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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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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各生产单位及委托运维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施是指输变电设备、电力线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手用移动电气设备、电气照明及接地接零装置。

第四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执行《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配电部分)》

第二章 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查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身体疾病与生理缺陷的人员不准从事电气作业。

第六条 本公司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含委托运维人员)必须经国家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委托运维人员除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安全规定外,同时还必须遵守我司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第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装备,携带好必须的安全工具。非特殊情况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章 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第九条 保持配电室干净,电缆沟无积水,同时做好防小动物措施。 第十条 老生产区域电气设备运行时应密切注意其负荷状况,同时做好防触电措施。

第十一条 各生产车间要做好母线维护,防止母线弯曲变形。母线开口插接部分禁止裸露。

第十二条 严禁无关人员私自开启各配电柜。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上安装的开关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控制装置、信号装置必须完整。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地接地装置。特殊设备需带防静电要求。

第十五条 停电作业时,应严格按规定确认停电和验电后挂牌,并在有专业人员监护下开展作业。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应定期维护,以保持其性能良好。裸露的带电体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并设置安全栏杆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十七条 在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作业场所,电气设施应密闭使用; 第十 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做好周期性检测与预防性实验。 第十九条 停电待修的电气设备必须挂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动力设施必须及时整改处理,如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四章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因基建或改造需要需临时用电的,必须先申请,申请时注明用电负荷、用电周期等,经制造部审核同意并指定连接场所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临时线路的架设要求:

1.架设用电缆必须符合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使用最大负荷要求。 2.架设高度:室内大于3.5米,室外大于4.5米,跨越道路应大于6米。 3.室内架设时尽量沿周墙或已有电缆桥架敷设,不得影响或损坏原有电气设施,且不得影响生产。

4.架设时应使用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器材进行架设。

5.临时线路应安装好计量装置。

6.临时用电设备必须负荷安全要求,装有接地或接零装置。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安装不符合要求及接用超期的临时线路,制造部有权停止其使用,并立即拆除。

第五章 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要由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用1:1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开关。工作行灯的电压不许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地方和金属容器内部等场所使用的行灯,应使用12V电压。

第二十六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不许使用防爆型电气工具和照明设施。

第六章 电气运行应急管理

第二十 制造部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应急预案,承担电气事故应急的预防、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运维委托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老生产区高压电气的周期性试验预防工作,同时做好点巡检工作等预防措施。新区高压部分为电业局负责,低压部分公司自行组建运行班组,负责电气设备点巡检工作。

第三十条 当发生一般电气事故如停电时,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制造部,制造部组织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三十一条 如发生重大电气事故时,现场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制造部,然后采取紧急措施拉闸停电。如情况紧急,现场人员可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然后汇报。制造部根据情况并在经领导同意后立即通知运维委托单位或电业局,并组织抢修。如发生起火或人员受伤时,应立即拨打110与120,同时组织人员抢救及灭火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气设备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

第三十三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先立即切断电源。若一时不能切断电源,则应立即用绝缘物具把触电者脱离导电体,并采取正确的方法积极抢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电气运行安全管理与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可参照变配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制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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