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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打防建议
作者:谢瑞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
摘 要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多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文认真调研了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深入分析了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对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治安 打防建议
作者简介:谢瑞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分局刑侦大队。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本文对江门市蓬江区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进行认真调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希望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发生。
一、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概况 (一)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情况
经统计,2010年江门市蓬江区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有498宗,占全部案件数的10.4%,涉及的案件主要类型有抢劫案、抢夺案、盗窃案、伤害案、强奸案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人员构成情况
2010年,江门市蓬江区共抓获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227人,占抓获人员综述的4.3%。14岁—16岁的共有19人,其中涉嫌抢劫的14人,故意伤害犯罪的5人;16岁—18岁的共有208人,其中涉嫌抢劫的42人,涉嫌抢夺的63人,涉嫌盗窃的55人,涉嫌故意伤害的23人,涉嫌强奸的9人,涉嫌其他案件的16人。
从统计数据中发现,辖区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处在可控的态势,案件主要是侵财类案件为主,严重暴力犯罪数量极少;抓获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低,14—16岁的犯罪人员数量保持在低位,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16—18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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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0年以来抓获的未成年人进行分析,16—18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1.1%,在该年龄段中,刚满16岁就涉嫌犯罪的比例逐渐增加。我们在办案中还抓获一些未满14周岁的嫌疑人员,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进行批评教育后由监护人领回。例如2010年3月22日,农林路党校停车场发生一宗重大盗窃案,事主卢某的小车玻璃被人砸烂,车内的37000元现金被盗,经过侦查,民警发现涉案的嫌疑人梁某仅仅13岁,其作案手法之熟练令人瞠目结舌。 (二)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
部分青少年在学业上不思进取,个别的初中没有读完就选择辍学,文化程度处在较低的水平,成立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再加上受到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思想上比较容易出现偏差,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2010年以来,我区抓获的未成年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10.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占76.8%,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大多在初中以下,说明受文化教育程度的高低与青少年犯罪有直接的联系。 (三)外来人口所占的比例较大
由于我市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数量众多,其中一些外来人员也将子女带到本地,但平时疏于管理,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歧途。据统计,2010年以来抓获的未成年人中近八成属于流动人口,其中有61.4%属于外省户籍,并且以广西、贵州、湖南、四川等省的居多,。
(四)涉案多以侵财类案件为主
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多以侵财类为主,常见的就是“两抢一盗”犯罪。2010年,该区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的82宗,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6.5%;涉嫌抢夺案的99宗,占案件总数的19.9%;涉嫌盗窃案的243宗,占案件总数的48.8%。“两抢一盗”犯罪占到当年案件总数的85.2%,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大多是追求金钱,向往不劳而获的生活方式,为应对吃喝玩乐的花销就产生盗抢的念头。 (五)冲动型暴力犯罪有所增加
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成熟,遇到挫折容易产生急躁、失落的情绪,如果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就会采取一些极端的行为,并引发暴力犯罪活动。2010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的案件明显增加,往往因为琐事引发聚众斗殴、报复伤害等。例如2010年6月1日1时许,事主谢某辉在胜利路地王广场门与数名年轻男子发生口角,随后对方对事主进行殴打,并且持刀将事主捅伤。经侦查,办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郭某(男,18岁)、陈某(男,17岁)、伍某(男,16岁)抓获,该三人对持刀伤害谢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六)团伙化犯罪的特征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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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和经验,单独作案成功率很低,所以他们相互寻求庇护,较容易纠集到一起,产生随波逐流的思想,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2010年以来,全区未成人涉嫌犯罪中有百分之六十属于团伙犯罪,大多是结伙抢劫、群体殴斗、入室盗窃等,给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较大。今年5月26日,事主黄某、尹某、黎某路过杜阮镇松岭村篮球场,被四名男子持刀抢劫现金、收集等物品,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将刘伟等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抓获,四人交代了因没钱上网而结伙抢劫的犯罪事实。 三、导致未成年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
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心理的成长发育期,人生观、价值观等观念未完全定型,该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具有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等特点,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方面的因素
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此外,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不利于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一旦出现思想偏差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学校教育方面的因素
学校大多以应试教育为主,过于强调孩子的学习成绩,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忽略了对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此外,学校缺少积极向上、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导致一些不健康文化的滋生甚至传播,给学生的思想带来波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四)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由于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弱,很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影碟的影响,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思想,甚至模仿并实施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舞厅、网吧、游戏机室等场所的监管不严,一些青少年沉溺于网络、游戏之中,导致自身性格的畸形发展,容易产生激情、偏执型犯罪。 四、当前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民警工作量大,开展帮教的精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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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机关已经采取了诸多措施,力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有针对性处理,但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长迅速,机关又面临着警力不足、严重超负荷工作的困扰,所以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效果,与理论上的理想化状态尚有一段距离。 (二)缺乏专门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场所
从目前理论研究上看,多数观点都认为未成年犯在羁押时与成年犯分开关押是比较科学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并对预防再犯罪有利。但以现有的监所条件来看,要实现完全分离关押存在客观困难,存在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同仓监管的现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他人的教唆,释放后更容易再次犯罪。 (三)执行宽严相济的措施不严格
虽然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并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进行了严格的诉讼,但不同的司法机关在理解上有偏差,有的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严重的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从宽的幅度过大,造成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引起受害人一方的不满甚至上访。有的办案单位“重打击、轻保护”,为完成指标而不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却采取强制措施,不该批捕的却移送批捕,失去了挽救、帮扶的最佳时机。 (四)对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及年龄认定较难
因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极多,有些人在被讯问时又谎报身份和年龄,这就需要机关采取发调查函、做骨龄鉴定等方式来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这一方面难以保证所得结果的完全准确,也会造成案件办理时间的拖延,甚至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 五、打击、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实现对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乃至预防,需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全方位防控体系。
(一)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外来流动人口和辍学、失业人员,只有将基础工作做扎实,才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如何将该类人员纳入社区管理,需要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首先,要掌握辖区特殊青少年(包括本地户籍与外来人口)的生活、教育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苗头,适时矫治和重点预防。其次,对司法机关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救助、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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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在轻度违法后的及时帮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第一,对于本地户籍的“问题”青少年,因通常有父母、学校,就需要家庭、学校强化监护责任。第二,对于辖区大量流动人口中的“问题”青少年,应成立青少年救助学校,把救助学校建设成为具备救助、教育、矫治和咨询等功能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中心。第三,建议由妇联、团委、关工委、义工联等部门成立帮扶小组,吸收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的退休干部进入义工队伍,从事“问题”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对其在社区生活中的后续跟踪、教育。 (三)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
从我区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来看,大多存在着父母监护、教育的缺位问题,这除了父母本身的意识问题,也与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受教育程度等实际相关。对于本地户籍的未成年犯,更应要求其父母加强对子女在道德、法制方面的管教和引导。在此方面,我区学校已开展的家长学校建设应进一步发展、完善、加强,以帮助和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的家庭道德环境,促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协调、配合。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特殊司法方式
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方式方法,将会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工作的发展。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相对专门化,应安排业务素质高,有爱心、有耐心、能够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司法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相对稳定的专门机构承办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和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