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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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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品和第—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医政处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医疗机构告知患者:

1、为了使您的治疗安全有效,请按医生的医嘱服用药物。不规范使用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将有导致精神依赖的风险。

2、请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3、您的专用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再次取药时请先拿取病历,然后去医师处就诊,待取药后再将该病历留存在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受理投诉部门: 电话:**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三、定期对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五、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根据本院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填报《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二份),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本院各执一份。

二、药学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到亳州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买。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年度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6月底前填写《年度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并在其备注栏填写“追加或减少\"原因,然后报送市卫生局核准后方可购买.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购买品和精神药品的付款必须执行银行转帐手续,不得以现金交易。

四、品和精神药品购入必须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采购人员不能自行提货.入

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药品仓库所购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按季度盘点,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对回收的空安瓿、废贴和过期、失效、破损、退回的药品须妥善保管,每年集中登记造册,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四、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五、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四、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医疗机构购买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必须按照省卫生厅规定的样式印制,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三、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四、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五、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六、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医师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

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收回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品、第一精神药品进,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

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品、第一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患者不再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

报告和处理,确保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有记录.

五、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制度

一、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对涉及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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