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
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
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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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成立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另
行文)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信息化部门共同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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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市保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民政、水务、外经贸、农业、林业、文物旅游、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洋渔业、统计、环保、公路、气象、城市综合管理、房管、电信、移动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第九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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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潮州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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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各部门都必须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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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潮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五条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各部门应按照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六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七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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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潮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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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各部门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市各部门应定期对共享数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修正。
第六章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
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
是潮州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市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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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市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化部门意见并报市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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