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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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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问题探讨

政绩考核对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起着导向作用,而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政绩考核必须有科学的考核方法来加以保证。本文从五个方面即:量化考核指标,增强政绩考核的准确性;扩大群众参与,增强政绩考核的民主性;施行政绩公示,增强考核结果的公认性;实行分类考核,增强政绩考核的针对性;借助中介机构,增强政绩考核的科学性;提高考核主体素质,增强政绩考核的权威性;就如何改进和完善政绩考核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标签: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法

改进和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政绩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对领导干部牢固地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方法作了探讨。

一、量化考核指标,增强政绩考核的准确性

以往政绩考核中的一个弊端是定性的多,定量的少,政绩考核结果的准确度受影响。量化考核要解决四个问题;

1.考核指标尽可能量化。通常“经济发展水平与质量”等指标,如人均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等是按量化考核的。但涉及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党的建设这些方面,则定性的多,定量的少。笔者以为这些指标也要尽可能地加以量化。比如说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各地文明委目前都有一套比较细.致的考核指标,可借用。即便是“党的建设”项目的考核,可通过许多子项目的量化指标来反映。如作风建设是“党建”重要内容,要对此进行考核,我们可以通过对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关于作风建设方面出台了哪些文件规章,有什么样的举措,在本任期中对机关作风投诉案件有多少、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评价等等来达到。以上这些数据可通过作风投诉电话、信访局、纪检委、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记录获得,只要平时注意积累,做起来并不费时费力。

2.量化指标如何提出。通常量化指标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地方党政班子任期工作目标的确定,根据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任务,逐年分解,这样确定的量化目标,有章可循,比较慎重、严肃、合理。二是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量化目标的确定,目前主要还是各部门自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下发。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把工作目标定低的多,高的少;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容易完成的多,完成难度大的少,其直接后果是:一些工作目标定得比较低的部门,结果往往超额完成任务,得到表彰和奖励;而另一些工作目标定得比较高的部门,工作任务勉强完成甚至完不成,可能要受到批评,这样就可能出现大家把工作目标都定得低一点的现象。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提出,考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年度的工作重点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尽可能参考相关部门的指标,本部门往年所报工作指标等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必要时要请专家论证,部门自报的量化指标可作参考。对在自报指标

中有意虚报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在考核中要扣分。量化指标确认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以利于监督。

3.量化指标的提出以什么为基准。政绩考核采用的数据,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依据。依据统计法,统计部门是信息数据管理、发布的法定部门,其统计方法、程序及其他技术手段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许多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从业人员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熟悉业务。因此,所提供的数据准确性比较高。组织部门在设定考核对象的量化指标时,要依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这样比较科学合理。

4.指标量化后的简约考核。量化指标增多后,考核的工作量将加大,对考核主体的业务素质要求势必更高。这里的业务素质除与考核有关的组工业务之外,更主要的还有与被考核单位业务相关的素质,据笔者的调查,在许多地方中,一个比较合理的政绩考评指标体系,大约涉及20多个部门,按现行的考核队伍无疑难以胜任。解决的方法是借用相关部门的力量和已有的成果。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可委托“文明办(委)”“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委托环保局等等,但这样又可能产生多头考核,被考核单位难以承受;为避免多头、重复考核,在平时,组织部门要注意与政绩考核有关数据的积累,还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进行协调、部署。

二、扩大群众参与,增强政绩考核的民主性

及其的政绩大与小、优与劣、真与假,政绩的受惠和影响者即人民群众感受最真切,既然是执政为民,因此,对政绩的评价,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应该是评价政绩的最终标准。但是,目前在涉及人民群众参与政绩的考评方面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政绩考核中如何扩大群众参与的问题。通常的考核中,有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这些环节,这是群众参评的一种方式,但是,这里的“群众”,主要是下级及基层单位的领导,这是必需的。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群众”。基层领导无论是来自行政、事业还是企业单位的,对上级来说,虽然也是“群众”,可是,这样的“群众”与上级有许多复杂关系,评价政绩会掺杂许多功利因素,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就会打折扣。普通群众顾忌就较少,评价结果可能更趋真实。所以,政绩评价应有真正意义的普通群众参与。

2.群众参评的权重应以多少为宜的问题。在政绩评价中,群众的参与度究竟以多少为宜,这是需要在实践不断加以探索的问题,太多了,工作量大,一些数据的处理上难度会增大;少了,代表性和群众的参与度不够。笔者以为,当前以20%~30%为宜,随着政务公开力度的加大,这个比例可逐渐加大。同时群众参与的权重分配还要根据考核内容、性质及政绩鉴定的复杂性与难易度确定。那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考评,群众评价权重要加大,可以到60%、70%,甚至更多,如城镇居民的就业指标、义务教育指标、社会保障指标等等。有些可以由专门性考核与居民评价相结合,各取其长避其短;有些指标可完全交给群众评价,如社会治安、农民负担等,对

这些工作业绩考核,主管部门可能会提供较详尽数据,但总是说好的多,究竟真实情况如何,当地农民、社区居民感受最深,应以他们的评价为准。

3.群众评价结果准确度如何提高的问题。当前,妨碍普通群众参与政绩评价的主要因素是,他们对政务、政绩情况不明了,难以评价,即便参与了,也是仅凭印象打分,势必影响评价结果。因此,与群众参评相配套,必须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增强施政的透明度,推行政绩公示等。

4.群众代表如何产生的问题。人民群众参评政绩,在现有条件下不可能是行政辖区内全体公民,必须既有代表性又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公道正派的人。在以往的干部考察中,有时也有群众代表参与,但这些群众代表是由被考核单位的领导刻意圈定的,以图产生比较有利的考评结果。还有的在干部考察中,组织者指定那些能为被考察对象说好话的“群众”,供考核组测评、谈话。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群众代表的产生必须由广泛性、代表性、随机性,有一定的程序。在党代表、、政协委员中可遴选一部分,这部分代表的产生可商之于有关部门。市民代表的产生难度较大,笔者以为当前可否通过本地城调队的民情调查网络随机抽取,这样能充分体现群众代表产生的不确定性,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三、施行政绩公示,增强考核结果的公认性

政绩公示是与政绩考核中的扩大群众参与紧密相联。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评价,并且提高评价的准确度,必须让人民群众了解被考核对象在考核期内干了些什么、怎么干等内容,需要让他们明了,其评价才能有的放矢。传统上,党政机关工作存在着严肃、神秘的一面,透明度不高,再加上部门工作的复杂性和各部门工作职能的多样性,的所作所为少为或不为人知,和公民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解决的办法是实行政绩公示。

1.工作目标公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任期工作目标确定后,应在施政范围内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2.工作业绩公示。年度、届中、届末等凡遇考核的时刻,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述职后,将班子的工作业绩与领导干部的述职内容在当地媒体上一并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评议,看其政绩的大小、多少、优劣、真伪。

3.考核结果公示。当前不少领导干部对批评、评价一类的组织管理方式普遍存在着“不怕通报,就怕登报”的心理,这说明公示的监督、鞭策作用比较大。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让人民群众最后知道结果,既能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贯彻到底,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政绩评定的热情,又能较好地激励领导干部创造政绩。公示的途径、范围要以政绩的性质、涉及面而定。一般通过当地的文字媒体,此外如网站,还可编印专门的小册子,分发到评价主体手中。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工作业绩,一般在部门及系统内进行公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业绩,应向社会公示,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结果,大范围的当前暂不宜公示,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但可以有选择地进行一

些试点,加以探索。

四、实行分类考核,增强政绩考核的针对性

就领导班子来说,由于自然条件、发展水平、历史积累、主导产业、风土民情不同,就领导干部个体来说,他们的岗位职责、扮演角色等的不同,不能以一种模式、同一指标、等量数值去考核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不同职级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要力求体现一个地方和不同岗位的特色。

1.要区分不同地区部门,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和分配权重。要针对不同地区部门的特点进行要素分析,科学合理地设定考核指标。如区、县(市)要按工业、农业、商贸旅游、城市化等的基础差异,分等次设置指标。机关部门按工作的性质设置指标,如可分为党群管理类、经济管理类、综合管理类等。在对权重的分配上,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定,如有的区、县(市)以工业经济见长,有的县(市)农业是优势,有的区商贸是主导产业,在分配权值时,这方面的权重要相应加大;对于影响广大地区人民生活用水的库区、水源涵养区则要加大环保及绿化考核的力度;众多的机关部门不仅职能不同,考核的指标内容也千差万别,而且在考核方式上也要根据工作性质有所不同,如那些窗口单位、以向公众提供服务及执法的部门,在对他们的政绩考核时,公众、服务对象、被执法者参与的权重要加大。

2.要根据不同对象,分别设置考核指标。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位特点进行要素分析,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指标。一般可根据“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副职领导”等几个层面来设定。对每个层面指标的设置要切合岗位实际,如对于正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中应有“统揽全局”“决策筹划”“民主作风”等内容;对副职领导干部则应相应突出“扮演配角”“当好参谋”等针对性较强的指标。

3.考核分值的设置主要是相对增长率,而不是绝对增长值。由于历史条件和工作基础等存在着很大差异,考核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只能考核他们在任期内做了多少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进步了多少,面貌发生了多大变化,一些指标的相对增长率能较客观地反映这一点,如GDP增速,地方财政增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等,而绝对增长值只能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现实状况。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不管那里的领导干部如何努力,很难在短期内赶上发达地区。考核相对增长率能较好反映当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工作上的努力程度,有利于调动经济落后地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干部的交流。而考核绝对增长值,则效果相反。

五、借助中介机构,增强政绩考核的科学性

政绩考核涉及面广、业务性强、专业要求高,仅靠组织部门的力量难以胜任,事实上今后组织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政绩考核所涉众多专业的人员。在政绩考核中要引入市场机制,对那些工作量大、专业要求高、又不涉及机密的专门性考核,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办理。在干部考核中常常会遇到诸如对重大工程完成情况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等,诸如此类,完全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公司、

会计事务所、各类评估事务所来实施。对中介机构的利用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部门的有关项目已有鉴定结论,组织部门的政绩考核可直接采纳。二是尚未有结论的,根据需要,考核部门可以在社会上挑选一些同行业中信誉度比较高的中介机构,对需要考核的项目,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估。当然,组织部门在利用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时,要慎重,鉴别真伪。目前,社会上一些中介组织为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受利益关系人的请托,作出一些虚假的评估。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中介组织的聘用,要由考核组指定,费用由考核组支付,在评估过程中,考核组始终要有人参与,从旁监督:对已有结论的使用要特别慎重,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作出真实性鉴定。

六、提高考核主体素质,增强政绩考核的权威性

考核主体是政绩考核的组织者、操作者,承担着政绩考核体系的设计和对被考核对象政绩的调查核实、综合分析、作出评价结论等职责。“一流之人,可识一流之善;二流之人,能识二流之美”。考核工作在具体实施时,给考核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由于考核主体的资历阅历、兴趣爱好、专业知识、思维方式等不同,在对考察对象的评价上有时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这样,政绩考核本身的复杂性和在“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原则下,更要求政绩考核的客观、公正和准确,这就迫切需要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考核队伍。

一是要加强考核主体的思想政治建设。考核主体的思想政治建设,主要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教育;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教育;组工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在当前形势下,对考核主体来说,重要的是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教育,对什么是政绩、为谁创造政绩、如何创造政绩和怎样衡量政绩等问题有比较系统的认识和正确的把握。

二是要加强考核主体的职业能力建设。要实行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制。上岗证可以由组织部门通过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再加其他的素质要求的考察后颁发,也可以通过组织部门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的资质鉴定后颁发。要有一支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届中、届末考核规模大、时间长,组织部门往往要借用相关部门的力量,对被派出单位来说,要抽调精干人员协核,并且要相对稳定这些人员,以利他们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成效。组工干部的专业结构不可能完全对应考核相关的专业,但组织部门在新进人员时要考虑考核工作的需要,除传统的人文社会科学、党建政治之外,要适当招募一些经济财会、社会心理、城建,甚至于其他相关的一些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人,这是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干部考核队伍的基础。

三是要建立考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关于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的问题已提了多年,目前还没有很好地实行,要积极探索,先行试点。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明确干部考察部门考察组和考察人员的责任。考察责任主体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对违反考察纪律的,因主观故意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责任。为落实考察责任制,应将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原始记录等资料建立档案。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要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内容、责任方式、追究时效等。

最后,对政绩考核结果的产生,我们认为,分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这样四个等次为宜。因为政绩考评不是评先进,对政绩突出或比较突出的等次不能搞百分比、限定名额,差的等次也是这样。

编辑/佳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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