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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事故应急预案之应急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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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件应急预案处置预案

(一)先期处置及上报。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厂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厂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将事件及先期处置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110报警,并按规定上报当地乡镇、县办公室以及县安监、国土、、卫生等部门。上报内容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初步情况、先期处置情况、求援要求等。

(二)接警应急。县接到矿山一般伤亡事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应急响应,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部署、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不得拖延、推诿,应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

同时,立即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市、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局、市、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石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救援措施。1、及时搜救受害被困人员。2、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3、设立警戒区域及范围,维护现场秩序;确定紧急撤离信号,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加强现场保护。

4、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注意安全保护,注意山体、顶板危石分布情况,分析山体滑落或冒顶的可能性,选择最合适的救援

办法,实施搜救、抢险。

5、组织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的调配;联系上级和外界救援力量;做好后勤保障;传达上级指示;组织信息的通报、发布和情况上报工作。

6、应急结束。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救援措施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超出我厂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一般事故,厂部要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汇报请求实施应急支援,并为上级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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