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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房和作业场所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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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排查内容 符合 厂房的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仓库的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问题描述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靠外墙设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6 7 序号 排查内容 8 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是否符合 问题描述 9 10 11 12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13 14 15 16 17 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踢脚板的防护栏 杆。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900mm;2-20m时,防护栏杆 高度应不低于1050mm;≥20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在扶手和踢脚板之间,应至少设置一道中间栏杆,中 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应不大于500mm。 踢脚板顶部在平台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应不大于10mm,踢脚板宜采用不小于100mm*2mm的钢板制造。 平台地板宜采用不小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铺装,相邻钢板不应搭接。 单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时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错布置,并设梯间平台,平台的垂直间距宜为6m。单段梯及多段梯的梯高均应不大于15m。 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护笼。当攀登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空压机储气罐不应设在车间内。 18 19 20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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