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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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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杜绝安全事故,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持项目全过程良好形象、环境和精神面貌,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天津)有限公司所开发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工程建设。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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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承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 工程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督导总承包单位执行施工合同,完成现场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二)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监理细则。 (三)批准经监理审核的总承包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四)检查监督现场监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向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并负责验证。

(五)现场巡视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后及时向总承包单位发出业主工作联系单,责令整改并负责验证。

(六)参与现场监理组织的各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及会议。

(七)协助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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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监督执行国家法规、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定。 (二)编制、提交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细则。 (三)审核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四)日常现场巡视、检查安全资料;监督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现场各作业面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及生活区的卫生、消防、保卫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召开安全文明施工专题会并考评。

(六)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规范等不合格的施工行为,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由通知人跟踪并验证;在接到承包单位整改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将结论抄送工程管理部备案。

(七)协助处理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定。 (二)按总承包合同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及现场布置,并编制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三)按照已审核通过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四)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

(五)出现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处理并通知监理及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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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按国家、地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规定,以及合同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公司审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三)配合监理定期组织的安全检查,对监理发出的整改指令接受并整改。

第十二条 监理审核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文明监理细则,报工程管理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细则、方案执行。

(一)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与保证体系、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教育与检查制度,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检查土方开挖与支护、桩基施工、塔吊及电梯安拆、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等安全技术措施。

(二)监督检查现场各作业面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生活区的卫生、消防、保卫等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考评;针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规范等不合格的施工行为,则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由通知人跟踪并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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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接到承包单位整改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将结论抄送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审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

(一)检查监督现场监理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理情况,发现问题发监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并负责验证;现场巡视承包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发业主工作联系单责令整改并负责验证。

(二)参与现场监理组织的各种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及会议。

第五章 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问题及事故的界定

(一)特大安全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伤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人员轻伤或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的事故。

(四)一般安全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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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但尚未造成人员受伤。

第十五条 一般安全问题的整改:监理单位对于现场安全问题,要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条例的行为,指出安全隐患并勒令施工单位整改;对不听劝阻、拒绝整改的,要对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工程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本部工程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等待调查、取证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将事故向工程管理部报告,工程管理部应立刻向公司本部工程部及公司领导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善后处理、保护现场,等待调查、取证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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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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