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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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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人事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 入职与离职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安管部录用员工实行招聘制,试用期为两个月,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二、新聘员工应向公司提交个人资料,填写入职表格。(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明、照片)

第二节 辞职与解聘

一、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表》。

二、离职前要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好工作转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三、公司有权解聘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都必须把工作事宜、服装事宜交接清楚,否则依价扣发工资。

第二章 休假与考勤第一节 带薪休假

每月休息八天(安保队员另行规定)。

第二节 病、事假

一、员工因病或需本人亲自办理之事,可以请假,但请假期间不发基本工资,三天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奖。

二、请假须在上岗一小时前,否则不与批准。

第三节 工作时间

每天八小时制。(安保队员另行规定)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第一节 分配原则

一、员工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二、公司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二节 薪酬标准

一、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四章 奖惩条例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保队伍管理及建设,弘扬正气,鼓励队员勤奋工作,积极争先,努力创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护卫物业区域安全,减少和杜绝违法违纪以及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保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娄底市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掌握保安业务技能,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对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做出显著成绩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纪律、工作懈怠、常出差错的,予以严肃批评教育;对违法犯罪的, 予以依法处理,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每个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节 奖励的评定

第一条 对于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三种:

(一)、嘉奖:每次奖励 50 元;

(二)、记功:每次奖励 100 元;

(三)、大功:每次奖励 200 元。

第二条 评定的标准

(一)、工作积极、任劳任怨、品行端正、吃苦精神较好。值班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机智勇敢、时间性强、对突发事件处理果断、措施正确。

(二)、维护公司利益,服务客户热情,多次受到表扬者。

(三)、给公司提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后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做好人好事收到表扬信、锦旗等, 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五)、遇有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勇于负责,因而减少损失者。

(六)、敢于检举和揭发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人和行为。

(七)、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八)、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九)、为维护其他员工安全,冒险接受任务,确有功绩者。

(十)、从事艰苦工作或其他突出业绩贡献者。

第三节 惩罚的评定(罚款在本月绩效奖金中或以现金的形式扣除, 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一)、不准对职守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推诿、扯皮;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二)、不准在岗聊天、看书报影音、玩手机和办私事等;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三)、不准睡岗、脱岗、漏岗或擅离职守;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

/次。

(四)、不准当班饮酒和酒后上岗;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五)、不准交不清楚,未经批准私自请人顶班,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六)、不准无故不参加保安培训、训练及集体活动;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七)、不准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隐瞒不报; 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八)、五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问题歪曲事实欺骗领导或涂改原始记录者,罚款 50 元/次。

(九)、不准做有损保安形象及危害公司的行为;违者一律罚款

50 元/次。

(十)、办公室内卫生不整洁或在前未将卫生打扫干净的警告一次,再犯罚款 50 元/次。

(十一)、迟到、早退五分钟内罚款 20 元次,十五分钟内罚款 50

元次,三十分钟内依请假论处,一小时内依旷工半天论处。

(十二)、上岗不依据规定着装,姿态不整洁或未按公司工作规范值勤及未认真填写工作日表者首次予以警告;再犯罚款 50 元/次。

(十三)、不得恶意浪费公司器材、物品,如有发现除追究当班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将以浪费物品的 10 倍予以惩罚。

(十四)、不清楚或对应交事项而未交造成工作影响的,对人罚款 50 元/次。

(十五)、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及工作安排的,罚款 100 元/次。

(十六)、打架斗殴、聚众及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的,罚款 100 元/次。

(十七)、未按公司工作要求及管理规范操作,失职造成公司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罚款 200 元/次,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处 500

元/次罚款并辞退。

(十九)、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00 元/次罚款并辞退。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物业公司安管部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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