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申报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调出动物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天申报检疫。
三、调入动物严格管好有关规定申报,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批准放可调入,并严格隔离观察,确认无传染病才能入场、入舍、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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