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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S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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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S标识与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DXC/QES·CX14-2011)

1.目的

通过对原材料、半成品、过程产品和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产品混淆或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实现可追溯性;通过对环境因素及职业健康安全的标识,提醒或告之施工现场人员保护环境、注意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造成人身伤害。 2.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施工过程、工程竣工标识与检验试验状态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 3.职责

3.1 设备安全科: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检验试验状态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3.2工程科:负责施工过程及工程竣工工程实体质量检验、试验状态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

理。

3.3设备安全科:负责环境/安全警示和指示性标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3.4 项目部:负责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检验试验状态、施工过程及工程竣工、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识的建立与日常维护。 4.程序 4.1标识种类

4.1.1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标识 4.1.2 施工过程及工程竣工标识 4.1.3环境标识

4.1.4 职业健康安全标识

4.2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检验、试验状态识别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检验和试验状态包括四种: ——未经检验 ——检验待定 ——检验合格 ——检验不合格 4.3 标识方法

4.3.1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标识

a.原材料及构配件进场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材料员填写《料具验收记录》。 b.工程材料依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规划,按要求堆码整齐,并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试验状态标识,标识牌应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进场时间;对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还应标明检验、试验状态。 c.顾客提供的材料要单独存放,项目材料员负责对顾客提供的材料进行标识。 d.各项目部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的标识牌。 4.3.2施工过程、工程竣工标识及追溯

施工过程、工程竣工标识通过与其伴随的质量记录来体现,其内容依据市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3.3 环境标识

环境标识分为两种:

a.实体因素标识:如节约用水、保护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无毒无害废弃物等。

b.非实体因素标识:采取环境监测结果记录进行标识。(如:噪音监测报告等) 4.3.4 职业健康安全标识

职业健康安全标识采用标志牌进行标识,标志分为四类:

a.禁止标志:禁止吸烟 禁止通行 禁止攀登 禁止入内 b.警示标志: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 当心机械伤人

当心落物 当心坠落 当心塌方

c.禁令标志: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必须戴防护手套 d.提示标志:安全通道 安全门 灭火器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场地、作业区等 4.4 标识的采购、制作

4.1.1所用标识应符合GB24-82安全标志标准。 4.1.2无标准依照的标识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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