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高新区管发[2012]32号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 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开发区内企业发展,推动企业进入非上市公司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高新区管委会制定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企业进入非 上市股份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企业发展,推动企业进入非上市公司场外交易市场(简称“场外交易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委会直属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份制改制,或在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进行再次定向增发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予以100万资金支持。为高新区做出重大贡献的挂牌企业,最高予以3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四条 企业及股东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补缴的税款,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第五条 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因补缴税费等情况占压流动资金,需要以贷款方式补充流动资金的,予以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六条 企业挂牌后三年内,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定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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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或资本运作,成功融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融资后三年的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增量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列入高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天津市及新区的各项支持。
第 企业以虚假资料套取管委会支持资金的,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请求高新区扶持的申请。
第九条 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享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及高新区有关融资支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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