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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损失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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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经济损失追究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渎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XX经济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经济损失的确定 第一条 在本制度中规定的经济损失概念:由于公司管理干部、员工在本职工作、监管工作和领导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故意、过失、渎职、管理教育不力等情况造成的非正常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被盗、遗失、事故损失等。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的经济损失指的是能够确定损失金额或能够核算、估算损失金额的损失事件,损失过程为非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对象主要指有形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

第二章 损失金额的确定 第三条 自制有形资产按内部核算价计算,没有核算价的按估算成本金额进行计价。

第四条 外购有形资产按购买价和运输等相关费用之和进行计价。

第五条 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损失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计价。

第六条 为挽救或控制损失而发生的支出损失按实际支出额计价。

第七条 不能明确确定损失金额的,若金额较小,由公司财务处进行估算计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对象的确定

第 被盗事件:财产管理或使用的个人负有财产保护责任;该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保卫科中层管理人员负有职务责任。

第九条 遗失事件:财产遗失人负有直接责任;所在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 事故损失事件:事故制造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制造者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中层管理干部及相应公司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责任人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向公司赔偿有形资产损失额、为挽救或控制损失的支出额的30%—

60%,赔偿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损失额的100%。

第十三条 负有管理、教育、监管等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以下办法进行追究考核:

1、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扣罚月度责任考核分5分;

2、损失额在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数增加3分,损失额大时,以责任人中其中一人扣到100分为止。

3、扣罚的月度责任考核分直接在当月的效益工资中兑现,没有效益工资部分的人员按工资总额减去400元计算,兑现办法为:(责任考核分÷100)×当月效益工资;

4、对责任人全年的责任考核分进行累加,累加后的扣罚总分在当年的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中兑现,兑现办法为:(年度业

绩总分÷1200)×效益年薪或年终效益奖;

第十四条 在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积极采取行动,避免了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且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立了长效机制,有力地防止了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可减轻50%的扣罚。

第十五条 在发生被盗事件时,相关责任人积极组织查案且破案成功的,可减轻或免于扣罚。

第五章 责任分割办法

第十六条 发生经济损失事件后一月内,由公司办组织相关责任人召开责任分割会,按责任轻重对责任考核分数进行分摊,直接责任人因进行了经济赔偿,不再进行责任考核分数的分摊。

第十七条 对于责任考核分数分摊不服的,于两日内向公司办提出申请,报总经

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于2016年7月6日起执行,在2016年7月6日以前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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