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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上)
法官伦理的内涵及基本范畴
李朝峰
摘要法官伦理是伴随着法官职业的形成,发展及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法官伦理和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有相适应的一面,同时又有区别于一般社会伦理的一面.因而决定了法官伦理具有特殊的的基本范畴,公正,中立,,唯法廉洁,统一等品格构成法官伦理的基本范畴。关键词伦理道德法官伦理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一、法官伦理的内涵界定
从中国的词源涵义来看,“伦”本意是辈、类的意思。《说文》日:
“伦,辈也。”引申为“人际关系”。“理”本意为“治玉”。《说文》日:“理,治玉也。玉之未理着为
璞。”弓l申为整治和物的伦理;进而引申为条理、道理、规律和规则等。“伦理二字连用,最早见于战国至秦之际的《礼记.乐记》,其中说:“乐者,通伦理者也”。在这里,“伦理”已经表示着有关道德的理论的意思。因此,伦理是人们的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
“伦理”一词在西方是由古希腊文“ethos”。即风俗、道德思考。但当时“ethos”只表示惯常的住所、共同居住地,有时也可理解为风俗、性格,并不具有现在的伦理意思。直至公元前四世纪,亚里士多德首先使名词ethos成为一个形容词ethikos,才使之具有道德品性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涵义。由此可见,道德和伦理从词源意义上是基本相通的。而“道德”源于拉丁文“mo$”意思品性与风气。伦理与道德都食指人们应该如何的规范。但在中国,两者却是整体与部
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道德是部分。
伦理强调的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及人际关“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得有自己的伦理。”法官职业也是如此。它有和自身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职业伦理。法官伦理是诸多职业伦理中的一种,是随着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形态的逐渐形成而发展起来的。从内涵上看,法官伦理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范畴t一是法官的人际关系应该如何:二是法官的人际关系事实如何。即法官伦理问题研究应从法官的自身行为、法官与同业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内外关系如何,应该从什么角度着眼。法官伦理是法官业内业外活动中所皮一体遵循的某种现在与潜在的行为规范、理念、信
念及价值选择的总和。其与司法目的、司法行为、司法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相联系,反映社会对法官的某种期待,展现法官职业
的价值取向。
法官的使命在于,依法裁断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程
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不论法官处于何种社会形态,或受何种意识形
态的支配,概莫能外。我国正处于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
革的进程中,法官伦理的确立日益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理论界和司法界在法官伦理的范畴上,认识不尽~致,但在法官居于社会司法活动的中心地位,法官伦理水准的高低蛊接制约社会司法状
作者简介:李朝峰,吉首大学伦理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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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2-178-02
况、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形象的总体评价等闻题上,均已有共识。
恩格斯指出:“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法官职业无疑有其道德标准——法官伦理。法官角色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对
法官的道德期待远高于一般的道德标准。西方哲人有言,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是完人。由此,法官伦理具有了三个层面:其一是遵守一般公众道德,这是社会对法官伦理的最低要求,谓之底线,一个人如果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绝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法官t其二是遵守职业道德,对法律负责,这是杜会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就丧失了职业资格:其三是为公众利益和正义而献身。一个人如果不能将自我价值的实现寓于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之中,那他就不是人中之杰,而只有精英才能成为法官。法官必须同时恪守上述三项基本义务方为合格的法官。可见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远远高于对其他公职人员的要求,甚至高于对政治家的要求。后两个层面决定了法官伦理的内涵:一是法官要具备中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
任感;三是法官应具备超然性,要成为与当事人、与社会保持一定距
离的“隐士”:四是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具有法律至上的理念和崇高的人格魅力;五是法官应具有高度的自律性,经得住各种
诱惑,洁身自好。
应当指出的是:法官伦理远不止如此固化的条文,而是渗透于
全部的法律活动之中;法官伦理当然包括普遍的职业伦理要求,更多的是法官职业特殊的伦理要求,如法官对待穷凶极恶的犯罪嫌疑
人不得疾恶如仇、除之后快,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这
样的伦理要求来源予法官职业的专门逻辑,而非大众的生活逻辑:
法官职业特殊的伦理要求是表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个性方面的那些
内容,主要都表现在司法、适法的程序中、过程中,因此有人称之为
程序伦理并认为程序伦理是法官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法官伦理
乃法官在业内行为和业外活动中所应一体遵循的理想、信仰、观念、
潜在行为规范和价值选择的总和。她是司理在审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她是带有审判职业特点和审判行为规范的高度抽象,又
是富有操守性的具体意志指引,她又天然地要走向制度化。法官伦理寓于审判工作之中,法官伦理形成的基础源于司法审判实践和崇高的社会愿求。不同的法官伦理追求使得个体的法官分别居于不同的层次,因而获得不同的社会评价。法官伦理与司法目的相联系,与司法行为和司法环境相联系。她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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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志基础,她昭示着社会对法官的崇高期望,展现着法官职业的价值取向。
二、法官伦理的基本范畴
法官伦理范畴的研究应着眼于法官自身的行为、法官与同仁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内外的关系等方面的理性规制.并应使法官伦理制度化。法官伦理价值的最大化。不在于表面化的职业教育和无生命力的政治说教。而必须寓于富有刚性的宏观制度建设和法官个体的微观行为养成之中。法官
伦理的真正养成源于法官职业的“人”与“制度”因素的真实而全面
的提升。探求法官伦理的范畴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公正是法官伦理的第一要素
公正,在程序上体现为当事人机会平等,在实体上指向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公正是司法灵魂所系,也是法官伦理最本质的要求。正如肖扬院长所言“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公正是世界各罾对法官的共
性要求。世界各国均以天平作为法官的标志,这种标识要求法官超
越于双方当事人之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审判。可见,公正当然地成为法官职业的基本伦理,而不问其来自何一国度,处于何种社会制度。
(二)法律信仰乃法官伦理的内化要素
法官须确立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
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着法律贵任和道义责任。法官运用法律与智慧通过正当的自由裁量权,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
敢的品格,进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
法官才会孜孜以求地去善待自己的职业,并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
业岽高感和成就感。而法官的法律信仰和他的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又互为因果。同时,我们可以想见,如果法官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就断不可能真正地全身心地奉献于法律事业和深入地研究法律,也更
谈不上公正地执法。由此可见,只有做到了相信法律、尊重法律,
对法律负责,法官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
确保司法公正。社会文明发展史证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是法官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欲将法治和法律工具化,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法律意识的缺位: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官不信仰法律,则无疑标志着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之沦丧!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刚刚步入法治征途的国度
来说,所有的法官伦理只有内化为法官发自内心的追求时,司法公
正事业才会有真正的进步,法治中国也才能充满希望!
(三)与中立的职业品格是法官伦理制度化的根本
从国内外司法史所形成的成功经验考察,公正的司法来自于审判,而审判又与法官职业品格互为表里,故各国司法制度架构中均要求法官职业品格、中立。正如美国亨利
卢米斯所
言“在做出判决的瞬问,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就不复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
让它的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它必须赋予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容外界的任何干预”。
公正必须以客观、中立、为基础和前提,此乃通例。法官审判案件不得有利益涉入,不能偏袒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中立性不仅在职权内,职权外也必须注意中立。
(四)廉明构成法官伦理的人性基础
“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法
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廉洁无私之职业美德。否
则,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与法官形象势必受损。“麦崇楷案件”、“田风歧案件”、“沈阳中院现象”、“武汉中院现象”所带来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影响也不可谓不久远!
(五)维制统一乃法官不可动摇的法官伦理
法官有义务维护司法权的统一,力除地方和部门、行业保护主义。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和谐有序的
良好法治环境。我国之所以规定法律统一原则,是为了这个国
家每一个地方的公民都能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之下。法律的统一不但要求法律条文是一致的,还要求运用法律的法官对于重要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精神及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一致的,荷且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对案件相关联的法律与效力进行位阶上的划分。法制统一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法的适用上.而且当然地包括程序法的适用上。
(六)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是法官伦理的核心理念
法的本质在于权利,人类法治的进程就是私权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进程。权利须依赖司法救济加以保障。法律分配权乖j义务、解决纷争、创设秩序。司法权主要是为了绘私权利以法律救济,给
公权力以法律上的制约。失去审判权的救济,私权利最终难以实现,公权力必将无限扩张。对于私权利的诉求‘,法官应该成为他们伸张正义的保护者。成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可以说,司法就是一种以特有的方式强化权利义务观念、保障权利实现的制度和秩序。法官必须树立“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本”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审判实践之中。只有这样,审判工作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提高法官职业的公信度,才能使司法真正服务予平安中国与和谐社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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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上所述,法官伦理是一种法官内在的存在,但可以外化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并可以从司法行为中得到衡霞和评估,法官伦理本身也是一种约束法官行为的潜在规则,在这一点上,就其内在本质而吉,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伦理并无二致。从自然法学的角度来讲,法律就是理念。法官伦理要形成一套对法官的约束机制,就必须上升为法律,这就是法宫伦理的法制化的原理。可行的选择是:将成熟的法官伦理上升到法律层次{若停留于内部文件的形式。满足于思想道德的教育,非但缺乏法律效力,而且与法治本质不协调。
参考文献,
(1J高洪寅.淡法仃伦理之构建.人咒i司法.2002年第3期12】徐娃明.司法改革20题.沾学.1999(9).
f3】孙关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杜.2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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