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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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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加强对动用明火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发生火灾和爆燃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阐明了动火申请手续、动火工作原则、动火审批权限、动火现场管理和处罚 等内容;

1.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部门和个人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安徽省常委会《安徽省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定义与范围

影响全公司安全和生产的动火;在禁火区域内;各类采取安全措施的油箱和储存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焊割作业等。

3、 动火工作原则

3.1禁止在下列场所、部位动用明火: a、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b、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c、正在安装保温材料的场所; d、各类留有易燃品残渣的风管; e、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f、与邻近单位相连并具有危险性的部位。

3.2 各级审批人员如认为动用明火将发生危险的,有权拒绝在动火单上签字并制止这种

违法行为,在动用明火问题上无任何特例可言。

3.3 公司原则上不希望任何部门在任何部位动用明火,各部门应力争用其它机械加工方

法代替动用明火。

4、 动火申请手续

4.1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氩弧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前,

动火部门经办人员必须将动火人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并按要 求填写《动火申请单》,写清用火部门、用火种类、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用火时 间、用火目的、用火人姓名、监火人姓名、安全措施及用火部门领导意见,交行政人事部进行审核。

4.2行政人事部接到动火部门填写的《动火申请单》后,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勘察,若

无不安全因素,方可签署动火意见,并经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动火申请单》一式三份,其中一联由行政人事部留存;一联由交动火人;一联由行政人事部交公司消防队(员),同时通知公司消防队(员)按申请动火时间对动火区进行监护。动火部门及动火人动火前,必须通知公司消防队(员),公司消防队(员)到现场监火后,方能动火。

4.3动火单必须由公司动火部门员工填写,监火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使用电焊、气焊、 气 割、氩弧焊、喷灯等作业的,不管是否在同一部位施工,审核批准的动火时间只 能是工作日的一天内(非特殊情况,休息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动火)。 4.4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5、动火审批权限

5.1 动火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再经公司行政人事部签署同意意见后,

交最后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审批动火申请单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办,各级签字人应本着对国家财 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事先察看动火现场。

6、动火现场管理

6.1任何部门和个人在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领导、公司主管领导等有关人员未全部签署

“同意动火” 意见之前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如若违反,不管任何情况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6.2在动用明火过程中,必须落实以下六条安全措施:

6.2.1清除作业场所及附近的易燃、易爆物品; 6.2.2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火结束,物归原地;

6.2.3动火部门应指派本公司专人监火,任何监火人不得擅离现场; 6.2.4动火人必须持有效期内的上岗操作证;

6.2.5动火部门主管领导须核查现场,并亲自或委托人指挥动火全过程;

6.2.6动火结束,清扫现场,并确保无余留火种(现场停留时间为30分钟)后方可离开。 7、处罚

7.1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或有无操作证违章动火行为的(按一次计算),扣罚当事 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罚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上报消防机关,处以当事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 拘留;

7.2动火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一条),扣罚当事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 罚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视情节,上报消防机关处理。

7.3违章造成火灾事故者,不论其损失大小,公司员工一律作开除处理,并扣罚当事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罚用火部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该部门全年度各类荣誉称号的评比。与此同时,上报消防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7.4对当事人的违规违法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依据事实执行。 8、附则

8.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8.2凡单位任何部门必须执行本《制度》。 8.3本《制度》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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