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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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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一、相关法律依据方面:

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 另外,劳部发〔1994〕4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二、赔偿条件方面: 劳动者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但是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要有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让劳动者知悉;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不能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否则会被认定该规定无效; (三)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失职行为(需明确)造成损失可要求劳动者赔偿; (四)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 (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失职一般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形); 这里也要区分“失职”的严重程度,如果是比较轻微的、一般的失职行为,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哪些费用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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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四、如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一)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职行为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综上,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有合法、充分、合理的依据以及全面的证据材料;轻易主张的话,法律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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