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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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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体系

(一)组织领导

根据卫生部(86)号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与一级医院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管理体系。

1、医院护理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总护士长或护士长负责制。

2、医院实行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管理或护士长一级管理,并保证其行使职权。

3、总护士长由院长聘任,护士长由总护士长提名院长聘任。

4、总护士长应具有一级医院护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护师以上技术职称,应选拔熟悉护理理论及技术,有一定临床护理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德才兼备的护士长担任。

5、护士长应选拔具有一定的临床护理经验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有管理能力的护师或高年资护士担任。

(二)人员编制

各级护理人员结构应符合以下比例:

1、全院护理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8%;医师(士)与护理人员之比为1:1。

2、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10%;护理员占护理人员总数≤33%。

3、未经中等以上护理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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