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反洗钱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各分行、直属支行(部)、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各级机构”)负有对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职责,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反洗钱保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反洗钱监管信息、反洗钱黑名单客户信息、反洗钱涉嫌恐怖融资的交易信息、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调查工作、反洗钱工作档案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需要保密的资料,并且对所有反洗钱相关资料永久保密。
第四条 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章 反洗钱保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是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我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要求,对涉及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监督全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追究违反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机构与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资金部、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电子银行部、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纪检监察室、安全保卫部主要负责各自管辖业务条线内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督促检查本业务条线和本部门内部的反洗钱保密工作;协助实施追查失密、泄密事件等。
第七条 各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小组是本级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总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制度与要求;检查监督本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开展反洗钱保密教育等。
第 反洗钱保密工作人员范围。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时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保密信息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同时,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机构的会计条线人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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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业务条线人员、网点负责人等能够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机构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员、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在反洗钱行政调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机构执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工作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员等获知反洗钱协查保密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业务环节保密
第九条 反洗钱工作保密基本原则。
不在私人通讯和非反洗钱工作中泄露反洗钱相关信息;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工作具体信息;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外传反洗钱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条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的保密。
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获知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应进行保密,对“了解你的客户”而进行的客户回访、实地查访等获知的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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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各级机构应采取指定客户尽职调查人员、客户资料查询权限、妥善保管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可疑交易行为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等措施控制客户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保密。
反洗钱牵头部门应指定专人报送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非现场监管报表等工作,使用专用电脑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生成上传的反洗钱数据报文,不得下载后保存在非专用电脑中;报送人员应对其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保密,定期更换操作密码,不得外泄非相关工作人员。
各级机构操作人员在补录提交反洗钱系统中大额和可疑交易时,对客户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分析和批注信息等内容予以保密;对人工甄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应严格保密;对于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黑红名单信息予以保密。
各级机构通过纸质报送的重大可疑交易信息应由专人以密件方式报送,不得外泄非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保密。
各级机构协助行政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知情人数,确保非协查人员不能接触到协查信息;协助调查过程中,各级机构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措施,不得外泄调查信息和具体结果;行政调查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纸质方式进行报送,纸质资料应做好密封保存;涉及的电子介质资料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所查信息不外露;协查工作纸质文档要专人、专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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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第十三条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保密。
各级机构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在工作中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人员不得取得和使用上述资料;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性质划分工作人员接触客户资料的范围,分类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查询权限,严格做好审批和查阅记录;对涉及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反洗钱工作档案的保密。
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档案,如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自律评估资料、非现场监管报表、宣传资料、会议资料等,应有序整理,妥善保管;不将反洗钱工作档案与其他文件混合组卷、混合保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反洗钱工作档案,由专人执行;不得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复印、拍照、拷贝反洗钱工作档案;反洗钱涉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外借。
第十五条 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我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密期限设定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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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检查与罚则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对自身反洗钱信息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各项保密措施能执行到位,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保密检查可以采取重点调查、专项调查、联合检查的方式,也可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泄密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属于自查发现的,报告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属于下查发现的,报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时应及时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 各级机构出现反洗钱保密信息的失泄密事故,应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报告本级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时还要适时续报追查情况直至结案。
第十九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保密工作导致失泄密的各级机构和人员,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xx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xx发〔2012〕625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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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xx银行反洗钱保密管理办法》(xx发〔2012〕65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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