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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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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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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 1

1 规范购药 ................................................................................................................................... 1 2 合理用药 ................................................................................................................................... 2 3 强化管药 ................................................................................................................................... 3 为了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养殖场(户)使用兽药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规范购药

1.1建立购药记录。购药记录要载明兽药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入日期等项目,保证购进兽药的质量。每次购药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与购药记录同时保存三年以上。

1.2购药必须从正规厂家或合法兽药店(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进药,并且所购兽药品种是在我市兽药管理部门已经建立“诚信档案”登记备案的合格兽药。 1.3 不准选购农业部公告560、596、627、709、720号所公布的废止兽药品种。

2 合理用药

2.1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禁止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下列兽药: 2.1.1 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1.2 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2.1.3 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2.1.4 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2.1.5 氨苯砜及制剂。

2.1.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2.1.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2.1.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2.1.9杀虫剂:林丹(丙体六六六),杀毒芬(氯化烯),呋喃丹(克百威),杀虫眯(克死螨),双甲眯,酒石酸锑钾,锥虫胂胺,孔雀石绿,五氯

酚酸钠。

2.1.10 各种汞制剂。

2.1.11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2.1.12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2.1.13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2.2 科学合理用药。2.2.1使用合理剂量。药物使用剂量并不是用量越大效果越好,很多药物大剂量使用,不仅造成药物残留,而且会发生畜禽中毒。

2.2.2 饮水给药要考虑药物的溶解度和畜禽的饮水量,确保畜禽吃到足够剂量的药物。 2.2.3注意搅拌均匀。拌入饲料服用的药物,必须搅拌均匀,防止畜禽采食药物的剂量不一致。

2.2.4注意药液粘稠度和注射速度。肌内注射的药物,要注意药物的粘稠度。粘度大的药物,抽取的药液应适当超过规定的剂量,而且注射的速度要慢一些。

2.2.5保证疗程用药时间。药物连续使用时间,必须达到一个疗程以上。不可使用1-2次就停药,或急于调换药物品种,因很多药物,需使用一个疗程后才显示出疗效。

2.2.6注意安全停药期。停药期长的药物、毒副作用大的药物(如磺胺类)等要严格控制剂量,并严格执行安全停药期。

2.2.7 使用兽药要填写处方,建立病志。处方和病志要书写规范,并保留三年以上。

3 强化管药

3.1 养殖场(户)必须随时接受市兽药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样。

3.2执法人员一旦发现使用禁用兽药或假劣兽药的养殖场(户),除没收药品外,还要依

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給予处罚。

3.3若出售畜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给他人生命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同时对有害畜产品按《动物防疫法》规定依法销毁。

3.4 假劣兽药的识别标准

3.4.1按《兽药管理条例》47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①以非法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份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包括套用正规厂家批准文号的)。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按照假兽药处理:①农业部规定废止的、禁止使用的、不许用的以及未通过GMP认证的兽药;②变质的;③被污染的;④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现规定范围的。

3.4.3按照《兽药管理条例》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①成份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份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假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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