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LFD-214.04-02-2014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2014-07-15发布 2014-07-15实施
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Q/LLFD-214.04-02-201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定义 ....................................................................... 1 4 职责 ............................................................................. 1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 2 6 检查与考核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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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Q/LLFD-214.04-02-2014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做好环境污染源头的控制和预防,实施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区域废弃物控制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障参建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质量监察部 本标准起草人:张志邦 本标准修改人:刘俊峰 本标准审核人:沈 春 本标准批准人: 武东文
本标准于2014年07月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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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运行控制管理所属各部门、各协作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令第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GB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748-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标准》 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目录》
Q/BEIH-217.10-19-201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Q/BEIH-212.07-18-2013 《集团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卫生部、劳动和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3.3 职业病危害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急慢性伤害所引起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质量监察部
4.1.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2 组织对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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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经理办公室
4.2.1 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计划,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4.2.2 组织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3 监理单位
4.3.1 监督施工单位负责检查、监督、考核各施工单位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过程的实施。 4.4 施工单位
4.4.1 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环境和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的实施,负责对本施工区域内的施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地、施工噪声等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环境保护
5.1.1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法律、法规、标准是强制性执行条文。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5.1.2 施工(生产)作业过程中应控制的环境因素包括噪音污染、废气及粉尘排放、废液排放、光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5.1.3 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5.1.4 控制要求及措施 5.1.4.1 噪声的排放
5.1.4.1.1 工地施工、生产作业厂界噪声限值应按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进行控制。
5.1.4.1.2 对附近居民点相近(30M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噪声测量,超过上述标准的噪声采取降噪措施。
5.1.4.1.3 降噪措施一般可采取加设降噪安全围帘包裹或完全封闭噪声的办法进行。
5.1.4.1.4 施工设施拆除应加强文明作业,不得使施工材料(如模板、脚手管、脚手板)及施工设施从高处自由降落。
5.1.4.1.5 机组安装过程锅炉吹管采用消音设备降低噪音。
5.1.4.1.6 在与人员居住点相近的施工每日22:00点后,不进行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如打桩、搅拌、振捣混凝土等。 5.1.4.2 废气及粉尘排放
5.1.4.2.1 不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1.4.2.2 施工采暖锅炉应经地方环保部门认可和验收方可设置和使用。其烟囱排放应采取降尘措施。
5.1.4.2.3 各施工单位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标准应符合地方排放标准和要求。 5.1.4.2.4 厂区施工道路每日进行洒水,避免或减少施工现场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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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5 粉状材料和可能产生的粉尘污染的物资应有包装,无包装的使用不渗漏容器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5.1.4.2.6 粉状材料及垃圾运输车厢应不渗漏并加覆盖,防止扬尘。
5.1.4.2.7 水泥应尽可能采用散装仓贮储水泥,水泥仓应有除尘装置。袋装水泥应存于封闭库内,否则,应加覆盖。
5.1.4.2.8 喷砂除锈作业区应布置在边远处,四周应加防风围帘,减少粉尘扩散,并注意对相邻单位或设施的影响。
5.1.4.3 化学品危险品及废液排放
5.1.4.3.1 各种化学品危险品应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以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
5.1.4.3.2 施工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及试验室,应设专人管理化学品、危险品容器或废料、废液等,对于收集的废料、废液按地方有关规定处置。
5.1.4.3.3 锅炉碱洗应编制施工措施防止酸液泄漏,并制订废液的处理方案。
5.1.4.3.4 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可采取混凝土、砂浆搅拌站设置沉淀池,洗车场、食堂等有油污的场所设隔油池,固定式水冲厕所设置化粪池等措施进行处理。
5.1.4.4 工程室外照明应设置灯罩,防止强光对居民的光污染。 5.1.4.5 固体废弃物
5.1.4.5.1 施工(生产)过程和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
1)建筑垃圾如废砖瓦、废砂、渣土、废混凝土块等以及生活垃圾。 2)机械和木材加工过程中的碎屑、边角下料、刨花等。 3)材料设备的废旧包装材料如废纸、废塑料制品。
4)设备安装废料如各种金属的边角下料、电线电缆头或外皮、保温下角料。 5)放射线固体废物和各种试验用的放射源废料。
5.1.4.5.2 施工(生产)方案及作业过程应充分考虑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各施工单位本着文明施工(生产)的原则,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每天进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 5.1.4.5.3 各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废金属及材料、安装设备包装物的处置,并应做好相关处置记录,建立处置记录台帐。
5.1.4.5.4 固体废弃物应分类贮存,集中放置于现场指定地点, 并明显标识,贮存点应考虑防扬散、防流失和不影响卫生的措施。分类贮存的原则区分可回收利用的与不可回收的,区分有害废物与一般废弃物。
5.1.4.5.5 凡在本单位或地区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固体废弃物根据地区制度交地区专门机构处理。放射源废料按OE2-12-11-0016《放射性物品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5.6 各单位的生活废弃物,按制度运至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倾倒,并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入生活废弃物堆放场内。
5.1.4.5.7 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应按先里后外的原则逐渐倾倒在堆放场内,不得随意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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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8 生活废弃物装载车辆驾驶员和押运随车人员尽可能不随意调换。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遗撒,比重较轻的固体废弃物运输时应予苫盖。 5.1.5 作业环境控制管理
5.1.5.1 各施工单位对环境及与环境有关的排放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台帐。
5.1.5.2 化学危险品作业、碱洗、吹管、喷砂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作业应编制作业指导书。 5.1.5.3 各施工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工程设备部和监理单位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固体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管理情况,并每季度组织对各单位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5.2 职业健康
5.2.1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设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5.2.2 公司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组织、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5.2.3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5.2.4 公司依法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涉及的工作岗位、涉及的人员情况,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5.2.5 职业病因素
5.2.5.1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有噪声、粉尘、有毒物质、高温、辐射等。 5.2.5.2 公司有毒有害因素的分布
5.2.5.2.1 噪声:汽轮发电机、安全门、空压机、给水泵、主变压器等。 5.2.5.2.2 辐射:χ射线。
5.2.5.2.3 毒物:各化验室、配药间、酸碱罐、酸碱计量间、氨罐、联氨罐、工件焊接,电气蓄电池室。
5.2.5.3 影响员工健康及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
5.2.5.3.1 接触粉尘人员:基建期间喷砂检测监督、管道吹扫等工作。
5.2.5.3.2 接触有毒有害人员:化行检修人员、各化验室化验人员、从事放射人员及环保检测人员,蓄电池工作人员。
5.2.5.3.3 接触噪声人员:汽机运行检修人员、锅炉运行及检修人员。 5.2.5.3.4 接触辐射人员:设备检修期间从事金属探伤的工作人员。 5.2.6 职业病危害申报
5.2.6.1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
5.2.6.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进行竣工验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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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
5.2.6.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5.2.7 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
5.2.7.1 公司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5.2.7.2 职业病危害告知
5.2.7.2.1 总经理办公室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5.2.7.2.2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告知的内容包括
a)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危害后果。 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c)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8 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2.8.1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5.2.8.1.1 要与依法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2.8.1.2 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2.8.1.3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2.8.1.4 在岗员工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退休、调离、解聘等)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2.8.1.5 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5.2.8.2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5.2.8.2.1 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再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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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5.2.8.2.3 要对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2.8.3 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5.2.8.3.1 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5.2.8.3.2 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2.8.4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2.8.4.1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制定费用计划,经过法定审核审批程序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8.4.2 及时支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5.2.8.5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指定部门和专人妥善保管。
5.2.8.5.1 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2.8.5.2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执行严格保密制度,没有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外传、外借。 5.2.8.5.3 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部门负责人和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5.2.8.6 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2.8.7 职工调离时,其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要随其它档案一起转移。 5.2.9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5.2.9.1 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部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并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工作。
5.2.9.2 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公司范围内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5.2.9.2.1 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5.2.9.2.2 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隧道内粉尘,毒物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一个月监测一次。 5.2.9.2.3 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5.2.9.2.4 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5.2.9.3 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5.2.9.3.1 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标准》执行。 5.2.9.3.2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按要求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5.2.9.3.3 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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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 安全质量监察部和兼职人员要协助上级管理部门和京能集团疾病控制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5.2.9.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每1进行一次。 5.2.9.4.2 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9.4.3 检测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5.2.9.4.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
5.2.9.5 监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定期检定。
5.2.9.5.1 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均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5.2.9.5.2 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委托专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2.9.5.3 使用、维修、检定情况要记录在仪器设备档案中。 5.2.9.6 建立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2.9.6.1 监测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5.2.9.6.2 项目完成时,监测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 5.2.9.6.3 监测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2.9.7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安全生产部和防疫部门。
5.2.9.7.1 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9.7.2 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实施。
5.2.9.8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5.2.10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5.2.10.1 在容易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泻险区,警示应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检查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
5.2.10.2 对员工进行防护设备正确使用的培训,使员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每年定期普查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立清单,每季度检查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5.2.10.3 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个人防护用品的保护作用。保证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2.10.4 每周对生产过程中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月进行分析总结。员工要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直接接触有毒害因素的员工应针对工作特性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接触尘的人员应戴防尘口罩,预防吸入粉尘。接近噪音源工作时应戴耳塞,预防听力损伤和噪音聋等。) 5.2.11 职业卫生培训
5.2.11.1 应对新进入公司的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教育,了解所从事的工种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个人防护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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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再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自救能力。
5.2.11.3 每年度根据健康普检情况,组织常见病和健康生活方式讲座,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 5.2.11.4 锻炼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每年度定期组织急救知识培训。 5.2.12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5.2.12.1 职业健康体检中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在收到体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2.12.2 根据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和确诊的职业病人进行检查治疗。 5.2.12.3 确诊职业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5.2.12.4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资料应妥善保存。 5.2.13 职业病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 5.2.13.1 职业病事故报告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向山西省安监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发生地点、时间、人数、死亡人数、职业病危害、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 5.2.13.2 职业健康危害情况处理
5.2.13.2.1 停止导致职业健康危害的作业,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健康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5.2.13.2.2 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人员,组织泄险。 5.2.13.2.3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健康危害员工,及时组织救治,并到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5.2.13.2.4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材料和有关样品。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方法: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 考核依据:按照公司Q/LLFD-207.02-02-2014《标准检查与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6.3 考核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 6.4 考核时间: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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