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体罚学生规定的反思
不能体罚学生早已在整个社会成为定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这种现象的出现肯定是不合适的。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教师尽管有许多的无赖,但,为了自身形象和整个教育的形象,我们应该正视眼前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坚持用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去育人,以淡薄名利的正常心境来实现自己的教育价值。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和的制裁。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不,应是这些教师不能正视教育效果的差异性,是他们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他们急于求成心理的集中体现。
一、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具有差异性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时之举的重要原因。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一个由天真活泼且具有思维力和创造力的人构成的集合。这个集合的形成与每个元素(即学生)的年龄或生活区域有关,与他们的兴趣、爱好、性格等因素是相同或相近无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集合中的元素具有相对的性。一位教育教学工
作者要深入到这样的集合中去引导每个学生参与活动,并完成自己预设的教学任务——力争使不同志趣、不同性格、不同性别的几十个人,通过你几十分钟的教学后各有所获,肯定有其工作的难度,也正是有这样的难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们才被社会公认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本身就是复杂的,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二、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教师对学生产生不恭之举的又一原因。
教师应当明白,成绩不是评价一个学生的唯一标准。教师是学生获取知识、理解知识的引导者,是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指导者,也是学生认真完成学业的督促者。但,教师必竟不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代理人,教师对学生的作用无论有多大,他都只能是学生学习的外在因素,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学生自己,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更何况,学生在完成学业时,面对的也不只是教师的教学与辅导,他还要面对来自家庭、社会和同学之间的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正确区分学生成绩与自己工作的关系,是教师避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之行为的又一突破口。
在平时的工作中,作为教师一定谨记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不要逞一时之快,造成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