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此制度。
一、该单位负责现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该单位指示有关人员当场纠正并监督实施: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明火或火灾情况下的非法操作、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体会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
(四)消火栓、灭火设备被堵塞,影响其使用或被转用于其他目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堆放在防火卷帘下的物体会影响使用;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巡逻人员下班; (七)非法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纠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和改正的,应当记录在案备查。
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
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引起火灾,或在发生火灾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或负责人应将整改记录交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报告。
六、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书面答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