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使用制度
1、所有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药生物制品质量标准》、《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2、养殖场采购的药品须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违禁药品。饲养场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的疫苗。
3、养殖场对药品、疫苗应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出、入库记录。
4、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体液补充药、电解质、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等。
5、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6、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全部用药记录,给药途径、给药剂量、序程、治疗时间,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建立并遵守用药停药期。
7、禁止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