对稳定性。 第一,时问上,情势变更原则足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且未完 全履行前。该原则在司法体系中的确立足合同法[}】诚实信f1j原 则和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对合同双方的调整,以达到尽量维持交 易关系的目的。任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部要符合时问上的要 求,引起情势变更的事实在合同成立前就已经发生或知道一定发 生,就不符合确立这项原则的目的,则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解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应该追究一方 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在合同成立前已经知道了这类事实,则表 明当事人愿意承担这种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法律不能暇制干预;如果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成 后,也没有必要通过这项原则对双方利益进行调整,因为此时合 同目的已经实现了,双方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第二,事实上,一定是有在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不可归 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非商业风险的客观事实的发生。这里的客观 事实不同于商业风险,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主观认识程度上不 作者简介:蒋玮,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72 同,前者是当事人征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因此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后者足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或应该预见的,因此造成 的不利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 由重大的经济情事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一般发生的事山部比较 异常:后者是由一股的经济情势所致,与经营者的经验、判断力、 素质有关。再次,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意外风险,继续履 行将有悖诚信原!J!Jl;后者属于正常风险,是商业活动中一种经常 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经济的重大调整、不可抗力以 及近几年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等情形属于情势变更。需要指}{{ 的是,在具体情况【1|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有时较难区别,关键足 看情势变化的异常程度,如果足特别异常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情 势变更”。 第三,效果上,山于情势变更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将对当事人 一方造成明硅的不公正。如果不列这利 情况进行规制.公 原则 失去意义,双方当事人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公平原则 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中表现:一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flO ̄L会 等。由于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变更或撤销,随之也使 体丧失了订 立合同的这种机会。二是对于公jI£原则的损害必要要到达一定 的稃度,如果足轻微的损失,就没有必要刚一个价值较大的利益 来弥补价值较小的利益,实践中通常足要通过价值判断的。三是 这种对公平原则的破坏一定是发生 合同的履行过程【{】。如果 不是在这个时间段,就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当然,根据“不告 理”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Jf】以当事人 的主张为前提,不能过多的法律: 贞,将情 变更纳入司法体系 是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需要,也是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耍结合案件的具体,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合 同作出或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lYJN决。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一些从未发生过的事 件、情况层出不穷,因此,山于情坍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 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 验证了当代社会的 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颅见性。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在这种因经 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平衡当事人利益,提供了一种 法律的救济。以下就是“情势变更”原{J!lJ在具体案例中的运川。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I占缸金 案例一:新引起的购房合同违约诉讼 己131 13年1己月(【IJ) 断,我们也可以认识到,不能一味的追求市场稳定, 方的合法利益。 害尤过错 前不久,在合肥房产新出台后,就出±见了首例合同违约 诉讼。杨某与丁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 同,以62万元的价格购买丁某一套80多平方米住房,双万约定, 三、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首先,情势变更制度体现了公平原IJ!IJ,是正义价值在台同法 合同签订之¨支付定金l0000元,过户前先首付38万元,其他通 中的体现。公平原则作为一种抽缘的价值理念,需要通过情辨变 过商业贷款。4月17日,国家iL{{台了房地产市场措施,合肥 更得以体 。由丁民事合同的双方是 等 伟之间意思的体现, 各商业银行开始执行新的房贷。 要求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过去简甲的商・ 经济叫代经 此前,杨某已月]公积金贷款购房2次,这套房属第三套房。 济交往的形态比较单一,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也较为简单,要求法 因此,必须首fIf 6成购房款才能在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这样 律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f【意的1。坝契约A I1J。从}‘儿 一束,首付比原先合同约定的多出了78000元,杨某一时无力筹 集这笔钱,希望解除合同,并耍求退回l0000元的定金,但{皮丁某 拒绝了。为此,杨某--M诉状 丁某告上了,要求解除91 f:i房 合同,并判令破告退还定金。 虽然这是合肥新政后首例房屋纠纷案件,但类似这样的案件 在一线城市已经屡见不奇。因新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部分都足因为买方在新山台前尚未办理贷款手续,因此导 致新IJj台后,买方已经不能承受高额的首付比率,继续履行 合同将对原告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在此案例中,我认为调整 导致的违约,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而应该属于 该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对于“情 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9国 房人要求退房,有可能不承担迕约责任,可能会判决解除双 方的买卖合同,卖房人退还定金和首付款:也可能会判决修改合 同,在还款期限方面给予延长。这样的话,可以保证双方利益均 衡,尽量避免 灾公平的情况的出现。 案例二:国家税费调整引起的购车合同纠纷 2008年6月,两位购车人与北京某高档品牌汽车经销商签 汀购买二歉SUV高档进口越野型汽车的《销售合同》,价格分别 为I49万元和133万元,并每人预付了二十万元定金。五个月后 的2008年1 1月,北京汽车经销商发来的两份《提车通知函》邮寄 到了两位9 车人的面前,同时而来的一份附带的《情况说叫书》。 汽车经销商称:由于从2008年8户]份开始,国家汽车消费税税收 调整,原车价格也应当作相应的凋整。因为两辆车车型不 同,[月此,二位购车人的车辆子相应的提高了30.4O万不等的价 款。两位购车人超 ̄IJ:IL京后,汽车经销商的态度却非常明确:因 为税率变化而增JJI'的合同价款必须由买车人负担,不按新价付款 就休想提车! 在奉案中汽车价格的增JJu原因是国家出台了汽车消费税调 整属丁国家变化,导致所购车辆的汽车消费税人幅增 』J1.,对于购车者来讲按新价格购车,明 的不公正,对于汽车经销 商来讲,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按原车辆价格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所 以本案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合同应当解除。只有这样才能使双 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尽量避免双方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 下,不应认定国家税费调整是一种商业风险,因为把国家划 入商业风险,对于当事人来讲代价有时损失会过大,通过价值判 世纪末 ・始,社会形态”始趋向多样化、复杂化,现 一味地追求 契约A由,反而会使公平原则遭到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就荡然无存。=_l:=J了应对礼会这种突发 常的事态,把情势变更原 则纳入进来,能更好的保}户实质意义上的公 正义,山使公 原 则得到更好的体现。 其次,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仃利于防i}:法官濉朋臼山哉量 权,维律的尊严与权威。在情势变更原!j11J未正式获得 }l陶 法体系认可时,虽然最高曾山台过若干有关情势变更的司法 解释和文件。但是,这些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只不过足一种法 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裁判上固定见解”。现在“情 变更”原则 正式获得中国司法体系的认可,征今后的司法实践【}l就为此类问 题提供了合法依据币【I衡量标准。 再次,确立情_辨变更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征的经 济发展更多的足国际之间的经济交往,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人化 和全球利益的均衡化,国家之间的商品、资本、其他生产要素流动 必然形成密切的经济联系。我国进入Ⅱ土贸组织以后,世界政治、 经济的变化u王势必对我国产生影响。这种变化对rIJ国宏观经济 的稳定与发肥,增J JIl了不确定性,使的宏观也增 I了新 的困难。同时 意味着只有遵守囤际社会的“游戏规011J”才能参 与国际竞争。我国 入WTO,同叫也应该遵守世界 易组织的 各种规则.履行子项条约义务。l985"FffJ同际商会(IC(。’)制定的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规则》明确界定 可抗 和情势变更的 界限,而且国际商会和l投资争端解决中一I1,(ICSID)的人量案例部 已将情势变更制度视为普遍接受的法律准则。 《陶际商事合 通则》中所使用的术语是“艰难情形”而不是“情势变更”,难《欧洲 合同法原则》中使川的原则是“情势变更”这…术浯。此次将“情 势变更”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纳入我吲的司法休系,足往合 顺应我国国情下,通过法律移值又结合_小_}.化,与我 司法制度 相融合,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法人征国际经济交}t巾的利益, 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I J彭诚f .情势变更 畦u的探H .1993(3). I21}‘剃ljiH.编.迎约0JfF沦. {l I{歧法人 ; …版利.I 996 胍 【3j(i-liBlll吼 产船f收 j 州膀h 盘八tI州 l nltp:llifnnilce Iu COlil/l'<J20l00522 1 O0 9l4 htin 【4】《嘲 商m台州通fillip ) 6・2・2条}1 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