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页码 1 of 4 版本 B 版次 0 产品检验作业规范 ZD/PG8.3-02 第8.3章节 1 目的 对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交付入库的成品是满足预期要求的。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制品及最终成品。 3 职责 3.1.品管部IPQC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在制品进行检验和试验。 3.2.品管部FQC负责对所有成品的检验和试验。 3.3.品管部QA/QE人员负责对在制品的验证结果的确认。 3.4.品管部主管人员或QA人员负责对成品检验结果的确认。 4 程序 4.1 抽样 4.1.1在制品送检批的组成 a 注塑成型产品按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条件、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一个送检批; b 冲制产品按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条件、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的产品组成一个送检批; c 高频自动车加工产品,包含自动车二次加工后的产品,按同一机床、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条件、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型号的所有产品组成一个送检批; d 装配生产的产品按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产品组成一个送检批。 4.1.2抽样方案 a 产品检查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样本,采用一般Ⅱ级、正常一次抽样方案; b 外观要求其AQL值(合格质量水平)按相关《产品检验卡》上的规定执行,若《产品检验卡》没有规定或没有产品检验卡时,按4.3.2 b执行; c 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项目测试每批限抽3~5PCS样本,或按相关《产品检验卡》执行,但当产品批量大于300,000PCS或产品检验卡未规定样本大小的,每批抽6~10PCS样本; d 其它项目若无其它文件规定的,按每批3~10PCS或由检验员确定。 4.1.3产品制程检验按每次3~5PCS抽样,但若同一工序步骤同一时间生产产品数量多于5PCS的,按实际生产数量抽样(如注塑成型每模8穴,制程检验应抽取8PCS样本)。 4.2 过程检验 深圳市*****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页码 2 of 4 版本 B 版次 0 产品检验作业规范 ZD/PG8.3-02 第8.3章节 4.2.1制程检查 a 零部件或原材料确认:IPQC对即将投入使用的构成最终产品一部分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必要时包括包装物资进行验证确认,记录物料标识,包括批次号的标识,验证项目为物料包装是否符合规范,外观要求是否满足,适配性能是否可靠等,若物料经确认不能使用的,在物料或其包装上以“不合格品”予以标识,并通知生产单位予以退库处理,当物料经验证或确认能够使用的,准予生产单位将该物料投入使用,IPQC应对物料料号及其生产批次号予以记录; b 初(首)件检查:生产单位须对所生产的初(首)件产品进行检查,当生产单位检查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将初(首)件产品连同已填写相关内容的《初件检验记录》表送交IPQC检查,IPQC要在接受到初(首)件产品送检信息后45分钟内进行初(首)件检查,填写《初件检验记录》,并将副本提交生产部门相关人员,经初(首)件检查合格的产品,交生产部门封存,作为本批次产品生产的限度样本,并准予生产部门批量生产,若初(首)件产品经检查不合格的,退回生产部门,并配合生产部门分析原因,当分析结果确定属物料不良的,对物料以“不合格品”予以标识,并通知生产部门将物料退回仓库,若分析结果确定属于工艺原因的,由生产部门予以改善后重新送检初(首)件产品; c 巡回检查:IPQC要定期及不定期地对生产部门正在生产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按相关产品的《管制计划》执行,若没有管制计划的或管制计划未规定的,IPQC要确保不超过3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尤其是对刚投入批量生产不满3个月或生产批量数尚未达到100K的产品,其巡检频率不得超过2.5小时一次,当巡检时发现产品制程异常或产品连续性或批量性不符合,要立即通知生产单位暂停生产,并协助生产单位对在这一个巡检周期内的产品进行隔离、标识,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并参与生产单位分析原因,若原因分析结果确定属原料不良,则对该原料予以“不合格品”标识后通知生产部门将不良物料退回仓库,若经分析确定属于制程原因导致不良,要求生产部门予以改善,并继续跟踪验证直到不良现象已经得到有效的改善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对经隔离的产品,要求生产部门进行挑选或重工后组成送检批送检。 4.2.2在制程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产品批量或重大或原材料批量或重大不良,IPQC均要及时编制《品质量异常联络单》呈主管人员或质量工程师核准后转发给相关的责任单位,执行《改进控制程序》的规定。 4.2.3品管部IPQC所作的初(首)件检查内容或项目要符合《产品规格说明书》中的要求,
深圳市*****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页码 3 of 4 版本 B 版次 0 产品检验作业规范 ZD/PG8.3-02 第8.3章节 若本公司现有设备、工艺、环境等尚不具备检查条件的项目,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免于检查。 4.2.4品管部IPQC所作的巡回检查内容或项目最低要求为产品外观要求及组合尺寸,但当IPQC认为有必要作其它性能检查时,IPQC可以根据需要任意抽取样本进行测试。 4.2.5品管部IPQC所进行的产品或过程的所有检测除4.2.4条最低要求以外的检查活动,均要编制相应的质量记录予以保持,执行《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4.3 产品检验 4.3.1缺陷等级 a 致命(严重)缺陷: 会给使用或维修、维护带来危险; 功能性缺陷或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标准; 客户不能接受或存在客户重大投诉或处罚的; 若使用后会对最终产品造成致命性的损坏或若使用会造成批量产品的不良等。 例如:连接器短路,容易被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大电流击穿等。 b 主要缺陷: 性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但不至于引起危险或不安全现象; 导致最终产品使用性能或功能下降; 客户很难接受或存在客户抱怨风险的。 例如:连接器严重破损,电镀层色泽不一致,电镀件不能通过盐雾试验、可焊性或耐焊性不良等。 c 一般(次要)缺陷: 不满足规定的要求但不会引起客户抱怨及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 客户难于接受但通过沟通能使客户接受的; 不影响使用、测试的; 非批量性的; 例如:塑件上的毛边或料污,非功能件上的缺损、色差等。 4.3.2AQL值 a 按相关产品《管制计划》中的AQL值的规定; b 若没有编制产品《管制计划》或产品《管制计划》未予以规定AQL值的,所有致命(严重)缺陷的AQL值为0收1退,主要缺陷AQL值为0.10,一般缺陷AQL值为0.25。
深圳市*****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页码 4 of 4 版本 B 版次 0 产品检验作业规范 ZD/PG8.3-02 第8.3章节 4.3.3当产品检验合格的在《产品标示单》上加盖检验员印章后准予生产部门包装入库或出货,若经检验不合格的,予以标识并隔离,通知生产单位按不合格品处置。 4.3.4检验和试验及其工艺要求 a 检验人员抽取样本后,先测量其外观、尺寸等无须破坏性试验的检验项目、待上述事项全部完成后,再进行破坏性及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 b 外观检验要求:采用常态照明(40W日光灯),待检品要清晰位于检验人员视线内,一般取位于距检验人员眼睛25~35cm,当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执行更高要求时,依检验人员认可的条件为准。 c 监视和测量装置:卡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2mm,千分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1mm,标准规精度等级不低于0.002mm其它装置要满足相关的工艺、检验文件或工程蓝图上的测量要求。 4.4 检查结果的处理 4.4.1品管部IPQC要在QA或QE或部门主管的指导下对检验结果的数据或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产品及其实现过程中的变异趋势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协同生产部门分析不良产品在实现过程中产生的原因。 4.4.2将分析结果及时报告部门管理人员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使其得到重视和利用。 4.4.3跟踪验证生产部门针对不良产品及不良现象所采取的改善措施,直至所采取的措施得到完全实施并且证实有效后方才并闭该项目。 修改情况 NO 修 订 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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