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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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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编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执法 行为 拟使用文书 纳税人识别号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本审批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税收执法行为时使用。各级税务稽查局在拟采取税收执法行为时,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执法行为时使用本审批表。本审批表不能直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文书。 3.本审批表中的“税务执法行为”是指拟采取的具体税务执法行为,如调取帐簿、检查存款帐户、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需要由税务审批的执法行为。 4.本审批表“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执法行为的原因及依据,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部门经办人填写。 5.本审批表需逐级分别填写及审批。“申请单位”填写查办案件部门或下级税务机关名称;“承办部门意见”填写稽查局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意见;“意见”填写有审批权限的同级税务局(分局)意见。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 一、文书名称 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统一为“ 税 〔 〕 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强扣〔 〕 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 税稽强扣〔 〕 号”。 三、引用条款 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 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 五、告知事项 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 1.文书尺寸。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5.取消一式两栏或多栏文书,统一采用一式多份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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