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医院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立即上报医院安保科并当场落实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电热器具、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及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安保科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负责整改科室人员并落实整改。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六)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且发生火交将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科室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八)对消防科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整改报告报送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