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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产品的消费地原则运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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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思考2015年第07期数字化产品的消费地原则运用的思考□陈菲尔(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吴爱琴南昌330013)摘要:电子商务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一场变革,尤其是数字产品(如应用程序软件、视听产品、数据库等)的网上交易。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网上销售的数字化产品无法针对性征税,有悖于税收公平,对传统贸易并不公平,同时也削减了国家税收收入。而消费地原则遵循了税收公平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所以,我国要借鉴OECD相关的报告和指南文件的建议,确立消费地课税的原则。关键词:数字化产品曰消费地征税曰重复课税文章编号:(2015)中国图书分类号:文献标志码:1004-702605-0018-01A1数字化产品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产品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来传输的用数字化来表示的产品或劳务,如数据库、程序、软件、音频视频等。作为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字化产品在物理学和经济学特征方面都与工业产品有本质区别。与传统交易的物质产品不同,数字化产品没有实物形态,它可能是一种创意、一种技术。同时,因为数字化产品的无实物性,所以无需配置有形的仓储设备,故而也就不存在库存的问题。此外,数字化产品的成本低、可复制、零库存使其定价能够远远低于传统.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交易模式下的商品,辅之以便捷的在线交易结算,其贸易可以被广泛、快速地传送。现行税法规定,传统贸易的实物交易需要征税,而网上交易的无形货物却不需要征税。比如,销售拷贝了音乐的CD,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纳税,而在网上(付费)下载音乐,却无须征税。这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是一种不公平贸易,同时也会使国家税收收入遭受损失。2国外对数字化产品的税收实践和启示各个国家对数字化产品的税收并不一致。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美国,认为不应该对网络贸易征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对数字化产品征税会对网络贸易产生负面效应,也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向来十分重视对数OECD字化产品的征税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框架公1998年约》的通过,确立了中性、效益、确定和简化、有效和公平及灵活性等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税收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架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涉及的,OECD确定了实际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本国的经济地位、发展需要是决定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的关键。如果一国对数字化产品实行免税,而其他国家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无疑该国数字化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将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成员,我国加强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从我国实际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创造有利于本国贸易发展的环境。所以,我国应考虑借鉴OECD相关的报告和指南文件的建议,确立消费地课税的原则。3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消费地原则对于数字化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如何贯彻消费地原则,这是当前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因为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和在线交易性质,海关根本触及不了其流动信息,因而很难对其进行边界税收调整。对此,OECD建议:对于B2B交易适用逆向课税机制,对B2C交易则适用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制度,欧盟即采用这种模式。应当说,这是符合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切实可行的方式,此外,针对如何对数字化产品贯彻消费地原则合理征税,国际社会还提出了几种方案。3.1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此方案主要针对B2B的数字化产品交易,但不适于在线销售的B2C。此方法目前已被欧盟和许多OECD成员国作为对数字化产品交易的税收调整方法。3.2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缴进口环节这种方法虽然看似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贸易中,出口商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当同时向多个国家出口数字化产品时,此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注册登记,对出口商来说,无疑大大增加了其成本。3.3第三方征收此种方法,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国际清算机构,专门负责结算进口环节各国应得的。但是这种方案的征管程序与现行程序有较大差距,且对于国际清算机构有较高的要求,以目前情况来看,还无法真正施行。毋庸置疑,这些税收征管方案是与国际税收征管机制相适应的,解决了在数字化产品贸易征收的问题,但在税收实践中,这些方案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简介:陈菲尔(1990-),女,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江西财经大学,税收理论与。吴爱琴(19-),女,汉族,江西上饶人,经济学硕士,江西财经大学,税收理论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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