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南京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南京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推动专利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全市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专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在南京行政区划内规划布局、以从事专利技术及产品创造、管理、运用、生产经营、服务和许可为主要任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相对集中并形成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产业基地。
第三条 申报专利产业基地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者所属区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已制定落实国家、省和市鼓励产业基地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具有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基地及基地内企业发展的优惠;
(二)申报者所属区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成立产
业基地建设组织机构,统一协调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明确专门部门,负责产业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申报者所属区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按照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有本辖区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和发展规划及产业基地中、长期计划,并形成自身的产业特色定位。 (四)地理边界明确,已有一定规模适应专利产业基地发展的软硬件环境及配套设施,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五)上年度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达亿元以上;基地内注册企业达3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拥有专利技术100项以上;年专利技术培训人员100人次以上,年申请专利5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项以上。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产业基地的审核、认定、指导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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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工作。各区县(高新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产业基地的申报、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产业基地的申报应由区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产业基地所在地的区县、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应在规划、场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产业基地提供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建设和基地内企业发展。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产业基地企业数量、从业人 员、专利技术培训、专利技术创造、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情况等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产业基地资格并摘牌。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相应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驻企业享受优先被推荐上级各类计划项目等优惠。
第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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