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Code of Inland Waterway Maintenance
JTJ 287-2005
1 总则
1.0.1 为统一内河航道维护的技术要求,提高内河航道维护的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水库、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的Ⅰ~Ⅶ级航道的维护。国境河流和Ⅶ级以下航道的维护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维护应遵循分类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良好的航道条件。
1.0.4 内河航道维护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1.0.5 内河航道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内河航道维护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航道维护类别进行下列工作: (1)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2)进行航道维护观测; (3)航标维护;
(4)采取调标、改槽、疏浚和清障等维护措施,保证航道维护尺度标准; (5)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 (6)技术指标考核; (7)航道保护。
2.1.2 航道维护标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规定,结合河流航道条件和航运要求,论证确定。
2.1.3 运输繁忙的天然径流航道,宜在航道维护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中洪水期的航道维护水深,并分月公布。
2.1.4 内河航道维护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2 航道维护分类
2.2.1 内河航道应根据航道等级和通航要求确定维护类别,实施分类维护。 2.2.2 内河航道维护类别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道维护,应为一类维护:
(1)昼夜通航的Ⅰ~Ⅳ级航道;
(2)昼夜通航且年货运量超过100万吨的Ⅴ~Ⅶ级山区航道: (3)昼夜通航且年货运量超过300万吨的Ⅴ~Ⅶ级平原航道;
(4)昼夜通航且年货运量超过500万吨的V~Ⅶ级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
(5)年客运量超过100万人次的航道。
2.2.2.2 季节性通航的Ⅶ级航道的维护应为三类维护。
2.2.2.3 条件介于一类维护和三类维护之间的航道维护,应列为二类维护。 2.2.3 特殊河段的航道维护类别,经分析论证可进行适当调整。 2.3 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2.3.1 航道测报应包括航道尺度、航标异动和航道其他重要变化情况等测报内容。 2.3.2 枯水期出浅航道的航道尺度测报次数应符合表2.3.2的规定。中水期或洪水期出浅航道的航道尺度测报,应在表2.3.2的基础上增加出浅期的测报次数。出浅区的具体位置和测时邻近水位站的水位应同时测报。
枯水期出浅航道的航道尺度测报次数 表2.3.2
航道维护类别
一
枯水期
1~3天1次,当航道水深或宽度接近维护标准
时,每天1次
二
3~10天1次,当航道水深或宽度接近维护标准
时,每天1次
三
每年测报1~2次 15~30天1次
30~60天1次
中水期
5~15天1次,其中通航海轮航道5天1次
洪水期
10~30天1次,其中通航海轮航道10天1次
2.3.3 对航标增没、移动、撤销和改变灯质等异动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2.3.4 重要的干线航道,特别是有海轮和特殊船舶通行的航道,航道测报应备有标绘航标位置的航道图。山区河流航道可设置雾情观察哨。
2.3.5 对航道尺度、航标异动和航道其他重要变化情况应进行核查和登记,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航道信息。
2.3.6 航道信息宜采用航道通告、通电或互联网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发布的航道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设标里程、发光航标里程和分月设标水深; (2)特殊航道的开放与封闭;
(3)信号台和绞滩站的开班与收班时间; (4)通航建筑物的停航与复航; (5)航道工程施工对通航的影响; (6)与通航有关的其他航道信息。
2.3.7 通航桥孔变更和航道改槽等航道信息应提前1~2天发布。当航道水深或宽度接近维护标准时,应每日发布航道浅滩段的水深和宽度信息。
2.3.8 在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当日水位和水情预报。在江面较窄和水位口变幅较大的航道上,可在岸上设置供船舶直接观读的水尺。
2.3.9 当封冻河流恢复通航时,应对航道进行探测,并对浅滩段航道尺度和航标设置情况等进行测报和发布。 2.4 航道维护管理
2.4.1 航道维护区段的划分,应根据河道特性、航道维护类别和航道网构成等因素,本着
既便于统一管理,又适应分类维护需要的原则确定。
2.4.2 一类维护和二类维护的航道,应由专业维护队伍维护,维护范围和维护标准应相互衔接。
2.4.3 三类维护的航道应主要利用自然条件通航,必要时应组织维护队伍维护通航。 2.4.4 航道维护应按航道维护类别和航道条件合理配备船舶、机械和仪器等设备,建立船舶基地、维修基地和器材仓库等生产设施。 3 航道维护观测 3.1 一般规定
3.1.1 航道维护观测主要应包括航道维护水文测验、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浅滩航道维护测量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等。航道维护观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的有关规定。
3.1.2 河流冰凌观测应根据通航要求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观测方法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冰凌观测规范》(SL 59)的有关规定。
3.1.3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观测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 218)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运输繁忙的航道,宜在通航卡口部位对船舶通过量进行观测。 3.1.5 航道维护观测的测量控制系统应与国家测量控制网衔接。
3.1.6 一类和二类维护的航道维护观测,宜建立全河段或重点河段的水位自动测报站。 3.1.7 航道维护观测的测量仪器应进行检定。 3.1.8 航道维护观测应对航道观测固定标志进行保护。
3.1.9 航道维护观测的成果资料,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并归档保存。 3.2 航道维护水文测验
3.2.1 航道维护观测应根据航道维护要求进行水位、流量、流速、流态和泥沙等水文测验。 3.2.2 对通航起控制作用的航道,当缺乏水位资料时,应设置固定水尺进行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位观测。
3.2.3 通航枢纽下游航道,应在通航建筑物下游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及下游河段设置固定水尺,观测多年水位变化过程,记录相应的下泄流量,测定因河床下切所引起的水位降落值。 3.2.4 水库变动回水区航道,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碍航滩段设置固定水尺进行长期水位观测,并应记录同步坝前水位及相应入库流量。
3.2.5 复核天然河流滩险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应在滩段受影响范围内设置若干临时水尺,进行枯水期瞬时水面线观测,并应记录相邻水位站的同步水位和流量。
3.2.6 因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而引起河床较大变化的河段,应在枯水期进行该河段的瞬时水面线观测。
3.2.7 碍航的滩险河段应进行比降、表面流速、流向和必要的航迹带观测,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3.2.7.1 比降宜观测河心水面比降,测点间距不得大于设计船舶或船队的长度,在急流和陡比降段,应适当加密观测。
3.2.7.2 表面流速和流向可采用浮标法观测,测点间距不得大于设计船舶或船队的长度,
测线不得少于3条,其中主流区和各汊道内应有测线通过。
3.2.7.3 航迹带宜采用GPS技术观测,测点间距不得大于设计船舶或船队的长度,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滩段。
3.2.8 在枢纽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及连接段,应进行表面流速、流向和流态的观测,坝下游航道,必要时应进行泄水波观测,并应记录下泄流量、坝上水位和坝下水位。
3.2.9 航道的汊道浅滩,可在各汊道内布设水文测验断面,施测不同水位期的分流比和分沙比。
3.3 浅滩航道维护测量
3.3.1 浅滩航道维护测量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浅滩及上下.游深槽的相邻部分。测量内容应包括水下地形、表面流速、流向和比降等,无明显变化的堤线、岸线和陆上地形,可采用已有测量成果。
3.3.2 天然径流航道和水库变动回水区浅滩维护测量的测次应符合表3.3.2的规定。特殊重要的浅滩应适当增加测次。
浅滩维护测量测次 表3.3.2
浅滩性质 变化频繁的浅滩 变化较大的浅滩 较为稳定的浅滩
一类维护航道 ≥3次/年 ≥2次/年 ≥1次/年
二类维护航道 ≥2次/年 ≥1次/年 每2年1次
根据需要安排 三类维护航道
3.3.3 浅滩维护性测量应根据滩段的冲淤变化规律进行安排,宜在汛后和枯水期进行。水库变动回水区的浅滩,宜在汛后和水位消落期进行。封冻河流恢复通航后的第一次浅滩维护测量应在恢复初期进行。
3.3.4 浅滩疏浚测量可在表3.3.2的基础上增加测次,测量范围可适当缩小或主要限于碍航浅区,但测量图比应予扩大。变化频繁的沙质浅滩疏浚工程中挖槽定线和施工放样使用的测图,宜在开工前5天内测出。
3.3.5 运河和水网地区航道浅滩的地形测量可采用断面法进行。断面间距应根据测量图比和河宽确定,港区、浅区和水流交汇处可适当加密,测次间隔应根据浅滩的变化速率确定。 3.3.6 湖泊航道浅滩的测量范围应包括浅滩及连接段,横向测量范围可扩展至航道边缘外2~5倍航道宽度处。滨湖航道和河湖两相航道的浅滩维护测量,可按天然径流航道浅滩维护测量的要求进行。
3.3.7 对碍航严重或水沙运动复杂的重点浅滩,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河床演变观测。浅滩航道河床演变观测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3.8 同一浅滩航道的维护测量应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绘图基准面和测图比例。 3.4 长河段航道图测绘
3.4.1 一类维护航道,应进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并定期更新,更新周期宜取8~10年,变化较大的航道可缩短为3~6年,较为稳定的航道可延长至15年;二类维护航道,应根据维护要求测绘长河段航道图或航道简图;三类维护航道,可测绘长河段航道简图。 3.4.2 长河段航道图测量应包括水下地形,陆上地形,助航设施、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水上服务设施、城镇和其他重要地形地物的位置或轮廓,尚应测量碍航物的位置和高程等。 3.4.3 长河段航道图应标绘距河口或主要港口整数里程、主要三角点、水文站测验断面、
各类水尺的位置及测量日期、测时水位等,并附各主要建筑物的特征参数、沿程各地航行基面的数据和换算方法等,必要时,应标绘洪、中、枯水航线的位置。
3.4.4 长河段航道简图可采用小于长河段航道图的图比,重点测量滩险段的水下地形,对非滩险段的水下地形测量,可放宽断面间距或沿航线及两侧进行纵向测量。 4 航标维护 4.1 一般规定
4.1.1 航标的维护内容应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等。 4.1.2 航标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航标的位置正确,外形尺寸符合规定,颜色鲜明,灯光明亮,灯质和视距等符合要求;
(2)航标通视有效范围内无遮掩物; (3)通行信号和水深信号揭示及时、正确;
(4)航标维护正常率,一类维护不小于99%,二类维护不小于95%,三类维护不小于90%。 4.1.3 航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一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一类或二类航标配布要求,条件优良的运河航道和水网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的航标。
4.1.3.2 二类维护航道航标的设置,应满足二类或三类航标配布要求,运河航道、水网航道和通航条件较好的天然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发光或不发光的航标。 4.1.3.3 三类维护航道可按重点航标配布要求设置航标。通航要求低且稳定少变的三类维护航道可不设置航标。
4.1.3.4 各类航标配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 GB 5863)的有关规定。 4.1.4 同一河流上的航标配布必须连续。
4.1.5 通航海轮的河段,内河航标和海区航标应合理衔接。 4.1.6 航道交汇处航标的配布应连贯、不混淆。
4.1.7 专设航标应根据航标所处的位置和作用进行设置,位于航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用航行标志,位于非航道上的专设航标应采用专用标志。 4.1.8 钢质航标备品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质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30%~40%。在航标易被碰损或水质对浮具有严重腐蚀的河段,备品数量适当提高;
(2)专设航标浮具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100%;
(3)航标索具、锚具、电源和灯器等航标器材备品数量为在用数量的50%。 4.2 航标的设置与调整
4.2.1 同一水系或同一水网地区相同等级的航道,航标种类和外形尺寸宜一致。 4.2.2 航标设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并应满足规定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
4.2.3 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所设航标应编号或命名。
4.2.4 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上、下游宜设置标示通航净高的标牌,必要时应设置自动显示牌。
4.2.5 通航海轮的河段,宜在重点航标标位设置无线电航标或雷达反射器。 4.2.6 河床稳定的航道应按航标配布图设置航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 航标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水位或水深变化及时调整。 4.2.6.2 发光航标里程应按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延长或缩短。
4.2.7 通航条件变化较大的滩险航道,应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和船舶安全航行要求及时调整航标位置和数量。
4.2.8 岸标应设置在岸坡稳定、背景和通视条件良好的岸边。当岸坡较高时,岸标标位距水面的垂直高度应满足船舶引用航标的要求。 4.2.9 碍航物浮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浮标的数量应根据碍航物的形状大小和碍航程度确定。
4.2.9.2 浮标的位置应满足侧向风压和流压作用下与碍航物安全距离的要求。 4.2.9.3 浮标的设置时间应根据航道维护水深和碍航的起迄水位合理确定。 4.2.10 标示航道界限的浮标应保证回转或摆动后所标示航道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4.2.11 泛滥标应在河岸或岛屿淹没前设置,并应在规定的水位或时间发光。
4.2.12 通航控制河段应设置通行信号标、鸣笛标、界限标和通行信号台。通行信号台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控制范围和通视条件确定。
4.2.13 通行信号台开班和收班的时间或水位应根据控制河段的航道条件和船舶运行情况确定。
4.2.14 通信困难的地区宜在航道浅段设置水深信号标或航道水深数字牌。 4.2.15 专设航标的设置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5.1 临河工程的施工期临时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施工占用通航水域的长度和碍航程度确定。工程建成后,永久性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临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4.2.15.2 过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量应根据过河工程的碍航程度确定。 4.2.15.3 拦河工程的施工期和建成后,专设航标的数最应按工程需要和通航要求确定。 4.2.15.4 未设通航建筑物的拦河工程应在上游和下游没置禁止通航信号标志。 4.2.16 航标灯器和能源应满足性能良好、质量可靠、使用维护方便、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4.2.17 城镇、桥区和坝区等灯光杂乱地区的航标灯,应增强亮度,航标灯的灯质应避免与其他灯光混淆。
4.2.18 桥区、碍航礁石和滩嘴等关键位置的航标失常时,必须立即恢复,其他航标失常时应及时恢复。
4.2.19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或调整航标应进行扫床: (1)新开辟航道和季节性航道开放前; (2)航道内的碍航物位置及碍航程度不明; (3)崩崖、滑坡和泥石流等碍航情况;
(4)有变化的卵石河床航道水深接近规定的维护水深。 4.2.20 存放在岸上或水中的备用航标不得与在用航标相混淆。
4.2.21 陡涨洪峰或大量漂木到达前,应对水上航标采取保护措施,洪峰、漂木或暴风雨雪后,应及时恢复失常或受损的航标。 4.3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
4.3.1 航标检查、保养与维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周期,应根据河流特性、航道特点、航标类型及材质确定。
4.3.2 航标应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下列情况尚应组织临时检查: (1)洪峰或漂木来到前后; (2)灾害性天气之后; (3)船舶执行重要任务之前。
4.3.3 航标的日常检查和临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航道内水深是否足够,标位是否正确; (2)标志是否完好、牢固、整洁和鲜明; (3)锚链上有无缠挂物; (4)灯器和电源是否正常、有效。
4.3.4 航标的定期检查除应包括日常检查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全面探测航道浅变部位和可能发展的航槽;
(2)夜航检查航标灯质和灯光亮度;
(3)逐个查看浮具有无损伤、积水和锚链磨损程度。
4.3.5 航标的检查内容可根据航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情况进行调整。 4.3.6 航标的检查方法可采用逐标检查和重点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4.3.7 航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根据航道维护类别、航道特性和维护工作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一类和二类维护航道,日常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5天,定期检查的周期不宜大于20天。
4.3.7.2 滩险河段成滩期和桥区、坝区、港区航道设标期,航标的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 4.3.7.3 已建立航标遥控遥测系统的航道,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的周期可适当延长。 4.3.8 航标保养与维修的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4.3.8.1 岸标每年应清洗2~3次、油漆1~2次。钢质岸标每2~3年应进行1次除锈。 4.3.8.2 钢质浮标每月应清洗2~3次,水线以上每年应油漆1~2次。
4.3.8.3 当钢板厚度不大于6mm时,钢质浮标每2年应进行1次检修和除锈油漆;当钢板厚度大于6mm时,钢质浮标每3年应进行1次检修和除锈油漆。钢质灯船每5年应进行1次进厂检修和除锈油漆。
4.3.8.4 竹质和木质浮标的清洗和油漆次数应大于钢质浮标。 4.3.8.5 航道水尺和航道水深数字牌每年应清洗2次、油漆1次。 4.3.8.6 设置在河床变化较大河段的钢质浮鼓,每年宜进行2次活锚。 4.3.9 航标的灯器、电源和自动显示牌每年应进行1次质量检验。 5 滩险河段航道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浅滩、急滩、险滩和弯曲狭窄河段的航道应重点维护。
5.1.2 在特殊条件下,当航道维护标准水深、航宽和弯曲半径确实难以兼顾时,可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5.1.2.1 在顺直航道上,可舍宽求深,但航宽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规定的直线段单线航道宽度。
5.1.2.2 在弯曲航道上,在航宽适当加大的条件下,弯曲半径可小于维护标准,但不得小于3倍设计船队长度。
5.1.3 对采取维护手段仍难以达到维护标准的滩险航道,应加强观测研究,并提出治理建议。
5.1.4 航道疏浚和清淤的弃土,应对泥质性质和污染程度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5.2 浅滩航道维护
5.2.1 天然径流航道和湖区航道中的碍航浅滩可采取调标、改槽或疏浚等措施进行维护。 5.2.2 浅滩航道维护的调标和改槽应采取航标调整和重新设置航标及必要的疏浚措施。 5.2.3 浅滩航道维护疏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 319)的有关规定。 5.2.4 浅滩航道维护疏浚挖槽定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挖槽应与上下游航槽平顺衔接,挖槽轴线与流向的交角不宜大于15°。 5.2.4.2 挖槽宜选在河床较为稳定或有利于冲刷发展的部位,宜避开回淤区和移动滩体的下游。
5.2.4.3 湖泊航道上的挖槽,宜选择淤积较小、航程较短和疏浚工程量较小的线路,并应注意风浪掀沙的影响,必要时可加大挖槽深度和宽度。
5.2.4.4 当浅滩碍航严重时,在维护现行航道的同时,可开辟预备航槽。
5.2.5 浅滩维护疏浚的弃土应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当不能利用时,应抛置在不致造成航道回淤和其他不良影响的部位。
5.2.6 在山区航道上维护疏浚卵石浅滩宜采用顺流进挖方法,当挖槽较长时,可选择分条或分段施工方法,并应避免槽内出现碍航浅埂。
5.2.7 平原航道上维护疏浚沙质浅滩的施工方法应根据浅滩特性和施工船舶特点分析确定。 5.3 急滩和险滩航道维护
5.3.1 急滩和险滩航道维护应包括航标维护和绞滩设施维护。 5.3.2 急滩航道应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绞滩站:
(1)一类维护航道,设计船舶或船队无法自航上行的急滩;
(2)二类维护航道, 设计船舶无法自航上行的急滩和设计船队无法分拖自航上行的急滩; (3)三类维护航道,在较长的水位期内多数船舶或船队无法自航上行的急滩。 5.3.3 绞滩方法和绞滩设备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1 在船舶密度较大的维护航道上,应根据情况选择岸上机械绞滩或绞滩船绞滩。 5.3.3.2 在船舶密度较小的维护航道上,可选择岸上机械绞滩、围桩自绞或其他方式绞滩。 5.3.4 绞滩船和绞滩机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1 设绞的位置应考虑施绞距离、绞缆张角和接缆要求。绞缆的张角不宜超过25°。 5.3.4.2 锚碇的设置和绞滩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5.3.4.3 绞机牵引力及绞缆设计拉力应于施绞船舶或船队的最大负荷相匹配,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
5.3.4.4 绞滩站下游接缆处应设置接缆标。
5.3.5 绞滩站维护应对绞机和绞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5.3.6 绞滩站施绞时应对被绞船舶或船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明确相互配合的措施与联络信号,避免绞机超负荷等情况发生。
5.3.7 有淤积变化的急弯险滩,应根据淤积物碍航程度适时安排疏浚,调顺和加宽航道。 5.4 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维护
5.4.1 弯曲狭窄河段航道每年应进行1次扫床,紧靠船舶停泊区和城镇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处于桥渡区和水流交汇处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一类维护航道的扫床次数每年不应少于3次,二类维护航道的扫床次数每年不应少于2次。碍航的淤积物和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5.4.2 在水网地区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的维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辟供较小船舶航行的副航道。 5.4.3 运河和水网地区弯曲狭窄河段航道中淤积变化较大且每年均需疏浚的浅滩,应在出浅碍航前进行疏浚。
5.4.4 运河和水网地区船舶会让困难或船舶调向困难的弯曲狭窄河段航道,当条件允许时,可采取局部加宽或切嘴等措施进行维护。
5.4.5 弯曲狭窄河段航道维护的弃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4.5.1 当附近有废弃的河汊、倒套或深潭时,可将弃土抛置其中。 5.4.5.2 当条件具备时,应将弃土再利用。 6 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 6.1 一般规定
6.1.1 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3)对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善。
6.1.2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应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检查记录应详实准确。 6.1.3 对受损坏或功能有缺陷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应进行必要的观测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维修或改善措施。
6.1.4 对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加固即能保持原有设计技术状况和使用功能者,应实施维修工程。
6.1.5 对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整洽建筑物,应实施局部改善工程。 6.1.6 改善工程规模较大的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 6.2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
6.2.1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现有尺寸与工程竣工验收尺寸有何差异; (2)建筑物附近河床与水流状况有无变化; (3)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正常; (4)建筑物有无缺陷和隐患。
6.2.2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重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对丁坝、顺坝和锁坝,应检查坝根和坝面是否完好,背水坡有无淘刷,丁坝和顺坝坝头是否受损塌陷,坝头附近冲刷坑是否超过设计值。
6.2.2.2 对各类潜坝,应检查坝根接岸处有无变化,坝身有无沉降和坝下游的冲刷情况。 6.2.2.3 对溪口导流坝和溪沟拦石坝,除应检查坝体完好状况外,尚应检查导石和拦石效果。
6.2.2.4 对拦截滑梁水的顺坝,除应检查坝顶高程有无变化和坝体是否完好外,尚应检查拦截滑梁水的效果。
6.2.2.5 对护岸建筑物,除应检查建筑物陆上部分有无沉陷和损坏外,尚应检测水下坡脚有无淘刷和变形、排水是否正常、护岸上下游岸坡有无变化。
6.2.2.6 对护滩建筑物,应检查滩面、周边和端部是否完好,压载体有无松动或脱离,并观察护滩效果。
6.2.3 航道整治建筑物技术状况的检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整治建筑物水上部分是否完好、水下部分有无沉降和变形的检查,可采用目测、照相、摄像或量测等方法。
6.2.3.2 对易变滩段建筑物、险要部位重点建筑物和已发现有明显损坏或末达到设计效果的建筑物,应采用仪器进行量测检查。
6.2.4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应在汛后和流冰后进行1次检查,对新建整治建筑物,建成初期3年内宜在枯水期增加1次检查。
6.2.4.2 临时检查应在山洪暴发、崩崖、滑坡和出现大量流木等情况后进行。 6.2.5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根据检查结果可分为下列四类: (1)技术状况良好,功能发挥正常的为一类;
(2)建筑物有少量变形,但不影响建筑物稳定和整治功能的为二类; (3)建筑物损坏较明显,尚能发挥整治功能,但需及时修复的为三类: (4)建筑物损坏严重或有明显缺陷,已经或即将失去整治功能的为四类。
6.2.6 技术状况为一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可不进行处理;技术状况为二类和三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应制定并实施维修工程计划;技术状况为叫类的航道整治建筑物,应结合维修工程采取局部改善工程措施。
6.2.7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应急维修对象,并安排在当年维修: (1)坝根冲坍,已经出现串沟; (2)坝面严重剥离,影响整治效果; (3)坝身冲开缺口,可能使坝身分离;
(4)坝头毁损严重,坝下冲刷坑发展迅速,影响坝体稳定; (5)坝体或护滩、护岸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已明显削弱整治效果。 6.3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维修与局部改善
6.3.1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维修,在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原样修复办法进行维修。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维修。
6.3.1.1 当坝根出现串沟导致坝体严重损坏,且不能按原样修复时,可在坝根上游修筑新的坝段,与原有建筑物衔接或搭接。
6.3.1.2 当坝头冲刷坑较发育,靠近坝头一段的坝身坍塌较多时,可采用加宽坝头和放缓边坡的方法加固。
6.3.2 航道整治建筑物的局部改善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丁坝间距过长,达不到预期整治效果或影响丁坝坝根稳定时,可在两座丁坝间加建丁坝。
6.3.2.2 当个别坝体和护滩建筑物的位置,长度、宽度或高度不当,影响整治效果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6.3.2.3 当坝体未进行护底、护底范围不足或护底材料不当,导致坝体损坏严重时,可采用整体性和柔韧性较好的材料加强护底。
6.3.2.4 当坝心为吹填砂或土工砂袋,且由于护面厚度不足或结构不合理导致坝心受冲和坝身沉陷时,可加抛足够厚度的块石或保砂性好的土工砂袋进行加固。
6.3.2.5 经常遭到流冰或流木破坏的整治建筑物的易损部位,可采用石笼、块石混凝土或浆砌条石平竖插砌等结构进行加固。 7 潮汐河口航道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潮汐河口的河流段航道维护应按天然径流航道维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 潮汐河口航道维护内容应符合第2.1.1条的规定。 7.1.3 潮汐河口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应符合第6章的有关规定。 7.1.4 一类维护的潮汐河口航道维护应按下列条件划分为三级。 7.1.4.1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航道应为一级维护航道: (1)昼夜通航3万吨级以上海轮或国际航线集装箱船的航道; (2)年货运量超过5000万吨的航道。
7.1.4.2 通航500~3000吨级海轮的航道,应为三级维护航道。 7.1.4.3 条件介于一级维护和三级维护之间的航道,应为二级维护航道。
7.1.5 通航500吨级以下船舶的潮汐河口航道维护,可按一类三级航道维护的规定执行。 7.2 潮汐河口航道维护观测
7.2.1 潮汐河口航道维护观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水文观测;
(2)浅滩河段水下地形测量; (3)航道整治建筑物观测; (4)航道疏浚区水下地形测量;
(5)航道图测绘。
7.2.2 水文观测应根据航道的具体情况及维护要求进行潮汐、流速、流向、波浪、含沙量、含盐度、浮泥、河床质、降水量、雾、风向、风速和冰凌等观测。
7.2.3 航道浅滩和周边浅区的水下地形测区范围应根据航道维护和演变分析要求合理确定,测量周期应满足下列要求。
7.2.3.1 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航道测量周期每年不宜少于1次。 7.2.3.2 三级维护航道测量周期应根据维护要求确定。 7.2.3.3 在风暴潮等特殊水文情况下应增加测量次数。
7.2.4 航道整治建筑物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测量范围应根据整治建筑物的特点和维护要
求确定,观测周期可按表7.2.4的要求确定。
航道整治建筑物变形观测周期 表7.2.4
观测对象 直立堤、混合堤
斜坡堤 水下局部地形
观测内容 沉降 水平位移 标准断面 水下地形断面
观测周期 2次/年 1~2次/年 2次/年
2次/年(洪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7.2.5 航道疏浚区域水下地形测量周期,可按表7.2.5的要求确定。
航道疏浚区域水下地形测量周期 表7.2.5
维护级别 枯水期测量周期 洪水期测量周期
一级 1次/月 2次/月
二级 1次/月 2次/月
三级 1次/月 2次/月
7.2.6 航道图测绘宜每5年进行1次。
7.2.7 潮汐河口航道应定期进行航道检查测量,测量范围应包括航道浅段及两侧边坡水域,测量周期应按表7.2.7的要求确定。
定期航道检查测量周期 表7.2.7
维护级别 周期
一级 4次/月 (每个季度1次)
二级 2次/月
三级 1次/月
7.3 浅滩航道维护
7.3.1 潮汐河口浅滩航道维护应符合第5.2节的有关规定。
7.3.2 潮汐河口浅滩航道维护应根据波浪、水流、潮流、泥沙来源和回淤强度等因素,充分考虑波流共同作用下的航道泥沙回淤影响。
7.3.3 潮汐河口浅滩航道宜采用自航耙吸挖泥船进行维护疏浚。
7.3.4 当航槽外边滩淤涨形成较陡边坡时,潮汐河口浅滩航道维护可在航槽外边坡上浚挖截沙槽,减小航槽外边滩的泥沙运移对航槽水深的影响。 7.4 航标维护
7.4.1 潮汐河口航道的航标维护应符合第4章的有关规定。
7.4.2 潮汐河口航道应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要求设置海区航标或内河航标,当配布内河航标时,应执行一类航标配布。
7.4.3 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99.8%。 7.4.4 潮汐河口航道航标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灯桩、导标、立标和浮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夜间通航的航道应增加1次夜间检查,常年疏浚维护的航道应增加1次检查。 7.4.4.2 风暴潮后必须对航标进行1次全面检查。
7.4.4.3 浮标标位每月应校对1次,每半年应起吊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7.4.5 潮汐河口航道航标的保养与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航标能源应按规定周期及时补给,同时应做好保养工作。 7.4.5.2 航标的检查、保养与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擦拭灯玻璃或透镜,检查灯器,校对灯质,测量开路电压和工作电流,并及时修复
或更换;
(2)检查电池箱和电池,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3)检查接线,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检查太阳能电池板、接线盒和充电控制器,并清洁保养; (5)检查波力发电装置工作状况,并及时保养与维修; (6)检查灯桩避雷设施;
(7)定期检查浮标锚链系统,及时更换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8的锚链、卸扣和转环。 7.4.5.3 岸标和浮标每年应大修保养一次,保持航标的结构良好、颜色鲜明。
7.4.5.4 航标灯器应经试运行后再正式安装使用,连续试运行的时间,新灯器应为24h,修复灯器应为72h。
7.4.6 灯塔的维护可参照《海区航标作业管理规则》([安监字(1996)290号])和《海区航标固定建(构)筑物维护标准》(JTJ/T 7008)的有关规定执行。 7.4.7 潮汐河口航道钢质浮标的备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钢质浮标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30%,易腐蚀和易损河段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50%。
7.4.7.2 专设浮标的备品数量应为在用数量的100%。 8 年度维护计划和技术考核 8.1 年度维护计划
8.1.1 航道维护应根据运输发展要求、航道的通航条件和维护能力,制定年度维护计划。跨省河流的航道,应相互协调,制定标准统一的年度维护计划。 8.1.2 航道年度维护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航道维护里程和维护类别; (2)航道维护标准;
(3)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 (4)航道测报与航道信息发布; (5)航道维护实施方案; (6)设备维修; (7)科研与技术革新; (8)安全目标; (9)航道维护成果资料。
8.1.3 航道维护应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并应制定能全面反映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统计成果表应纳入航道维护成果资料中。
8.1.4 航道维护应逐年收集与整编航道维护技术资料,并形成完整档案。 8.2 技术考核
8.2.1 航道维护工作应按航道年度维护计划要求进行技术考核。
8.2.2 航道维护里程考核应按维护类别统计航道实际维护里程,航道实际维护里程应达到航道计划维护里程。
8.2.3 航道实测水深、宽度、弯曲半径和通航水流条件应满足航道维护标准的要求。航道
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满足表8.2.3.1和表8.2.3-2的要求。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应按式(8.2.3)计算。
天然径流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表8.2.3-1
航道等级 航道维护类别 一 二 三 ≥98% ≥95% ≥94% ≥90% ≥88% Ⅰ、Ⅱ级航道 Ⅲ、Ⅳ级航道 Ⅴ~Ⅶ级航道 — — 潮汐河口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表8.2.3-2
航道备淤情况 注:在特枯年份,年保证率可在表列的基础上降低1%-5%。
航道维护类别 一 二 三 无备淤航道 90% 85% 80% 有备淤航道 98% 95% 90% P = 式中:P—— 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
𝑇𝑇−𝑑𝑑𝑇𝑇
×100% (8.2.3)
T—— 全年日历天减去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停航的天数(d);
d—— 可通航期内航道水深不满足航道维护水深的天数(d)。其中山区、丘陵的石质
和卵石河段航道在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水深应按换算水深考核,换算水深可按下式计算:
t′ = t + ∆𝑍𝑍 式中:t′—— 换算水深(m);
t —— 实际水深(m);
∆𝑍𝑍—— 浅滩实际水深相对应的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数值(m)。
8.2.4 航道维护内容、工作量及质量要求的考核应包括航道维护观测、航标维护、滩险航道维护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等内容,并应满足航道年度维护计划的要求。
8.2.5 航道维护测量的内容和工作量应完成计划要求,总工作量的考核可按换算平方公里计算。成果质量应满足年度维护计划要求。 8.2.6 航标维护的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1 航标维护数量应对照计划数量进行考核。下列情况可视为完成计划:
(1)河床稳定的航道,根据当年水位情况,适当增减航标数量,满足船舶航行需要,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3%以内;
(2)河床变化较大的航道,由于水沙条件的影响,航道变化异于常年,使当年设标数量增减较多,全年的航标座天数和灯天数与计划数量相差在±5%以内。
8.2.6.2 航标维护正常率应按式(8.2.6)计算,航标维护正常率应达到计划指标的100%。
R = M−N𝑀𝑀
×100% (8.2.6)
式中:R—— 航标维护正常率(%);
M—— 全年或计划期内航标维护总座天数; N—— 全年或计划期内航标维护失常座天数之和。
8.2.7 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量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疏竣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T 32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当航道水深年保证率达到计划指标要求时,航道维护性疏浚可视为完成计划。
8.2.8 航道整治建筑物维护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维修和局部改善工程的工作量及工程质量等。 9 航道保护 9.1 一般规定
9.1.1 航道保护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9.1.2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过河、拦河和取排水等工程,进行砂石开采、淘金、弃渣和设置锚地等活动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的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9.1.3 通航条件审查或审批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拟建建筑物所处河段的河道水下地形图; (2)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图及与通航有关的设计图纸;
(3)拟建建筑物所属河段的水位、流量、泥沙、流速、流向等资料以及必要的船舶航迹观测成果;
(4)砂石开采、淘金和弃渣等活动的时间、位置、数量和作业方式等资料。
9.1.4 Ⅰ~Ⅳ级和跨省的Ⅴ级航道上修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工程、各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工程和大型取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通航条件论证报告;河床演变剧烈或水流条件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河床演变分析报告和物理模型、船舶模拟试验报告;影响通航的还应提供保证通航的工程措施方案。
9.1.5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过河和拦河等工程,应根据船舶通航和工程安全的要求设置专设航标。 9.2 临河工程
9.2.1 修建临河工程不得影响航道远期发展规划和船舶航行安全。 9.2.2 修建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1 性航道、弯曲和狭窄水域、滩险河段和汇流口河段不宜修建码头,因特殊原因需在上述河段修建码头时,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在控制通行的单线航道上不得修建码头。
9.2.2.2 码头停泊水域不应占用规划航道。
9.2.3 修建取排水口、船台滑道、水泵房和设置趸船等,均不得占用规划航道。出露在通航河流水面上的取排水口、泵房、趸船和对船舶航行安全有威胁的水下设施,必须设置专设航标标示。确需伸入航道水域的水下设施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
9.2.4 取排水设施取排水时,不得形成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横流、漩涡和其他不良水流条件。
9.2.5 护岸工程不得占用规划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
9.2.6 在运河和水网地区的航道岸边新建房屋、道路和堆场等,不得占用已确定的航道岸线保护范围。 9.3 过河建筑物工程
9.3.1 过河建筑物的选址、布置和通航净空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和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 311)的有关规定。 9.3.2 水下过河建筑物的埋设深度应考虑河床下切的影响。
9.3.3 修建过河建筑物工程,必须保障施工期的通航安全。施工期通航方案应通过航道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前应清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和施工残留物,并对施工航道水域进行扫床,应经航道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
9.3.4 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航标和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设施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 9.4 枢纽工程
9.4.1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枢纽工程,必须配套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的等级规模应符合航道定级等级或规划等级要求,通航建筑物的尺度和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39)和现行行业标准《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的有关规定。 9.4.2 枢纽的设计通航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的有关规定。 9.4.3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枢纽工程,应对下列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1)上下相邻梯级通航水位能否合理衔接; (2)枢纽布置能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畅通;
(3)通航建筑物的通过能力能否适应航运发展的要求; (4)变动回水区的泥沙淤积情况及治理措施;
(5)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口门区和连接段的通航水流条件、泥沙淤积与治理措施; (6)枢纽调度运行与电站日调节对航运的影响及改善措施; (7)坝下游河床下切和其他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8)库区、坝区助导航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的配置是否满足航运要求; (9)枢纽施工期通航方案和措施。
9.4.4 在通航河流上的枢纽中修建引水式电站和引水工程,应对下列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1)引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对通航的影响;
(2)引水口附近的通航水流条件、河床变化趋势及改善措施; (3)引水口下游通航条件所受影响及其补救措施。
9.4.5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枢纽工程,施工期通航问题应妥善解决。施工通航方案应满足施工期客货运输要求。
9.4.6 枢纽的调度运行应满足航运要求,并应在正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保证率条件下,防止发生下列情况:
(1)枢纽下泄流量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应的流量和水电站突然关机,造成下游航道出浅;
(2)库水位消落过快或坝前水位低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导致库尾航道和枢纽上引航道水深不足;
(3)枢纽电站进行日调节引起的枢纽上下游水位的变幅和变率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4)枢纽的引水式电站和引水工程引用流量超过设计值,造成航道水深不足。 9.5 采砂、弃渣和其他活动
9.5.1 在通航河流上进行砂石开采、淘金和弃渣等活动,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9.5.2 严禁在下列地点进行砂石开采和淘金: (1)航道范围内;
(2)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保护范围内; (3)可能引起航道条件恶化的部位;
(4)可能影响航标、测量标志和其他航道设施使用功能的部位。 9.5.3 严禁在下列地点弃渣: (1)规划航道范围内;
(2)可能导致河床形态、分流比或分沙比发生不利于通航变化的部位; (3)可能恶化通航条件的部位。
9.5.4 严禁在航道上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渔网、鱼栅和进行水产养殖,不得妨碍航行安全。 9.5.5 锚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5.5.1 锚地设置不得占用航道,并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9.5.5.2 锚地不应阻挡航标,锚地范围应设置界牌或标志标示;夜航河段锚地应设置与航标相区别的灯光显示。
9.5.5.3 当航道发生变化,锚地影响通航时,锚地应迁移或缩小范围。
附录A 浅滩航道河床演变观测
A.1 观测内容
A.1.1 河床演变观测的内容应包括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 A.1.2 水流和泥沙观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1.2.1 主要由悬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应进行垂线流速、含沙量测验和河床质采样,并应进行悬沙和床沙的粒径分析。
A.1.2.2 主要由推移质泥沙运动引起的浅滩河段河床变形,除应进行垂线流速测验和河床质采样外,尚应进行推移质测验,有条件时,应进行近底流速和近底含沙量的观测。 A.1.2.3 当浅滩河段河床演变受双向水流、异重流、往复流和回流等不稳定水流影响时,应在测验垂线流速和含沙量的同时,测量垂线各点的流向,并进行河床质采样与分析。 A.1.3 在进行河床演变观测的全过程中,应同步观测滩段上、中、下部的逐日水位或逐时潮位,并收集观测期内相邻水文站的逐日水位、流量和含沙量或相邻潮位站的逐时潮位。在进行各断面水文测验的同时,应观测各断面两岸边的水位或潮位。 A.2 观测要求
A.2.1 河床演变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 203)的有关规定。
A.2.2 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和水文观测,应在同一时段内统筹安排,并缩短每一测次的总历时,其中天然径流河段的水文测验应在流量变化相对较小时完成;潮汐河口段的水文测验应施测一个完整的潮期。
A.2.3 河床演变观测的测区范围应包括整个浅滩河段。对汊道浅滩,应包括各个分汊;对汇流口浅滩,应包括主流和支流的相关部分。
A.2.4 河床演变观测中的河道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2.4.1 水下地形应从浅段或浅滩的下游稳定深槽测至上游稳定深槽,浅水区、沟汊和倒套的水下地形均应详测,不得疏漏。
A.2.4.2 陆上地形应实测中、枯水期露出水面的洲滩和有变化的岸线。 A.2.4.3 在进行水下地形测量的同时,宜实测河段内的表面流速和流向。 A.2.5 河床演变观测水文断面的数量及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2.5.1 当观测滩段为单一河道时,上下深槽应各布设1个断面,浅区内宜布设2个或2个以上断面。
A.2.5.2 当观测滩段为分汊河道时,除应在汊道的上、下游单一河道的深槽各布设1个断面外,各个分汊河道内均应布设水文断面,其中通航的一汊应布设2个以上断面。 A.2.5.3 各时期观测断面的位置宜固定,当滩段情况复杂,枯、洪水流向不一致时,也可对断面的位置或方向进行适当调整,使断面与水流方向垂直。
A.2.6 浅滩河床演变观测,天然径流河段至少应持续进行1个水文年,洪、中、枯水期内应各有1~2个测次,演变规律复杂的浅滩,可连续进行2个或2个以上水文年的观测;潮汐河口段的观测,应考虑洪、枯水期与大、小潮型的组合。
A.2.7 河床演变观测的野外作业,应加强现场质量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测和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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