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程序 实审程序 ① 专 专 利 或 申 请 利 当 事 人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明创造 名 称 申请号或专利号 200810026655.0 申请日2008年3月6日 授权后程序
意见陈述书
请按照本表背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一种汽车道谱仿真模拟试验台 广州大学 专利申请 专 利 的 ② 对专利局 2009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上述 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本发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道谱仿真模拟试验台,经审查,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1-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对比文件1-4后,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道路模拟油压振动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3轴方向的油压振动实验装置,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汽车道谱仿真模拟试验台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相比,仍具有下列区别特征: 振动台(3)与底座(1)之间设有5个激振器和两组拉伸弹簧,其中, 所述的两组拉伸弹簧的一组拉伸弹簧为垂直拉伸弹簧,它设在振动台(3)的底面与底座(1)的顶面之间,另一组拉伸弹簧为水平拉伸弹簧,它设在振动台(3)的端面与所述的立板(9)之间,两组拉伸弹簧使振动台(3)始终有靠近底座(1)顶面和所述立板(9)之趋势; 所述的5个激振器,每一个均由一步进电机(4)和曲柄摇块机构组成,其中4个为垂直激振器,设在振动台(3)的底面与底座(1)的顶面之间,并分别位于振动台(3)底面的侧边靠近两端的四角处,1个为水平激振器,设在振动台(3)的端面与所述的立板(9)之间,并位于振动台(3)上靠近所述立板(9)一头的中部;所述的 (下转附页) 共 2 页 ③ 附件清单 附页1份,每份1页; ④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⑤ 专利局处理意见 2009年9月20日 年 月 日 10013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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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申请号或专利号 专 专 利 或 申 请 利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广州大学 发明创造名称 一种汽车道谱仿真模拟试验台 200810026655.0 申请日2008年3月6日 ② (上接意见陈述书) 曲柄摇块机构中的曲柄(5)的一头固定在步进电机(4)的输出轴上,另一头与导杆(6)铰接,导向套(8)套于导杆(6)上并与振动台(3)铰接,其中垂直激振器中的导杆(6)穿越导向套(8)后另一头支撑在底座(1)的顶面,水平激振器中的导杆(6)穿越导向套(8)后另一头支撑在由底座(1)向上延伸的立板(9)的内侧面。 为了简明起见,概括起来说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构成振动台的激振装置不同,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电液振动装置,而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是一种机械式激振装置。二者之间,无论是装置的组成和结构形式还是装置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原理都完全不同,因此整个振动台能模仿的运动也大不相同,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只能模拟X方向、Y方向和Z方向的振动,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除了整体能模拟X方向、Y方向和Z方向的振动外,还能模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仰俯、横摆、纵移、跳动和侧翻等复杂的运动(参见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至第4页第5行的描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上述区别特征为克服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不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对比文件3和4也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是一篇介绍土工离心机振动台系统的发展状况的综述,该文所涉及到凸轮—杆式振动台装置,但是该文中既没有所述凸轮—杆式振动台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也没有清楚的文字介绍,根据所述的名称估计与对比文件4中图2(c)所示机构相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凸轮机构。对比文件4第11页所公开的“直接驱动式机械振动台”有图2(a)、图2(b)和图2(c)所示的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分别是经典的曲柄滑块机构、正弦滑道机构和凸轮机构。由图2(a)、图2(b)和图2(c)可清楚地看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即振动台的台面设在一顶杆上,顶杆穿设在一固定的导向套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图2(a)、图2(b)和图2(c)所示的顶杆只能竖直方向往复运动,因此,无论将对比文件4中图2(a)、图2(b)和图2(c)所示的哪一种具体的机构用到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中对其进行改进,所到的改进方案的振动台只能以各顶杆端头为支点原地完成仰俯、横摆和侧翻运动。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振器则由一步进电机(4)和曲柄摇块机构组成,其中所述的曲柄摇块机构无论是结构还原理均不同于对比文件4中图2(a)、图2(b)和图2(c)所示的曲柄滑块机构、正弦滑道机构和凸轮机构。由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第5页第11行至第22行结合附图4(原理图)的描述可知,所述曲柄摇块机构中的导杆(6)不仅可在导向套(8)中抽动,还可跟随导向套(8)[与振动台(3)铰接]在振动台(3)上摆动,可见导杆(6)的下端部在底座(1)上移动或挪动,亦即导杆(6)与底座(1)接触点可在所述摆动范围内变动。因此,在4个垂直激振器和1个水平激振器的联合作用下,所述的振动台(3)不仅能实现仰俯、横摆和侧翻运动,还能实现纵移和跳动,效果十分显著。 综上所述,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普通技术人员,即使有意愿将对比文件3和4所公开的三种形式的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中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