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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飘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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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

(规建字〔2009〕5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合理利

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

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

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

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

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

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实施前原已审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续有效。

天津市规划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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