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口王滋楚新的刑诉法将于改。年月日起施行,。理时怎么也收不到那把刀就没带刀。,因为歹徒当时根本,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要修律师为了更好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新闻媒体的宣传虽然不能成为定罪,维护量刑的依据但却起到一种强烈的导向作用令辩护律师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并承担一定的风险`2、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一、必须加辩护律师自我保护问题的提出,领导人的表态,。毋庸讳言,,在现行看到这个标题也许会有人说,,、刑下,有时某些行政长官的表态足以使案件发法都已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侵犯一举,律师生实质性的变化3、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承担。。法也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怎么又提律师的自我保护其实不然,。,的风险就大到足以丢掉饭碗的程度杀人案人,,似乎是多此司法机关的压力笔者曾办过一件故意阅卷后认为公:、。经常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同,检两家遗漏了重要证出庭宣读后,仁们会感到个方面1、。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往往碰到归纳起来。,逐依法向证人取证。。公诉人你是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外乎以下五,当庭质问辩护人么找到的我们都没有找到他,,言下之意辩护人收集的材料有问律师,新闻媒体的压力特别是一些特大要案,题言。在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过程中剥夺辩护权4、往往还没开庭各种媒体已炒得沸沸扬扬,。笔的辩护权往往得不到保证,,甚至被粗暴打断发。。者曾担任一件普通抢劫案的辩护人战士临危不惧。,新闻媒介,这方面例子不再列举,在未开庭前已作了抓获本案犯罪嫌疑人时勇斗持刀歹徒的报道但在审被害人误加的压力由于被害人是受刑事被告人直接侵害的人心理上对被告人有极36。强对立情绪并且往往迁怒于辩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这种对立情绪往往发展到一触即发的程度,增加了律师工作的难度和风险。5、被告人设置的陷井。被告人特别是劣迹很深的被告人,为了减轻、摆脱法律的制裁,有时会利用律师愿意为他依法辩护的善良心理,精心设置圈套。律师如没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就会上当受骗以致不能自拨。湖南一被告人利用律师会见机会外逃致使律师镶档入狱一案应当说是一件典型的案例。综上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方方面面的压力,承担大大小小的风险,要解决这些间题,仅靠法律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提倡和加强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我保护。二、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及律师的自我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全面总结刑事诉讼法实施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现代法制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律师的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许多重要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一,提前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第二,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第三,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第四,增加了辩护人承担的违法责任;第五,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强化了辩护人承担的违法责任,从而使律师的自我保护变得更为重要。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这些规定,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前一段律师以被委托人身份参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后一阶段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有的同仁看到前一阶段规定律师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就跃跃欲试,打算充当保证人,有的更提出通过当保证人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笔者认为这些想法不可取。首先,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与直接充任其保证人是二个概念,千万不要混为一谈。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制度是财产保证加上人的保证。明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据此,如果律师充当保证人后,因忙于其他业务,未能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一旦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律师无法了解也就无法及时报告,那么律师也就无形中被卷进去,甚至转化成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律师还怎么能继续充当辩护人呢?第三,从利害关系角度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律师一旦做了保证人,其思考问题的角度就会发生一定变化,不利于律师依法进行辩护。因此律师是不适宜充当保护人的。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据此规定: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有二种,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二是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条件因调查对象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37料,只要经他们同意即可进行。而如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则除经他们同意外,还须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即通常所称的“双重”。三)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经证人向愈或经人民成者人民许可,直接向证人收集。二是申请人民、人民收集,三是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应当肯定地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斌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又一重大进步。但是具体怎样行使调查取证权,则是每位同仁应当三思而后行的。从律师的自我保护角度出发,至少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严格遵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双重”规定,干万不要凭一腔热血而随心所欲,否则将会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第二,尽可能的不直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英国律师们说,叫我们会见被害人及证人,我们也不会见,怕被反污。第三,不要会见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免串供之嫌。第四,尽可能多的使用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证据和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收集证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的第一阶段的任务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里.法律没有斌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阶段,律师不应当进行收集证据的工作。这既是依法办事,又可避免串供之嫌。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对辩护人作了禁止性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资任。”这一规定是在斌予辩护人更多诉讼权利的同时,规定的必要的约束,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替。这一规定的内容是三个禁止,一个后果,即:第一,不得带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二,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第三,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活动的行为。一个后果是依法追究法律贵任。请注意后果的严重性是法律贵任而不是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正在修改中的刑法拟增加一个新罪名:干扰证人作证罪。用国外同行的话说将是一个很重的罪。因此,这一规定将使辩护律师面临严峻的挑战。首先,什么是威胁、引诱证人,什么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证人证言一经作出,是否不得再改变?如果证人本来就是在通供的情况下违心地提供了虚假的证言,经过辩护律师宜传法制,耐心启发,证人翻然侮悟,更正了证言,是否就是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其次,什么是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有哪些“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这些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相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正在草拟中的有关司法解释会充分考虑到这样一些问题。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之前,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无疑将会面临较大风险,因此更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予律师们一个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机遇和挑战同在。作为改革时期的律师,应该勇敢地迎接这一挑战。要奋斗就会有牺牲,但我们应该不付或减少不必要的代价。中国这一代律师应该用自己的行动向世人和历史昭示:我们不愧为改革时代的合格律师。(作者单位:湖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