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
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部类。
三、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论”(自然权利论)。
四、康有为、梁启超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并发动了戊戌变法;孙中山、章太炎等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制。
五、法学方就是用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六、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七、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八、法的对象效力:各国法的对象效力颇有差异,原则大体有四种: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综合或折中原则。中国实行综合原则。 九、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十、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法;民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多项选择
一、实证研究方法类型: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二、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三、法的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意志”的反映或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四、法的局限性: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性;法的运作成本大。
五、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
六、法律的概念的分类:涉人、涉事、设物。描述性和规范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一般法律和部门法律。
七、二要素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八、法律规则内容上分类: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九、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P122 十、法律原则的适用P124
十一、法律体系:及相关法;民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名词解释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三、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四、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得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五、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六、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
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七、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简答题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哪几点基本的方原则?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原则。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马克思主义的方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性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法理学?
1、法理学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层面的分析。
2、法理学是以揭示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的,关于法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
3、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4、法理学是关于法及其原理的一般的,理论的探讨,与具体法律规范的研究相对应。
5、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三、如何理解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和意识形态?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
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它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论表达。 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的统一。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价值。第二,法学方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 四、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中法对人们如何行为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标,内容具体一般性和概括性,而且是反复适用的,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 五、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及其底土,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飞行的
飞行器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三种情况: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有的法律、法规只在某一地区生效;有的法律法规因某些地区情况特殊,不予以适用。
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中国有关法律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有的也明文规定了域外效力。
4、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和参与国,但缔约国和参与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六、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动机。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所谓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得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结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七、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1、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包括:防止性、回复性、补救性等。
3、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使法律关系正常运作。
论述题 一、法与自由
二、法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