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华夏幸福学校
北京八中固安分校初中部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学部及教师的教育教学业务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增强教师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及时落实各项制度,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各项工作的有关要求和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以及学部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分层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㈠ 学部主任的工作向学部校长负责。
㈡ 学部团委、教学室和德育室向学部主任负责。 ㈢ 各班主任的工作向德育处室负责。 ㈣ 各学科备课组长的工作向教学室负责。
㈤ 教师的各项工作首先要向学部职能机构负责,又要向学校分管领导负责。 ㈥ 学部校长、学部各职能机构负责人都有对教师教育、培养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条 失职行为的界定。
㈠失职行为的范围为教育教学的常规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学部开展的各项活动、学校各层次管理工作和学校的重大项目工作。
㈡失职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作为行为、无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故意不作为行为、故意违反规定的作为行为。
㈢失职行为的限度:在失职行为范围内有失职行为的表现,但情节显著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可免予追究工作失职责任。
㈣失职行为分类为一般失职、较大失职、严重失职三类。 第三条 失职行为的标准。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年级合格率、平均成绩5个百分点以上和5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部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以学部通知有效的统一测试成绩为准,下同)。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学部内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连续或累计长时间不主动,或者教学业务工作在家长中形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学校总体工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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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在学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个人行为或学校领导行为未按活动要求开展工作,对总体活动形成影响的。
6、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学部内形成不良影响的。
7、拒不接受学部统一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即时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或者虽然接受工作任务但抵触懈怠未行动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8、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的。
9、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工作受到一般影响或一般损失的。 10、组织纪律性差,在集体中或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或工作的。 11、事实清楚、错误明显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12、学期评教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10%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年级合格率、平均成绩10个百分点以上和10分以上,且都未达到学部要求的合格率、平均成绩标准。
2、教学业务工作或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学校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对自己的教学业务工作不作为,形成较大失误,或者引发家长上访经调查属实者。
4、在学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故意不作为行为,阻碍总体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
5、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不良影响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形成较大影响的。 7、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或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形成较大影响的。
8、由于未尽到责任或者脱岗致使工作受到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11、学期评教测评结果“不称职”超过20%的。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失职:
1、所任学科合格率、平均成绩全部低于年级合格率、平均成绩15个百分点以上和1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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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业务工作和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出现失误在公司形成较大影响的。 3、个人利用领导职务或者教学岗位设置障碍形成重大失误,或者由此引发有关事件者。
4、在学部、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设置障碍行为,影响总体活动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
5、因教师个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司形成不良影响的。 6、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抵触懈怠不完成工作任务,致使此项工作中止和无法挽回造成重大影响的。
7、个人故意违反规定或故意违背事实从事工作,形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8、由于未尽到责任、脱岗、违反方针致使学校受到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对失职行为的追究。
工作失职行为出现后,首先责令当事人纠正失职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然后追究失职责任。
㈠一般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等次;出现两次,不能进入良好等次;考核成绩已在相应等次及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3分。一般失职1次扣发1个月的津贴。
㈡较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本年度考核成绩不能进入良好及以上等次;考核成绩已在良好以下时,则从考核成绩中扣除5分。较大失职1次扣发2个月的津贴。
㈢重大失职行为出现一次,由考核小组讨论研究,年度考核可以直接定为不称职,最高为称职等次的最后一名。
㈣无论何种失职,责任人都要根据权限做出检查,严重失职要向学部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出检查并备案。
㈤教导主任(教务、德育)一般失职2次或较大失职1次应引咎辞职。 第五条 对失职行为分类的确定权限。
㈠ 教师和学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行为,一般失职由学部领导班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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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较大失职或严重失职由学校批准。
㈡教导主任一般失职、较大失职(含领导职务失职)和个人教育教学业务的严重失职由学部校长报请学校批准。
㈣学部人员一般失职由学部决定,较大失职和严重失职报请学校批准。 第六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
㈠根据失职行为的确定权限,由报请单位和领导责令失职行为人对失职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解释、陈述。
㈡报请单位组织调查核实。
㈢集体讨论并由主要领导确定失职类别及责任人,需要上报批准的上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㈣核实材料,再次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㈤失职行为人申请复议,再次审核处理意见。 ㈥根据最后审核结果执行决定,做出检查。 ㈦根据权限备案。
第七条 如当事人的言行违反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或《北京八中固安分校初中部教师绩效考核细则》的,先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
第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八中固安分校初中部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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