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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税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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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

国会

国会字第04号 首都万象,2005年5月19日

税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重新分配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税率纳税。 第三条 税法适用范围

税法适用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 第四条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隶属财政部的一个组织,负责组织税法的实施,收取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税务干部是指受委任在税务局工作的老挝公民。

税务人员是指受委派到税务局以外从事基层税收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税率的修改

在一些必要和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而对税率进行的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负责报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作审批,并签发国家令作临时调整,之后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报下一届国家议会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使用。

严禁任何个人和或机构随意修改本法所规定的关税率。 第六条 与国际的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和符合各阶段经济发展局势的基础上,鼓励税务机关与各区域以及国际进行税务合作,就有关技术、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的税务工作进行交流。

第二章 税务体系

第七条 税种分类

税种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 第 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工作人员在老挝的商品消费者、进口商品、出售商品以及所有服务业中所收取的各种税。 间接税有: 1.营业税; 2.消费税。 第九条 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身上所收取的各种税。 直接税有: 1.利润税; 2.最低税; 3.所得税;

4.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细则

第十条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一种间接税。 第十一条 征税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出售包括进口商品、免税商品在内的商品货物和各种服务业包括本法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内的服务业经营中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和组织,不论其经营是按复式记账式制纳税,还是按通用记账式制纳税或原始记账式制纳税;不论其经营是间歇性经营,还是持续经营,不管其是否活动是商业性经营还是非商业性活动,均需交纳营业税。

以下行业均需交纳营业税:

1.从事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商品物资的行业;

2.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3.普通服务业是指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如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承包或管理、房地产业、餐饮业、宾馆酒店行业、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代理业、财产保险业、业以及其他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除外。 第十三条 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免征营业税: 1.种子、畜种、农药的进口;

2.用于科研的物品、设备、化工的进口; 3.金融部门进口用于印制钞票的黄金业务; 4.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5.从事进口提供给的印花税或邮票的业务; 6.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其设备的进口;

7.组装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所使用的物品、设备及燃料燃油的进口; 8.获得外交部批准,为销售给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老挝机构的商品进口;

9.进口按海关法的规定享受免税或临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物资; 10.为销售而进口疫苗、兽药以及草药(民间药材)等;

11.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

12.普通老百姓、公务员销售家庭自产的农产品、手工业品或合作社成员销售农产品、手工业品;

13.从事树苗培植、植树造林、种植经济林木、果树和药用树种的经营; 14.向国外出口商品物资,包括随之产生的包装费和保险费; 15.销售获准发行的各种教科书、报纸、杂志等;

16.从事国际运输以及随之产生的直接服务;国际运输是指通过陆路、水路或航空把旅客或商品物资运送出国或回国;

17.以人力、畜力或非机动装置的船进行的运输;

18.不以商业经营为职业的人对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以及其他的资产的出租; 19.出口服务业;

20.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所从事的自由职业活动;

21.与教育有关的业务,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普通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的;

22.经过批准,国家机关、建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慈善活动; 23.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健康险、身故险)、农业财产保险(牲畜险、林木险);

24.老挝本国生产的有机肥;

25.消防车、救护车、残疾车以及为国家服务的其他特别用途的车辆,包括为国防和社会治安服务的专用车辆; 26.科研用途的人或动物的器官模型;

27.相关专门规定中规定的无偿援助商品物资及为无偿援助提供的服务。

第二节 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始征时间及征收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计征依据 营业税依照下面的情形来计算: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营业税按报关价值加上进口税,再加上消费税(如有产生)来计征;

2.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按扣除营业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征;

3.对于需要雇人生产的商品,则按雇佣费+原料费+其他相关费用来计征营业税; 4.分期付款销售的商品按顾客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计征; 5.对服务行业,则按从该服务中得到的全部收入计征。

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计征营业税时要加上消费税(营业税不计入内)。

本条规定的营业税计征基础,包括他人支付的全部价值。 第十五条 征收时间

营业税开始征收的时间按下列情形: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计征时间从递交报关单时算起;

2.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产品,计征时间从交货、移交使用权或出具的时间算起,与购买者是否付费无关;

3.对服务行业,计征时间从全部结束该服务或结束某个阶段服务的时间算起。 第十六条 计征自己消费或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营业税

供自己使用或作为礼物、礼品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本国的产品、建筑物或服务等都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对这类物品或服务征收营业税时,以使用地和使用时的价格计算。

如若出售享受免税或其他优惠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同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实际销售价格为计征依据。

第三节 营业税税率和缴纳营业税

第十七条 营业税税率

对在国内从事生产、进口、销售和服务的经营征收营业税时执行两种税率,即5%的税率和10%税率,具体如下:

1.对在国内从事生产、进口、销售的经营征收的营业税税率: 次序 内容 营业税税率 国内生商品进口产 和销售销售 1 树苗 2 庄稼和牲畜 3 粉状农产品,包括大米粉、薯粉、玉米粉及其他类淀粉 4 食品,包括加工食品的原料 5 大米、稻谷、盐 6 孕穗、面粉 7 化肥、饲料、碎米、糠 8 用于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原料、半成品、化9 工原料 免 免 免 免 免 免 免 5% 5% 5% 10% 10% 10% 10% 5% 5% 5% 5% 5% 10 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的机械、 运载工具 5% 11 用于开垦、拖拉、采矿、开采石油、天然气、物质技术基础建设的机械、运载工具及其零配件,包括12 桥梁、道路、水利、大坝、机场等的建设 13 捕鱼、养鱼的工具和设备 14 棉线 丝线、其他纤维线(不含棉线) 15 各种布料(不含丝绸、化纤类)、服装、帽子、鞋子、皮带和腰带(银、合金、金制品除外)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丝绸和其他纤维制品 手提箱、旅行箱、手袋及同类品 木制、藤制家具,如沙发、桌子、椅子、床等 钟表眼镜 个人清洁用具 香水、美容品 缝纫机及其零配件 药品 医疗器材 教育用品 体育用品、健身器材 儿童用品 工业品、艺术品、手工业品 免 免 免 5% 5% 5% 5% 5% 5% 5% 免 5% 免 免 免 免 5% 5% 5% 5% 5% 10% 10% 10% 10% 10% 10% 10% 5% 10% 5% 5% 5% 5% 10% 10% 29 办公用品,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5% 电脑及其耗材配件 30 5% 电信通讯工具及其零配件 31 5% 自来水 32 5% 安装自来水用的工具和设备 33 5% 各类饮用水 34 5% 饮料、汽水、不含酒精类饮料 35 5% 冰块、冰激凌 36 5% 电及发电机 37 电力工具和设备 5% 家用电器,包括电冰箱、电炉、电熨斗、冷水机、38 电饭锅、烧水壶、吸尘器、洗衣机、绞肉机、榨汁5% 机和其他同类品及其零配件 39 40 空调及其零配件 5% 5% 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10% 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录音机、扩音器、照相机、摄像机、录像带、胶卷、歌曲磁带、望远镜和41 其他同类品及其零配件 42 空白磁带、光盘 43 乐器及其零配件 44 桌球(台球)、足球桌和其他柜式游戏机及其配件 5% 45 扑克牌及其同类产品 没有经过加工的各类矿产,如铁矿、锡矿、生铁矿、5% 46 铜矿及其同类品 47 石膏、褐煤、煤炭 48 天然气及同类品 49 贵金属、宝石等,如银、金、钻石、宝石、珍珠以及其他贵重金属 50 木炭和柴 51 茶、咖啡及其他植物加工成的物品 52 普通建筑材料,包括木材、木制品、石头、沙子、53 黑土、红土(砖红壤) 54 砖、瓦、瓷砖 55 用于国内运输或旅游的轮船、机动船及其零配件 体育器材和用于体育的机动船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其零配件 5% 5% 5% 5% 10% 5% 5% 5% 免 5% 5% 10% 10% 10% 10% 10% 10% 10% 5% 10% 5% 10% 10% 10% 10% 10% 56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嘟嘟车和占波车(此两类为5% 老挝特色的微型载客车)、客车、货车、公共汽车、57 5% 面包车、油罐车、轿车、皮卡车、吉普车及其零配58 件和电瓶 10% 59 各类燃油燃料、机油、液压油、制动液、润滑脂以及柏油 60 黄酒、红酒(葡萄酒) 61 啤酒、白酒和酒精类饮品 62 成支或成盒的成品香烟、雪茄 10% 免 10% 禁止禁止进生产 口 63 生烟叶、没有经过熏烤的干烟叶 香烟原料、烤烟叶、烟卷 65 炮竹 66 各类烟花、火柴、火柴盒 67 为建筑而炸石头用的炸药 68 体育用、气 69 各类猎 5% 5% 5% 10% 10% 10% 禁止禁止进生产 口 10% 5% 5% 10% 5% 10% 10% 70 电动玩具以及有较为先进的操纵系统的玩具 印刷用纸 纸制品 其他制品 2.服务业

10% 次序 1 2 3 4 5 6 7 8 9 农业机械服务业 内容 营业税税率 5% 5% 5% 5% 10% 10% 10% 5% 5% 5% 5% 5% 5% 5% 10% 耕地、建筑用地、森林土壤分析和矿石化验分析 开垦土地用于种植、养殖 挖土、挖沙、开垦土地用于建筑 伐木、开采各种山珍野味和其他天然资源 锯木、木材和藤条加工 烟叶熏烤 医院诊所、兽医站 救护站 10 屠宰场和普通屠宰业 11 印刷业 12 清洁卫生业 13 保安业 14 装修业 15 承包管理市场、机场、停车场等业务 16 建筑业,如修桥、修路、修水利、修大坝、修码头、机场等 10% 17 一般建筑安装修理业 18 房地产业 10% 10% 19 邮政和运输业 20 电信业 21 宾馆、酒店、家庭旅馆、度假村、旅游、普通餐饮业 22 娱乐业,如舞厅、迪吧、卡拉OK厅 23 金银打造业 24 珠宝玉石等雕琢业 25 经纪人、代理人 26 广告、考察、策划、信息分析 27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8 工程、建筑及其他行业顾问 29 戏剧、舞蹈及其他文艺表演 30 体育业,如足球、排球、篮球、拳击、网球、保龄球、杂技以及赛马、赛车、打羽毛球、打高尔夫球 桌球(台球)业务 31 照相,录像、放映或出租电影、唱片、VCD、CD和DVD 32 出租房屋、仓库、工厂、土地、机器、运载工作、设备和其33 他物品 制衣、制鞋、加工坐垫、照相 5% 10% 10% 10% 5% 5% 10% 5% 5% 10% 5% 5% 5% 5% 10% 5% 5% 5% 34 美发业、美容业 35 洗衣服务业 36 彩票业 37 路桥、水利、港口等相关服务业 10% 10% 38 财产保险,如陆路、水利和航空运输保险、房屋、工厂厂房、 仓库、建筑物、设备设施、勘查地点、开采地点以及其他属39 于财产保险范围的物品等保险 5% 典当业 40 业 41 其他服务业 42 第十 需要申报和缴纳营业税的人

按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人必须根据下面的情形进行申报和缴纳营业税: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时,商品物资进口者必须每次都要向边境海关报关以缴纳营业税,必须在商品物资离开边境海关之前缴清全部税款;

2.生产者、服务者、商品进口者或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必须在次月的15号之前向辖地税务部门递交纳税申报表以缴纳当月月度营业税;

3.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时且有收入的企业或项目主,在向为其服务的在老挝工作(经营)的外国个人或法人支付费用时,应按照本法第十四、十五和十七条的规定扣除一定的费用缴纳营业税以增加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项目主从在国外工作(经营)的个人或法人中扣除营业税时,必须另外填写营业税申报表,并在15日之内进行申报,时间从扣款之日算起的。

10% 10% 10% 第四节 扣除在始征地已缴纳的营业税

第十九条 获准扣除营业税的经营者

本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商品物资生产者、服务者、进口者或销售者,如若在始发地已缴纳营业税,则有权要求从月度营业税中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若在始发地已缴纳的营业税低于应缴纳的数额,则应补足;如高出应缴纳的数额,则在之后的月度营业税中扣除。

有上述情况、欲申请扣除营业税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税务执照和按照法律规定所作的账簿以及完税证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扣除营业税的范围

在下面情形下,可以批准扣除在始征地已缴纳的营业税:

1.对生产者而言,只能扣除在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半成品商品物资、生产设备、运载工具、零配件和其他设备器材时缴纳的营业税;

2.对服务者而言,只能扣除在购买直接用于服务的运载工具、零件、配件时缴纳的营业税;

3.对商品进口者而言,只能扣除在进口为转售或加工而进口的商品物资时缴纳的营业税;

4.对销售者而言,只能扣除为转售或加工而从商品进口者、生产者、或国内其他销售者手中购买的商品物资时缴纳的营业税。

除上面所说到的情形之外,下面情形均不获准从月度税收中扣除各种税收,如: 1.应在始征地征缴的各种服务费;

2.在购买不直接用于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运载工具及其零配件时应在始征地缴纳的税;

3.在购买企业管理层干部或员工个人用品时应在始征地缴纳的税。 第二十一条 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和为再次出口而进口

生产者或服务者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或为出口到第三国而进口的商品物资,如已按本法第十的规定在始征地缴纳营业税,则有权要求从月度营业税中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

扣除营业税必须遵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执行,生产者或服务者需持有进出口的批文加以证明。

第二十二条 归还已缴纳营业税

如商品买卖或服务合同被废除,原已扣除的营业税将获准从废除的当月或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

第四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适用的范围、应征或免征消费税的商品物资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消费税

消费税是向具有消费性质的商品物资征收的间接税。 第二十四条 消费税适用的范围

消费税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物资或从事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物资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物资或服务具体如下: 1.燃油燃料; 2.白酒及酒精类饮品;

3.汽水、矿泉水、苏打水、功能饮料、成品饮料及同类品; 4.成品香烟、雪茄; 5.香水和美容品; 6.扑克牌及同类品、烟花;

7.面包车、公共汽车、载重车、轿车、皮卡车、吉普车、摩托车; 8.快艇、机动体育用船及其零配件;

9.家用电器,如空调、卫星电视接收器、DV、照相机、录像机、乐器及其零配件;

10.冰柜、热水器、洗衣机、吸尘器;

11.进口、销售桌球(台球)、足球桌以及柜式游戏机及其相关经营活动; 12.娱乐服务业,如舞厅、迪吧、卡拉OK厅等; 13.使用手机、有线电视、互联网等服务; 14.彩票业; 15.业;

第二十六条 免征消费税的商品物资或服务 免收消费税的商品物资或服务具体如下:

1.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商品物资或经营服务,在向国外出口时,可免收消费税,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2.煤油; 3.医用酒精;

4.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规定,销售给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使馆、国际组织驻老挝机构的商品物资或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 5.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享受免进口税的商品物资。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征依据、税率、申报及征收

第二十七条 消费税的计征依据

消费税依照下面的情形来征收:

1.对商品进口者而言,按需缴纳进口税的的商品价值+进口税征收; 2.对国内生产或雇人进行生产者而言,按出厂价征收; 3.对服务者而言,按该服务的价值征收(不包含消费税在其中;

4.对供自己使用或作为礼物、礼品的商品物资或经营服务,按照当地当时同类商品销售或同类服务的价格来征收。

本条规定的消费税计征依据,包括他人支付的全部价值。 第二十九条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下:

次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物资、服务的种类 序 1 燃油燃料 1.特别标号的汽油 2.普通标号的汽油 3.柴油 4.航空煤油 5.机油、液压油、润滑脂、制动液 2 白酒或酒精类饮品 1.酒精浓度高于15度的白酒或酒精类饮品 2.酒精浓度低于15度的白酒、红酒(葡萄酒)或其他饮品 税 率 25% 24% 12% 10% 5% 70% 60% 3.啤酒 3 1.矿泉水、成品饮料及同类品 50% 10% 20% 30% 55% 30% 70% 25% 20% 10% 20% 30% 65% 70% 75% 60% 65% 75% 90% 20% 25% 2.汽水 3.苏打水和功能饮料 4 5 6 7 成支或成盒的成品香烟、雪茄 香水、美容品 扑克牌及同类品、烟花 车类 1.15座以下的中巴车(面包车) 2.15座以上的公共汽车 3.各种类型的载重车 4.各种类型的摩托车 5.帆布顶吉普车 6.2000CC以下的金属顶吉普车 7.2001CC-4000CC金属顶吉普车 8.4001CC以上的金属顶吉普车 9.1000CC以下的小轿车 10.1001CC-1500CC的小轿车 11.1501CC-3000CC的小轿车 12.3001CC以上的小轿车 13.双门中底盘盘或低底盘皮卡车、 14.4门中底盘盘或低底盘皮卡车 8 9 快艇、体育用机动船及其马达和零配件 10% 家用电器,如空调、卫星电视接收器、DV、照相机、摄像机、乐15% 器及其配件 10% 10 冰柜、热水器、洗衣机、吸尘器 11 进口、销售桌球(台球)桌、足球桌、柜式游戏机以及相关的服20% 务 12 娱乐服务业,如舞厅、迪吧、卡拉OK厅 13 使用手机、有线电视、互联网服务 14 彩票业 15 业 25% 10% 10% 15% 由老挝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制定燃油燃料相对税率(以百分比形式)和绝对税率(如每升的价格是多少)。 第二十九条 申报和缴纳消费税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商品进口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经营者有依法申报和缴纳消费税的义务,具体情形如下: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时,商品物资进口者必须每次都要向边境海关报关以缴纳消费税,必须在商品物资离开边境海关之前缴清全部税款;

2.在国内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时,生产者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次月的15号之前向辖地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月度消费税。

第五章 利润税

第一节 利润税的适用范围及需要申报利润税者

第三十条 利润税

利润税是对从事生产、贸易或服务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所获得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三十一条 利润税的适用范围

利润税将根据本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利润收入的个人或法人以年度为计征周期征收。 第三十二条 需要纳税的利润

从事农林、工业、手工业生产,包括开采自然资源、从事进出口贸易、从事批发、零售以及从事一般服务业所得的利润,如从事开采木头、采矿、运输、邮政、电信、建筑、房地产、承包市场管理、招标和承包由国家资金、无偿援助资金或外国贷款投资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酒店业、旅游业、餐饮业、业、彩票业、文艺表演、体育、代理业等行业,都必须缴纳利润税。

第三十三条 利润税的对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经营业务的个人或法人企业,包括企业主为老挝公民、国外老挝人、无国籍人士、外国人,在经营活动中,如若有利润产生,都必须缴纳利润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到老挝进行经营活动或与老挝国内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在有利润产生时,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利润税。在向外国企业支付款项之前,项目主或企业主必须先扣除所得税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免征或减征利润税的对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项目或一些有优先权的业务,将依据老挝投资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利润税的待遇。

为了能更好地享受到规定的减免利润税优惠,有关投资者必须按照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账工作。

若出现台风、瘟疫、火灾、战争等因素造成的灾害,由老挝制定有关的规定减免利润税。

第二节 利润税的计征依据、税率 第三十五条 利润税的计征依据

利润税依照下面的两种情形来征收: 1.依据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

对遵守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按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做账的个人或法人将按下面方式计征利润税:

(1)年终报表上的纯利润是指结账末期的实际剩余价值和入账初期的差额-增加资金+企业开支

(2)会计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 2.依据原始记账式制

对从事小本经营的个人或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按会计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差额征收。若无法确定差额,则按年度总利润计征。 年度总利润为年度收入乘以各项业务利润率标准所得。

由老挝制定按照原始记账式制征收利润税的管理细则以及各项业务利润率标准。

第三十六条 利润税的计算方法 利润税按照年度利润征收。

按年度征收利润税按照下面方式计算:

1.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群众团体,将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税率标准来征收年度利润税;

2.对于个人企业或个人,,必须先从应缴利润税的年度总收入扣除年度利润税起征点之后再行计算。

如若纳税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分期缴纳利润税,应重新核算年度实际应缴利润税。

所得的收入或所开支为外国货币时,必须按当时的银行汇率将其折算成老挝货

币基普来计算。

第三十七条 扣除损耗开支

对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的经营者,获准扣除的的损耗开支有: 1.在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开支;

(1)水电费、电话费、宣传费、各种修理费;

(2)差旅费、招待费按照年度收入的0.40%的比例扣除; (3)员工的薪水,含福利费、社会保险费; (4)各项服务费、贷款利息、运输费; (5)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租赁费; (6)企业财产保险费;

(7)无法扣除的营业税和其他手续费。 2.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扣除折旧费是指按使用年限或技术方面的革新来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过程中的减值部分,目的在于积累资金购买新资产取代旧资产。 折旧费应根据其使用年限,按照下面表格中规定的比例计算: 可扣除折旧费的固定资产 使用 年折 年限 旧率 1.企业成立时的各项开支 2.进行工业生产修建的建筑物 (1)20(二十)年以下的 (2)20(二十)年-40年的 2年 50% 20年 5% 40年 2.5% 3.为商业和居住修建的建筑物 (1)永久性的 (2)半永久性的 20年 5% 10年 10% 20% 20% 20% 4.用于工业、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建筑业务的挖掘、开垦、 牵引拖拉的机械 5年 5.陆路运载工具 6.用于开展某项业务或工作的设备或全套工具 7.办公用品、设备 8.安装、改造和装修 9.客用轮船、飞机 5年 5年 10年 10% 10年 10% 20年 5% 扣除折旧费可以在固定资产成本价的基础上,以固定不变的方式或按照其价值的减少方法来计算。计算出来的折旧费必须反映在年终结束时的账簿上,未登记入账簿的年度总折旧费或剩余折旧费将不能从年度收入中扣除。在使用年限内出售某固定资产,年度折旧费或年度剩余折旧费将从成本中扣除以计算出该资产的超出或减少的价值。

当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全部扣除折旧费后,不能继续从以后的年度中扣除。 3.为支付突发事件而预留的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预留的风险金、固定资产残值、库存产品价值、应承担的债务

不按计划使用的、未使用的或未用完的准备金必须计入需缴纳利润税的年度利润中。

自由职业者不获准从年度利润中预留各种形式的准备金。 第三十 不获准扣除的损耗开支

对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经营者,不获准在缴纳利润税之前扣除的的损耗开支有:

1.跟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各项开支,如打高尔夫、跳舞、各种体育和娱乐

活动;

2.利润税和最低企业税;

3.股份公司付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工资或个人企业主支付给自己的工资; 4.股东或持股人借贷款来进行投资产生的利息; 5.各类罚金;

6.捐助、赞助的资金和购买礼品、奖品的资金。

上述所列各项开支,必须在扣除应缴利润税后方可开支。与国家合作的企业,必须把应该给国家的部分扣除出来之后才能开支。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计征税

不遵照或不完全遵照有关规定做账的个人或法人,将按照下面的方式来计算利润税:

应纳税的利润以年度总收入乘以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经营所属类别的利润税税率计算。如若该个人或法人无法确定自己的总收入,则由税务部门在有关其他部门的配合协助下按照真实的数据和信息规定该个人或法人的年度总收入。 第四十条 利润税税率

利润税税率包括一般税率和减免税率,具体如下: 1.一般税率:

(1)法人的经营活动按照35%的税率缴纳利润税;

(2)于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企业,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原始记账式制的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按照下面的表格执行:

等需纳税的利润基数 起征点 利润各级利润税 需缴纳的总利级 1 2 3 4 5 2,400,000基普以下 2,400,000 税税率 0 润税 0 0 260,000 1,010,000 5,010,000 14,010,000 ……………. 2,400,001-5,000,000 2,600,000 5,000,001-10,000,000 5,000,000 10% 260,000 15% 750,000 20% 4,000,000 10,000,001-30,000,20,000,000 000 30,000,000 30% 9,000,000 30,000,001-60,000,35% ……………. ……………… 000 60,000,000以上 2.免税税率

免税税率按照现行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利润税的申报、年终账务汇总和年度亏损抵扣

第四十一条 利润税申报的归类:

1.必须按实际收入缴纳利润税的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的个人或法人有

下面这些:

(1)年度营业收入在24亿基普以上的复式记账式制个人或法人; (2)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24亿基普的通用记账式制个人或法人。

2.按照原始记账式制缴纳利润税的人是指年度营业收入低于2亿基普的小本企业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

税务部门将在对纳税人的年度收入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在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和规定应缴征收的利润税和其他税应缴的税款。《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若纳税人需要终止该协议,必须在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税务部门。若税务部门

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有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随时终止协议,并向纳税人追征相应的税款。

第四十二条 年终账务汇总和利润税的申报

经营者的分公司或代理人的财务汇总到总公司账务,由总公司向辖地税务部门统一申报年度利润税。 第四十三条 缴税

按照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记账的需要缴纳利润税者必须按照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或财务计划中估计的数值分期缴纳利润税。应缴纳的实际利润税将在财务年度结束时最后一期缴纳款中重新核算。利润税按季度分期缴纳,具体如下:

1.第一期必须在4月10日之前缴纳; 2.第二期必须在7月10日之前缴纳; 3.第三期必须在10月10日之前缴纳; 4.第四期必须在次年的3月10日之前缴纳。

如纳税人在年度分期缴纳的税款超出实际应缴纳的年度利润税款,超出部分将在次年的利润税款中扣除。

企业年终财务报表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之前上报税务部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持股会所作的关于使用或分配公司利润的决定必须在股东或持股会结束后的15日之内报给税务部门。

由多个企业组成的集团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集团公司年度财务总报表报给辖地税务部门,报表必须体现公司的财产汇总、总收入以及其他的收益。 原始记账式制的纳税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缴纳税款。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主或企业主在向本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外国个人或法人支付有关款项之前,必须按照本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扣除所得税上交国库。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主或企业主替在国外工作或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扣除所得税时,必须另外单独造表,在三个月内报给税务部门,时间从扣款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年度亏损抵扣

严格遵守老挝企业会计法有关规定按照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记账需要缴纳利润税者如若出现年度亏损,在经税务部门核查后,可在随后三年内的年度利润中扣除亏损数额。超过三年后,将不获准继续扣除。 第四十五条 申报利润税

原始记账式制纳税人或符合原始记账式制条件中规定的人如想按照通用记账式制方式缴税,可向进行税务注册登记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根据其申请予以批准。

签订《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议》的纳税人必须在协议到期之前60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财务年度的结束

复合式记账式制和通用式记账式制中的企业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将在每年的12月31日结束财务年度,若在财务年度内出现停业,或将企业出售、赠与、转让他人等情形或项目或经营活动到期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停止、出售、转赠或转让业务

一旦发生停止、出售部分或全部业务或把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赠、转让他人,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必须封闭经营账簿,并在10日内向辖地税务机关报告,缴清未缴的税款,时间从发生停止、出售、转赠或转让业务之日算起。如是出售、转赠或转让给他人,必须详细注明购买者、受赠者或受转让者的姓名及住址。 当项目主或企业主发生死亡时,其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收入的必要申报材料,以替死亡者缴清未交的税款,时间从项目主或企业主死亡之日算起起。代死者纳税的责任,仅限所获得遗产的价值范围。

第四节 最低税

第四十 最低税

最低税是向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最低税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按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缴纳利润税的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征收的最低程度的一种直接税。 第四十九条 最低税的义务纳税人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按复式记账式制和通用记账式制缴纳利润税的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不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是老挝人、老挝侨民、无国籍人士还是外国人,都必须交纳最低税。 第五十条 免征最低税的对象 最低税的免征对象具体如下:

1.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享受免征利润税的外国投资者在免税期内可免征最低税;

2.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投资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利润税的老挝国内投资者在免税期内可免征最低税; 3.按照原始记账式制缴纳利润税的纳税人;

4.出现亏损或利润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企业,可免征最低税,但必须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的审计机关或公司审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五十一条 最低税税率 最低税执行两种税率,具体如下:

1.在老挝国内的各项生产经营,将按年度总收入(不含营业税)的0.25%比例缴纳;

2.商业和服务行业的经营,包括自由职业者,将按年度总收入(不含利润税)

的1%比例缴纳。

第五十二条 最低税的计算和缴纳

最低税是在全部经营收入(不含营业税、上一年度的收入)的基础上,按本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税率,按年度计征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辖地税务机关递交最低税申报单,并按规定缴纳最低税。

第五十三条 最低税扣除

当年分期预缴的年度所得税必须从应缴纳的最低税数额中扣除。如已缴纳的 最低税数额高于年度实际所得税,则视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的数额。

第六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适用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四条 所得税

所得税是向本法所规定的由收入所得的个人或法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第五十五条 所得税适用的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老挝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其成立的组织、法人,只要有收入获得,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到国外工作且工作时间少于180天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民如在国外被免征所得税,则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或驻国际组织的干部,必须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所得税。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工作却在老挝境外领薪水者,如果在老挝居住时间超过180天,必须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缴纳所得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有关机构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需要纳税的收入所得 下面情形需要缴纳所得税:

1.月薪、各种劳务费、加班费、职务工资、职位工资、年度补贴、公司的董事会的会务费以及其他货币或物资形式的收益;

2.动产的收入,包括公司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分红或其他收益、出让公司股权、贷款利息、按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收取的担保手续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有关机构另有协议规定的除外。

必须缴纳所得税的公司分红收益或其他收益,包括各种已被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利润(被留作储备金或被列入公司本金的除外)、年度补贴、会务费,在公司增值或亏本、公司合并、股份转让、公司解散或清算债务时增值中获得的收益; 3.不动产出租的收入(固定资产),如: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物质收益;

4.从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收益。 第五十七条 免征所得税 在下列情形下可免征所得税:

1.农民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时获得的收入; 2.工资收入低于本法第六十条表1中的最低收入标准;

3.已由老挝和有关机构签署合同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无偿援助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

4.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国使馆的外交官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5.符合《劳工法》中规定的各种补贴;

6.扣除留作退休金的或其他福利、给困难职工的丈夫、妻子或子女的补助;

7.一次性补助、退休补贴、抚养费;

8.获准为慈善事业或其他公益活动进行的文艺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10.社会保险金; 11.彩票中奖收入;

12.奖励给在跟踪、搜寻、保卫、反抗和阻止各种违法行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的奖金、补贴;

13.获得科研和发明创造成果奖的奖金。

第二节 所得税的申报和计征依据

第五十 所得税的申报

有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收入者必须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所得税的计征依据 各种所得税按照下面的规定征收:

1.工资收入是指月固定工资额+合同年内获得的物质价值和其他收益; 2.流动资产资金收入是指:

(1)按公司的规定或股东(持股人)大会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持股人的利润或其他收益;

(2)股东或持股人出让公司股权时获得的利润; (3)贷款利息;

(4)按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收取的担保手续费,不管是直接支付的或是存入银行账户的,都计入其中;

3.不动产出租的收入(固定资产),如: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物质收益;

4.按照合同或其他协议,从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中获取的收益。 第六十条 所得税税率

1.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工资按照下面表格中的规定税率执行: 表1适用于月工资收入不超过150万基普的收入者

等级 1 2. 各级缴纳的基数 300,000基普以下 300,000-1,500,000 起征点 300,000 1,200,000 税率 0 5% 各级所得税 0 60,000 表2适用于月工资收入在150万基普以上的收入者 等各级缴纳的基数 级 1 2 3 4 5 2.从个人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中的收益………………..5% 3.利润分红收入、转让公司股权收入、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收入..10% 4.从事非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组织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10% 5.从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出租中收取租金或其他物质收益………15%

第三节 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申报

1-1,500,000 起征点 税率 各级所得税 75,000 250,000 600,000 1,000,000 ………… 1,500,000 5% 1,500,001-4,000,000 2,500,000 10% 4,000,001-8,000,000 4,000,000 15% 8,000,0001-15,000,000 7,000,000 20% 15,000,000以上 ………….. 25% 第六十一条 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在全部收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种类按照年度或协议规定来缴纳所得税。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所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时,必须按当时的银行汇率将其折算成老挝货币基普来计算。

月工资在150万基普以下的收入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先扣除免征的300,000基普后再缴纳所得税;月工资收入在150万基普以上的收入者,按按本法第六十条表2中的税率计算。

如纳税人已提前在上一年度缴纳所得税,则在本年度的应缴所得税中扣除。 第六十二条 缴纳工资收入所得税

工资收入所得税按月缴纳,在发工资时扣税。计算方式按本法第六十一条条执行。

若有在多处领取工资或没有如实申报所得税,在年终时将重新核算。 第六十三条 不动产中获得的收入的缴纳

缴纳从不动产出租中获得的收入(固定资产)所得税时在收入产生时缴纳。如纳税人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则应把租金分摊到每一年,然后再用当年的数额乘以税率缴纳。

第六十四条 从动产中获得收入的缴纳

从动产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润分红收入、转让公司股权收入、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从个人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益等,在收入产生的同时予以扣税。

若从动产中获得的收入,已在企业的总收入中正常缴纳所得税,将不再重复缴纳。如果这些收入已扣所得税,应从企业年度收入中扣除。若已扣的所得税高于当年应缴的实际年度所得税,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抵扣。

第四节 所得税的缴纳

第六十五条 工资所得税缴纳

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每个月在给签署劳动合同或协议员工发工资时,必须先扣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在次月的15日之前上交税务部门。 第六十六条 不动产中获得的收入所得税的缴纳

从不动产中获得收入的人,必须在获得收入之后10天之内向辖地税务部门递交纳税申报表,由税务部门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签发缴纳通知书。

若在对从出租中获得的收入进行申报时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核实,并重新按照当地同类物品出租的市场价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若是免费出租土地或其他财产给他人使用,租赁者有义务替出租者承担相关的所得税,应缴的所得税按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出租市场价计算。

若由于租赁者对自己所租的地方支付开垦费、建设费或维修费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给出租者支付租金,这些费用应视为从开垦、建设或维修中获益的出租者所获得的收入,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计算年度应缴的所得税时应把开垦费、建设费、维修费以抵消租赁者不交租金的那段时间的租金。

如若有此类收入者不按规定的时间递交所得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将按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计征税对该收入者进行征税。 第六十七条 从动产中获得的收入所得税的缴纳

支付公司分红利润、转让公司股权利润、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或支付个人专利、版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等使用费时,支付者有义务扣出应缴的所得税,并10天之内向辖地税务部门递交所得税申报表,由税务部门核准后签发缴纳通知书,时间从支付款项之日算起。

第七章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六十 手续费和服务费

手续费和服务费是个人、组织机构或法人在使用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公益服务时交纳的一种直接费用。

第六十九条 手续费和服务费征收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部门可向使用部门提供的文件或各种公益服务的相关人员收取手续费和服务费,如在签发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出具文件或证明、使用道路、出入境、出入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装商品广告牌、商店招牌及其他服务时收取。 第七十条 手续费费率和服务费费率规定

有关部门的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费率,由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国家经济社会方面的实际情况签发令规定。 第七十一条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交纳

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一律交纳列入财政,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八章 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关机关和个人的责任

和税款、手续费和服务费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力 1.纳税人有下列义务:

(1)办理税务登记和续办税务登记证; (2)依法按时计税、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

(3)在纳税申报、计税和请求扣除已交税款、免税和减税申请时必须清楚、真实;

(4)向税务部门报告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和信贷等情况; (5)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做账、使用和其他文件;

(6)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账簿、、周转资金账簿和其他与税收有关的票证;

(7)接受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 2.纳税人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税务部门提供各种税收资料数据,向税务部门了解国家税收、规定以及对纳税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2)有权要求税务部门对自己的资料数据保密; (3)依法享有免税和减税的权利;

(4)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扣除自己多缴的税款;

(5)当认为税务部门对自己处罚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时有权提出质询; (6)当税务部门对自己的处罚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给自己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予以赔偿;

(7)有权向起诉部门或税务人员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有关机关和个人的责任

所有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任:

1.根据本部门的职责,监督税务部门的工作,协助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数据信息;

2.向起诉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替起诉者保密; 3.坚决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阻挠、干涉、威胁执行公务的税务人员。 第七十四条 制定缴税计算计划和做账 1.缴税计算计划的制定

经营者每年都必须按照不同的经营内容制定年度缴税计算计划,向辖地税务部门报告并作登记。税务部门在收到年度缴税计算计划后,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分析,如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将通知经营者重新计算。当所作的

计划补充完整后,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作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之前把年度缴税计算计划交到税务部门。

如递交的年度缴税计算计划仍然不符合规定,税务部门将在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下制定该企业的年度缴税计算计划。 2.做账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制和原始记账式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规定如实做账。

所使用的账簿必须到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编号,由税务部门盖章和签字认可。各种使用过的账簿文件必须保存10年,并能随时提供给税务部门检查。 通过电子记账系统做账必须按照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十五条 出具商品货物销售或服务

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复式记账式制、通用记账式制和原始记账式制记账制度交纳所得税的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经营的人和自由职业者,在销售商品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顾客或接受服务者出具。 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组织机构、个人或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使用制度。

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的使用。 老挝负责制定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计税和征税 计税和征税有以下规定:

1.对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规定的记账制度的经营者和按照原始记账式制纳税的小本经营者,税务管理部门有义务计算其应缴税额、出具缴税通知单,之后经营者将按照要求做好日记账并报辖地税务部门;

2.完全遵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规定记账制度的中型和大型企业有义务计算自己应缴的税额,并向财政部门递交纳税申报表;

3.负责各项收入、手续费和服务费收取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计算各项费用,向有关人员出具缴费通知,在收取有关费用之后做好日记账报税务部门; 4.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催收已计算好应缴的税款,并如数上交财政部门。 第七十七条 调整税款数字

在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款时,如果算出的数字出现百位数,则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计为千位数。

第七十 缴纳税款和交纳手续费和服务费的方式

缴纳税款和交纳手续费和服务费必须以现金、支票或通过转账方式或汇票的形式用老挝货币基普缴交。在缴交规定以外币缴交的各种税款、手续费、服务费或罚款时,可以按照当时的银行汇率把外币折算成老挝货币基普来缴交。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的各项手续费、服务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空过境飞行费或其他规定以外币支付的费用以外币缴交。按照本法的规定,在收到缴交通知单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计算好的税款和交纳各项手续费服务费。 第七十九条 申请权

纳税人如若认为自己缴纳的税款不合理,在一年内有权递交申请要求自己辖地的税务部门对自己重新计税,时间从纳税人缴税之日算起。如超出一年,要求重新计税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如纳税人对辖地税务部门的答复不满意,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继续申诉。 第八十条 抵扣税或退税

当计税有失误时,如发生两次重复计税、未按规定的税率计税、计税数额超过应纳税数额等必须把多出部分退还给纳税人但又无法退还时,税务部门应把必须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抵交纳税人随后必须按月、分期或次年应缴同类税或

其他税的税额。

如对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出现计税失误时,税务部门必须把多出部分的款额退还纳税人。 第八十一条 催收税款

如发现计税或征税不足额时,税务部门在三年内有权要求纳税人把不足额税款补足,时间从纳税人纳税之日算起。 第八十二条 强制性计税

强制性计税是指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采用合理的数据对纳税人进行计税。

下列开展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及有其他收入的人,将被强制性计税: 1.不做账者或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者;

2.进行纳税申报者或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年度会计账簿者; 3.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有关计税事宜,不予以答复或不如实答复者。

从事经营活动并由自己计税的个人或法人,如有发生计税不足额,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把不足部分的税款补收并上缴财政部门。 第八十三条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法关于纳税和申报规定的纳税人,将按下列情形采取处罚措施: 1.对迟交纳税申报表或不按照税务部门和纳税者协议缴纳税款者,将被处以迟交的当月或当期应交纳税额的5%罚款。在计算罚金时,如果迟交时间不足一个月或一期,应计成一个月或一期。

2.对不按要求做账、纳税申报不齐全、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进行收费时不出具、伪造或其他财会文件等人员,将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处罚措施:

(1)补足税款;

(2)按不足部分税款额的30%增缴税款;

(3)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罚款。

如有第二次重犯,除补足所有税款之外,还将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处罚措施: (1)按不足部分税款额的60%增缴税款;

(2)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罚款; (3)责令停止营业,并通报新闻媒体。

3.当出现不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做账、不接受税务部门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按法律规定提供年度会计账簿或对税务部门就有关计税事宜提出的各项要求,如要求提供证据、予以解释或各种资料时,不按时予以答复或不如实答复者,将同时采取以下三种处罚措施: (1)按照计征应缴款的80%增缴税款;

(2)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罚款; 如有第二次重犯,除强制性计税之外,还将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按计征应缴款的100%增缴税款;

(2)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罚款; (3)责令停业,并通报新闻媒体。

4.在收到纳税通知单时,如果出现迟交税款,将按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1)第一次发出催缴单时处以应缴税额的5%罚款;第二次发出催缴单时,处以应缴税额的10%罚款;第三次催缴时,处以应缴税额的15%罚款。每次被有关部门催缴税款时,缴税限期为10日。

(2)第三次催缴后,经营者仍然不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将对企业处以责令停业

一个月,并收回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交由有关部门保管一个月等处罚。 在责令其停业时,在获准同意后,税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去封存冻结该纳税人的财产,委员会人员由以下部门的人员组成: (1)税务部门; (2)审计部门; (3)贸易部门; (4)部门; (5)其他有关部门。

当一个月的停业期满后,如纳税人仍然不按规定缴税,将被责令永久营业,并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执照。同时交由依法审理。

如纳税人对执行公务的税务工作人员采取谩骂、挑衅、威胁、阻挠或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事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责令停业、查封财产或审案期间,如纳税人全部缴清滞缴的税款和罚款,税务部门有权取消对其进行的停业、财产查封或向撤诉,该诉讼案宣告结束。

第八十四条 对计税质问的审议

税务部门有义务审议纳税人有关计税的质询申请,并必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的30日内予以答复。在审议中,如发现纳税人有充足的理由并有足够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将修正计算错误的数字,并按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抵扣税办法解决。

如纳税人对辖地税务部门的解决措施不满意,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继续提出申诉。收到其申诉申请的有关上级税务部门必须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议,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的30日内予以解决。如该上级税务部门不予以解决或解决方式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权向人民起诉。

第八十五条 取消不能征收的税

税务部门每年都有义务汇总在过去一年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纳税人失踪或死亡,同时没有留下财产等造成征缴不到的税务目录,通过当地部门向国家税务局报告,并由国家税务局报财政部审议之后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第九章 税务机关的组织和运作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组织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务机关是老挝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属的一个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全面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的各项收入来源和组织征纳税收工作以增加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 1.一级:国家税务局 2.省级:税务办公室 3.县级:税务组

第八十 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1.国家税务局的权力和职责:

(1)研究税务工作战略规划、计划、、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等,报审批;

(2)指导监督税法在全国的贯彻实施,保证各项税收能够完全及时收缴入国家财政预算;

(3)大力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让社会上的每个人、各个机关都了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4)负责监督纳税申报、免税、计税和支付,监督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征税工作,负责代收税款的部门工作和对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人进行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对纳税人递交的纳税质询以及解答、解决。

(5)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负责制定税务干部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安排、职位任免、岗位调整等工作计划,对成绩突出者进行表扬表彰、提职、提级和对违纪的税务干部和税务人员进行处分;

(6)在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7)总结和评价全国税务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向财政部汇报; (8)获得上级部门授权后与国外开展税收方面的合作; (9)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2.省级税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

(1)指导监督税法在本地区贯彻实施,保证各项税收能够完全及时收缴入国家财政预算;

(2)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让社会上的每个人、各个机关都了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

(3)负责监督纳税申报、免税、计税和支付,监督基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征税工作,负责代收税款的部门工作和对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人进行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对纳税人递交的纳税质询以及解答、解决。

(4)负责要求纳税人,包括信贷机构、其他有关的机构或个人向税务部门提供与计税和纳税有关的账簿、、数据、材料和其他文件;对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或在税务部门征税时不予以配合的的个人或机关采取处罚措施; (5)在工作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等手段使税务工作卓有成效;

(6)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地区的税务机关工作情况,并向、万象市、特区行政长官、国家税务局汇报;

(7)在税务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合作; (8)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3.县级税务组的权力和职责:

(1)负责本地区税法、税收和税务管理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

(2)制定本地区税务工作计划,开展计税工作,征税和征收各项手续费、服务费,并做好入账登记工作;

(3)建议和管理自己辖区内的税收和各项手续费服务费收缴工作,包括规定和计算原始记账式制的个人或企业应缴的税款; (4)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

(5)在开展税收工作的过程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合作;

(6)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地区的税务机关工作情况,并向和省税务办公室汇报;

(7)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九十条 领导层人员的构成

税务机关的领导层主要由下列人员构成: (1)国家税务局和副; (2)省级税务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3)县级税务组组长和副组长。 第九十条 税务干部的任职条件

税务干部必须个人历史清白、忠于党和人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优良

的道德情操、正直诚实、公正不阿、不贪污营私舞弊、有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团结他人、勤奋、生活作风严谨、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勤奋钻研、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税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十一条 保守国家和部门机密

税务干部和税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授权参与案件诉讼时,必须严格保守国家和部门机密。

第二节 税务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第九十二条 税务人员的权力 税务人员有以下权力:

1.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要的情形下,有权请求有关部门、地方、武装力量和和其他人员提供帮助和便利;

2.有权跟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联系以获取与税收有关的资料、数据; 3.有权催促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要求他们提供账簿、账务文件、数据、资料;

4.有权在税务办公场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或到企业办公地点检查企业的账簿或对企业进行突袭检查;

5.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如检查仓库的商品物资及对在国内运输过程的商品物资进行检查等;

6.行使其他获准的权力。 第九十三条 税务人员的职责: 税务人员有以下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税法、其他法律、各项命令和条例以保证各项税收能够完全及时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2.宣传税法和其他法规、条例,提高纳税人知法、守法的觉悟,让社会上的每个人、各个机关都了解和领会税务工作的本质及其重要性,从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

3.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纳税人的缴税、计税和缴交滞纳的税款等工作;

4.爱护公共财产,保护文件资料,保守国家和部门机密; 5.履行其他受命的职责。 第九十四条 制服和徽章

税务机关有自己专属的制服和徽章。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税务干部、税务人员必须身著税务制服、佩戴税务徽章,出示执勤证。

第十章 税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节 税务工作的管理机关

第九十五条 税务工作的管理机关有如下部门: 1.财政部; 2.各省税务办公室; 3.各县税务组。

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的权力和职责

在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财政部有如下权力和职责:

1.研究制定税务发展战略规划、方针、法律法规和工作计划,报 审批;

2.制定税务条例、决定、命令、建议和通告;

3.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范围内的税务征收计划的执行情况;

4.宣传税法、税务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5.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指导、监督、检查税法的执行 情况,推动税法的贯彻落实;

6.指导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使之依法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7.总结税务工作,并向汇报;

8.表彰在税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和处罚违法者; 9.履行法律规定其他的权力和职责。 第九十七条 各省税务办公室的权力和职责

在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各省税务办公室有如下权力和职责: 1.指导省和下属各县的税务人员依法及时开展征缴各项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工作,增加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2.宣传税法、税务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3.监督检查税务干部和税务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4.对自己的辖区内税务部门进行常规指导,敦促他们遵守财务、统计制度和向上级部门报告税收收入的制度;

5.总结、评价本地区的税务工作情况,并向当地和财政部汇报; 6.表彰在税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和处罚违法者; 7.履行获准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九十 各县税务组权力和职责

在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各县税务组有如下权力和职责: 1.在自己的辖区按照税务计划和开展各项工作;

2.宣传税法、税务、税法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3.在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研究和制定对按原始记账式制记账的经营者进行征税的规定;

5.总结、评价本地区的税务工作情况,并向当地和省税务办公室汇报; 6.表彰在税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和处罚违法者; 7.履行获准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二节 税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税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 税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如下: 1.内部监督检查机关:

(1)财政部、税务局、财政监察司;

(2)各省财政厅、税务办公室和财政监察办公室; (3)各县财政局、税务组和财政监察组。 2.外部监督检查机关: (1)国家监察机关; (2)国家审计机关。

除上述机关之外,各级地方、老挝建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关的部门都有权根据自己的职责对税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内部监督检查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内部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力和义务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执法和履职情况,如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制定工作计划、计算和征缴各项税、手续费和服务费等。

老挝负责制定关于税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工作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 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外部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力和义务在自己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履行本职工作的情况以保证税务工作透明、公正,卓有成效。 第一百零二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 税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三种形式: 1.正常监督检查; 2.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 3.突然袭击的监督检查。

正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原定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的监督检查。

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是指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进行的计划外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前会通知接受检查者。

突然袭击的监督检查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突击检查,在进行检查之前不通知接受检查者。

在对税务工作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

第十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一节 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对有贡献者的奖励

为税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如在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的检查税务、追查偷税逃税者、追收和催收被隐瞒的税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将根据老挝的有关规定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四条 对纳税人的奖励

按照本法各项规定按时纳税和交纳其他费用者,则受到表扬,并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得更多便利。

第二节 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对违法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等处罚,具体如下:

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但没有触犯法律,没给国家的税收工作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到税务部门的名誉的行为,将受到批评教育,被处以警告处分。

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如泄露国家的税务秘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越权、与纳税者合谋、玩忽职守、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伪造和其他文件、收取费用后不上交国库、收受贿赂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条例受到纪律处分或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纳税者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对于有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或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等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不按时进行税务注册登记、迟交纳税申报表、不按会计法规定做账、不贴税票等违法情节比较轻的纳税人,将处以罚款、警告和批评教育等处罚; 2.如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损失的纳税人,除缴清所有税款外,还将按本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3.如纳税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原则性的规定、伪造文件、在逃匿隐瞒税收同合谋、破坏税收工作、贿赂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和对税务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对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在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不予以合作、不提供帮助、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自己掌握的资料数据或包庇损坏国家和

社会利益的行为等,同样将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罚款或承担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组织实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负责颁发令,组织本法的实施。 第一百零 效力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签发令颁布使用之日算起30日之后生效。

本法生效后,1995年10月14日国家议会颁布的编号为04/95的税法和2001年4月10日国家议会颁布的编号为03的税法修订版和2002年10月12日国家议会颁布的编号为10的税法修订版自动失效。 任何与本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同时宣布作废。

老挝国家议会:沙曼•维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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