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XXX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王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王XXX,现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王XXX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一、证据依据
纵观本卷,有关王XXX年龄的证据一共有四组,第一组证据证明王XXX出生于1997年9月2日:XXX县XXX派出所出具的“王XXX户籍证明”及王XXX户口薄各一份。第二组证据证明王XXX出生于1998年10月:XXX侦查员XXX、XXX从XXX县XXX乡计生办提取的XXX乡XXX组计划生育户口册一份五张。第三组证据证明王XXX出生于1998年具体几月不详:1、证人杨XXX、邓XXX(村主任)、吕XXX证人证言;2、XXXXXX派出所出具的吕XXX、杨XXX家庭成员情况。第四组证据证明王XXX出生于1998年农历9月2日:王XXX父亲王XXX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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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综上所述,王XXX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盗窃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建议贵院依据《刑诉法》第15条、142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X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采纳!
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律师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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