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二稿)
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
红色字体部分表示本次修改条文及所属节。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 ......................................................................................... 2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 8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8 第二节 建设用地 ......................................................................................... 11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13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 .......................................................................... 17 第五节 城市绿地 ......................................................................................... 31 第四章 建筑工程管理 ....................................................................................... 37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37 第二节 建筑退让 ......................................................................................... 47 第三节 建筑高度 ......................................................................................... 55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 .............................................................................. 58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 63 第六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 67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 68
第一节 道路交通工程 ................................................................................. 68 第二节 用地竖向 ......................................................................................... 77 第三节 水资源与给水工程 .......................................................................... 79 第四节 排水工程 ......................................................................................... 80 第五节 电力工程 ......................................................................................... 81 第六节 电信工程 ......................................................................................... 84 第七节 燃气工程 ......................................................................................... 87 第八节 热力工程 ......................................................................................... 第九节 环卫设施 ......................................................................................... 90 第十节 工程管线综合 ................................................................................. 94 第十一节 城市家具 .................................................................................... 102 第六章 城市防灾 ............................................................................................. 103 第七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 109 第八章 附则 ..................................................................................................... 112 附录一: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 113 附录二:名词解释 .............................................................................................. 114 附录三:计算规则 .............................................................................................. 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专业规范的关系]
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 [技术规定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特别控制区]
1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
第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七条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2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第 [镇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镇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 [规划研究]
规划研究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城市专项规划研究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就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城市专项规划研究就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
建设项目规划研究就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进行专题研究,包括规划条件研究和项目概念设计两种类型。项目规
3
划条件研究主要包括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等内容;项目规划条件研究可作为拟定项目规划条件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贯彻布局合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彰显城市特色、满足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城市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条文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本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成果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研究报告和相应的图纸。
4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和各方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附件等内容。规划文本中应明确强制性内容。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相关附件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和附件等内容,必要时编制管理文件。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技术图纸;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公众参与报告和规划采纳情况说明等内容。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成果要求]
城镇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
5
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村庄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规划文件包括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
城乡规划成果内容应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以及附件中的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应齐全。
提交城乡规划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十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面积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公顷,不大于200公顷。规划编制区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分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区;小于5公顷且周边发展成熟的地块,不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6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性内容调整]
下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性内容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审议通过后实施,报同级备案:
(一) 建设项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地块界线进行调整或合并。
(二) 符合土地功能兼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土地功能进行调整。
(三) 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布局结构的前提下,局部地块位置进行调整。
(四)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弹性支路或15米(含15米)以下支路,在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使用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五) 在开发强度不变,满足历史文物保护和机场净空控制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局部地块建筑限高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
7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原则,并与其他规划相协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宜兼顾周边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落实相应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基础设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验算路网密度指标,因取消道路增加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作为开敞空间、公共绿地或配套设施使用。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化程度较低的乡镇,可视实际情况采纳《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进行用地分类。城市专项规划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分类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和适建性]
8
各类建设用地遵循土地使用的兼容性原则,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
居住用地R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公共设施用地C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道路广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场用地市S 政研其一二三发普特堆物 铁 公管港机道广停公用公生耕绿地其他用地G E 弃林村及置 设他地 类类类公贸化育疗科物类类类 通种场流 路路道口场路场车地镇CE其地施G1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G2 E4 E6 9 2 E7 U 他M9 一二三办商文体医教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别墅 住 低层住宅 建多层、小高层住宅 筑 中高层、高层住宅 教幼托机构 小学 育 普通中学 商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社区集中 商业服务网点 ● ● ● × ○ ○ ○ ○ ○ × 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门诊所 住× × × × × × × × × ● × 疗卫 生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文动站 级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区健身活动场所 ● ● ● ○ ○ ● ○ ○ ○ × 公变配电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市公共厕所、清洁楼、垃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圾转运站 务× × × × ● × × × × ○ ○ 公燃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设用公 共停车场库、公交场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站 居委会 政绿 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行政办公建筑 办住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区合楼 级商综合商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道路广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场用地市S 研其一二三发普特堆物 铁 公管港机道广停政公用公生耕居住用地R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绿地其他用地G E 弃林村及置 设他地 类类类公贸化育疗科物类类类 通种场流 路路道口场路场车地镇CE其地施G1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G2 E4 E6 9 2 E7 U 他M9 一二三办商文体医教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以业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上服险公司 公务一 般旅馆、招待所及其共服务设附属设施 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农贸市场、批发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 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体部、歌舞厅 娱广电中心、报社、出版乐社、通讯 社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 医休养所、疗养所;(不疗含干休所 )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教育科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施 场及附属仓库 业余学校 研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工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业 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仓普通储运仓库 特种仓库 储 露天堆场
道路广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T 场用地市S 研其一二三发普特堆物 铁 公管港机道广停政公用公生耕居住用地R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绿地其他用地G E 弃林村及置 设他地 类类类公贸化育疗科物类类类 通种场流 路路道口场路场车地镇CE其地施G1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7 M1 M2 M3 W1 W2 W3 W9 T1 T2 T3 T4 T5 S1 S2 S3 G2 E4 E6 9 2 E7 U 他M9 一二三办商文体医教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市加油站、加气站 政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公动车训练场 用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 污水、垃圾处理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设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 注:●为允许建设;○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和面积为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应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明确建设单位的用地范围线、建设用地界线、规划道路红线以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用坐标限定并附注用地面积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护用地]
污染型工业或危险品仓库等须特殊防护的用地与周边建设用地之间必须预留防护绿地;一般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必须预留防护绿地,预留要求应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文和相关规范的规定。防护绿地在污染性、生产性建设单位的用地范围内预留,防护绿地可计入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发面积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单独开发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见表二)规定,未达到面积要求的,不得开发建设。市政设施项目、社会性公益项目和其他公共设施项目不受最小建设用地面积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建设项目开发最小建设用地面积需求可由其所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在有利于城乡规划统筹实施的基础上给予确定。
表二 单独开发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
项目类型 最小面积(平方米) 住宅项目 3000 商业性公共民用项目 工业仓储项目 4000 2000 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零散用地,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单独开发建
12
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 邻近土地均为道路、河流、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 邻近土地均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 邻近土地因用地性质不同,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四)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邻近土地都已完成改造或新建,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五) 历史遗留征地,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 [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通则]
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须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住宅用地容量控制指标]
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按《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见
13
表三)规定执行。
表三 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建筑高度 低层、多层(≤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10层以上) 建筑密度 ≤32% ≤30% ≤22% 容积率 ≤1.9 ≤2.4 ≤3.5 注:本表所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见表四)规定执行,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度假村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市政、绿化等公用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范执行。
表四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用地类型 C1/C2/C3 建筑高度 ≤24米 建筑密度 ≤40% 容积率 ≤3.0 14
>24米,≤50米 裙楼≤45%,主楼≤25% >50米 C5/C6 ≤24米 裙楼≤45%,主楼≤25% ≤30% ≤4.0 ≤6.0 ≤2.0 ≤3.0 ≤4.0 >24米,≤50米 裙楼≤30%,主楼≤25% >50米 裙楼≤30%,主楼≤25% 注:C4类的综合型大型运动场馆可参考C1/C2/C3类开发强度,特殊情况下其他开敞式运动训练场地的开发强度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使用类别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工业仓储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按《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见表五)规定执行。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工业仓储用地,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范执行。
表五 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用地类型 工业用地 建筑高度 单层 ≤24米 建筑密度 30%,≤60% ≥30%,≤50% 容积率 ≥0.6,≤2.0 ≥0.6,≤2.5 15
>24米 仓储物流用地 单层 其他 ≥30%,≤45% ≥30%,≤50% 裙楼≤50%,主楼≤30% ≥0.6,≤3.5 ≤1.0 ≤3.0 注:①工业、仓储物流建筑层高大于8米时,按2层计容;
②按照“单层”标准控制建设指标的厂区,其单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有建筑物总基底面积的75%,并不得出现高于24米的建筑物;
③按照“≤24米”标准控制建设指标的厂区,其建设用地中不得出现高于24米的建筑。
第三十二条 [零散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零散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三》、《表四》、《表五》并结合所在片区的配套设施情况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建筑间距、退让、限高等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混合性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为混合性质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建设用地以下情况的,视为单一性质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三》、《表四》、《表五》控制。
(1) 居住用地:非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
16
面积总和10%的;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非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面积总和10%的;
(3) 工业仓储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二) 一宗建设用地中,其他性质建筑面积超过以上比例的,按不同性质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分别控制。
(三) 难以分别核算的混合性质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三》、《表四》、《表五》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
第三十四条 [混合类型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一宗建设用地具有不同层数或建筑限高的,建筑容量指标分别控制。难以分别核算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三》、《表四》、《表五》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总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高于各指标高限的加权平均值。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设施]
17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八类。
(二) 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第三十六条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一)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符合相关标准,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二)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 市级和区级卫生医疗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18
(四) 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 (五) 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 (六)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包括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区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包括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
(七)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包括商场、专业市场和商业步行街等。
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规划要求相对集中布局,形成市级和区级中心。
第三十七条 [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一)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见表六)。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见表六);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居住小区配置所
19
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合理选配部分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20
表六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区 教育设施 2 1 寄宿制高中 普通高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 - - - ≥16200 ≥21600 ≥27000 ≥32400 3 4 5 6 ●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运动场地应设200~4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36班 48班 60班 - - - ≥54000 ≥72000 ≥90000 - - - 每班50座,用 地面积为30 m2/座。 小区 寄宿制高中应设置400m标准环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至少应设4~6个篮球场,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配置级别 备注 21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每千人30名高中生。 3 初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 - - - ≥14400 ≥19200 ≥24000 ≥28800 2.25 3 3.75 4.5 ● 小区 ○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初中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每千人40名初中生。
2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4 九年一贯制学校 5 小学 - - - - ≥8100 ≥10800 ≥13500 ≥16200 1.15 1.5 1.9 2.3 27班 36班 45班 54班 - - - - ≥15300 ≥20400 ≥25500 ≥30600 1.14 1.52 1.9 2.28 中学每班50○ 座,用地面积为16 m2/座;小学每班45座,用地面积为10 m2/座。每千人40名初中生,70名小学生。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小区 ○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500~1000m范围内。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3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 23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小区 每千人70名小学学位。 24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小区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 6 幼儿园 6班 9班 12班 18班 - - - - ≥2340 ≥3510 ≥4680 ≥7020 0.5 0.75 1 1.5 ● 幼儿园宜均衡分布,服务半径不大于300m。应占地,有院落和出入口。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5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小区 每千人36名学龄前儿童。 医疗卫生设施 (或社区卫生中心) 9 卫生站 300 500 1~1.5 建筑面积为30 26
7 医院 12000~18000 15000~25000 10 - ● ●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门诊所。应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8 2000~3000 3000-5000 3~5 - ● 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m2/床。 10 护理院 300~4500 - - - ○ ● 小区 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等工作。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配置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11 体育设施 12 文化活动中4000~6000 心 8000~12000 - - 文化活动站 400~600 400~600 - - ● 包括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性组团应设置本站。 13 居动场- 馆 游泳池 施 200~300 10000~15000 - - ○ ●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宜与居动场馆或居民健身设施合设。 包括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宜结合绿地安排。 户籍治安管理,宜有院落。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可结合市场或事处设置。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14 15 2000~3000 - - - - - ● 居民健身设- 事处 700~1200 派出所 房 700~1000 行政管理 16 17 18 300~500 600 - 3~5 3~5 3~5 - - - ● ● ● 其他管理用100 社区服务中200~300 19
300~500 - 建筑面积40 27
●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心 20 养老院 托老所 6000~8000 - - m2/床 建筑面积20 m2/床 21 600~1000 - - - ○ 小区 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22 残疾人托养- 所 治安联防站 18~30 居委会(社区80 用房) 物业服务用50-300 房 居住菜市1000~12000 区级场 商业其他- 设施 商业设施 - - - ○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办公用房应设在首层,实用面积不小于80 m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莱市场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宜相对集中布局,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出入口。 23 24 12~20 - - - ● ● ● ○ 1500~2000户 - - - 25 - 商业设施 26 1500~2000 - - ● ○ - - - 27 居住小区级- 商业设施 - - ○ 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宜设置于住宅底层, 28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小区 但应有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宜设于多层住宅底层。 金融邮电 市政公用设施 28 29 30 31 32 电信支局 邮政所 银行 储蓄所 瓶装供应站 1000~2500 100~150 800~1000 100~150 600~1500 - 400~500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服务半径宜为1~3km。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每0.7~1 km2应设一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宜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m的隐蔽地段,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液化石油气100~200 燃气调压站 50 33 100~200 - - ○ ● ● ○ ● 34 变电室 30~50 - 1.2~2.0万户 - - - - - - - - - 35 36 37 38 开闭所 200~300 ≥500 - - 100~150 ● 路灯配电室 20~40 高压水泵房 40~60 垃圾转运站 50~90 再生资源回800~1200 收站 39 1000~1500 - - ○ 29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每处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万配置规定 人) 配置级别 备注 区 40 公共厕所 30~60 60~100 1000~1500户 - 1~2 小区 ● ● ● ○ 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周围宜设绿化带。 41 环卫工人作7~20 息站 42 居民停车 场、库 43 44 公交始末站 - 消防站 - 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 - - - - ○ - 注:1.市政公用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0
第五节 城市绿地
第三十 [城市绿地]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种类型。
第三十九条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包括公园和街旁绿地。公园用地结构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要求,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规模。街旁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小于65%;带状公共绿地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米。
第四十条 [园林生产绿地]
全市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第四十一条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控制:
(一) 三类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控制防护绿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二类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控制10米防护绿带。
(二) 医院与住宅用地毗连时,医院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应控制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三) 水源保护地带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控制50米绿带,
31
水库按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控制水源集雨林区。市区内水源涵养林按《汕头市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进行控制。
(四) 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为30~50米,特殊情况不少于15米。
(五)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方向宜控制宽度为300~80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第四十二条 [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小区、工业区、仓储区、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的绿地。
第四十三条 [居住小区绿地] 居住小区绿地设置:
(一) 居住小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二) 居住用地绿地率按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控制,并分为组团以下(3000-15000平方米)、组团(15000-50000平方米)、组
32
团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上)三种类型控制(见表七,特别控制区另行规定。
表七 居住用地绿地指标表
绿地率(%) 3000-15000平方米 15000-50000平方米 50000平方米以上 30 32 34 (三) 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鼓励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四) 居住小区和组团公共绿地设置:
(1) 居住小区和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
(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第四十四条 [工业区绿地]
33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其设置:
(一) 工业区集中绿地面积宜大于6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小于250米。
(二)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绿地率指标(见表八)。
表八 工厂附属绿地指标表
用地类型 工业用地 建筑高度 单层 ≤24米 >24米 绿地率(%) ≥15%,≤20% ≥17%,≤20% ≥19%,≤20% 第四十五条 [其他附属绿地] 其他附属绿地的设置见表九。
表九 单位附属绿地指标表
用地类型 社团用地 单位类别 医院、疗养院 学校、机关团体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绿地率(%) ≥35 ≥35 ≥30 34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旅馆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第四十六条 [道路广场绿地]
交通枢纽 ≥35 ≥20 ≥20 ≥20 ≥30 道路广场绿地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宜进行绿化的用地,包括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一) 各类道路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
(2)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30%; (3)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25%; (4)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20%。
(二)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
35
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三)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呈开放式。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四十七条 [其他绿地] 其他绿地设置:
(一)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二)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汕头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设置防护林带,划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执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36
第四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四十 [建筑间距通则]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四十九条 [居住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低层、多层、中高层(一层至九层建筑,以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十):
(1) 平行(两建筑物之间夹角在75度以内,以下同)布置时的间距:
两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大于或等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各幢建筑物应按各自建筑高度的0.4倍退距)。
(2) 垂直(两建筑物之间夹角大于75度,以下同)布置时的间距: 间距为面宽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单方退距与相垂建筑的单方山墙退距之和。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3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
37
制。
(3) 山墙间距:大于或等于8米(单方退距各一半)。
表十 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距控制表
布局形式 平L>0.8*[(H1+H2)/2]图 例 间 距 其间距L应备 注 行布置 大于或等于H1、H2为<45 该两幢建筑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物的高度。 0.8倍。 间距为面宽相垂建筑的山L=a+b相垂建筑米C<13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单方退距与相垂建筑的单方1.a面宽建山墙退距之筑应退单和。 C>13墙宽度小于13垂直布置 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3米时 米时 面宽建筑注:C为相垂建筑山墙宽度。 方间距。 2.b为相垂建筑山墙单方应退相垂建筑米其间距L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计算 间距。 L面宽建筑 (二) 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以下同)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十一):
38
(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至九层部分,按本条(一)项第(1)点规定计算间距,十至十九层部分,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6米。
(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间距为面宽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单方退距与相垂建筑的单方山墙退距之和。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 山墙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3米(单方退距各一半)。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十二):
(1)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一至九层按本条(一)项第(1)点规定计算间距,高层建筑的十层以上部分按本条(二)项第(1)点规定计算间距。
39
(2) 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间距为面宽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单方退距与相垂建筑的单方山墙间距之和。相垂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其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或相垂建筑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且其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3米时,均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 山墙间距:应大于或等于高层建筑山墙单方退距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山墙单方退距之和,即大于或等于10.5米。
表十一
布局形式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距控制表
间 距 备 注 图 例 40
L>0.8*[(h1+h1')/2]+0.8*(h2+h2')/3+0.6*(h3+h3')/3一至九层,1.H1、H2为两幢按低层、多建筑物的高度。 h3h2'h2h3'H2H1h1'层、中高层2.h1、 h1’一至九建筑的间距层的高度。 计算,十至3.h2、h2’为十至十九层,建十九层高度。 筑高度每增4.h3、h3’为二十h1 平行布置 加3米单方层以上的高度。 间距增退0.8米,从二十层开始,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6米。 41
L=a+b间距为面宽1.a为面宽建筑C<16米面宽建筑相垂建筑建筑按平行应退单方间距。 布置的单方2.b为相垂建筑退距与相垂山墙单方应退间建筑的单方距。 注:C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 平行布置 山墙退距之和。 其间距L按L面宽建筑相垂建筑C>16米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 制。 注:C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
表十二
布局形式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之间距控制表
图 例 间 距 备 注 42
L>0.8*[(h1+H2)/2]+0.8*h2/3+0.6*h3/3一至九层,按1.H1、H2为低层、多层、两幢建筑物中高层建筑的的高度。 H1h1h2h3H2间距计算,十2.h1为一至 至十九层,建九层高度。 平 筑高度每增加3.h2为十至行 3米单方间距十九层高度。 布 增退0.8米;4.h3为二十置 从二十层开层以上高度。 始,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间距增退0.6米。 L=a+b垂 直 布 十层以上建筑九层以内建筑C<13米间距为面宽建1.a为面宽建筑按平行布置筑应退单方的单方退距与间距。 注:C为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 43
置 九层以内建筑 L=a+b相垂建筑的单2.b为相垂建方山墙间距之筑山墙单方十层以上建筑C<16米和。 应退间距。 注:C为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 L 九层以内建筑十层以上建筑C>16米注:C相垂建筑的山墙宽度。其间距L按平 行布置时的间L十层以上建筑距计算。 九层以内建筑C>13米注:C为相垂建筑山墙宽度。 (四) 建筑两端退距不等或蝶式建筑、Y字型建筑等,按落地实墙的最近点和最远点计算平均间距,最近点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一面宽度超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整幢建筑的间距均按平行布置的单方退距要求计算。
(五) 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间允许向一个方向外凸,凸出深度控制
44
在4.0米内,超出4米的,从该梯间最外侧起算建筑间距。若向两个以上方向外凸的,从凸出部分最外侧起算退距。
(六) 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包括悬挑阳台实体)不大于100米,特殊情况确需大于100米的,其间距按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的要求增加10%。
(七) 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居住建筑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五十条 [公共建筑间距]
单层、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以下同)间距按第四十九条(一)项规定计算;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以下同)间距按第四十九条(二)项规定计算;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之间间距按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计算,同时需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共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
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同时需满足相关技
45
术规范的要求(见表十三)。
表十三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控制表
建筑性质 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8米。 学校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疗)养院住宿24米。 楼 第五十二条 [工业、仓储建筑间距]
单层、多层工业、仓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以下同)间距大于或等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6倍(各幢建筑物应按各自建筑高度的0.3倍退距);高层工业、仓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以下同)间距,按第四十九条(二)项规定计算;单层、多层工业、仓储建筑与高层工业、仓储建筑之间间距按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计算,同时需满足相关技
46
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南侧新建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位于南侧,且高于其北侧居住建筑时,按建筑高度的0.5倍单方退距。
第五十四条 [超高层建筑间距]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部分不再增退建筑间距。
第五十五条 [悬挑实体和阳台]
建筑物按规定退让的山墙间距内,不得设置悬挑实体及阳台。
第二节 建筑退让
第五十六条 [建筑退让通则]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绿地控制线距离,应满足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建筑间距(临道路一侧,从道路中心线起计),并不小于表十四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
47
定。
单层、多层工业、仓储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大于或等于该幢建筑高度的0.4倍。
表十四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退最小让退让距距离离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主要朝向 十层及十层以上 一层至九层 次要朝向 十层及十层以上 一层至九层 12 9 9 6 (m)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 48
道要求 公共建筑 大于或等于24米 小于24米 13 6 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第五十 [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侧面宽度大于16米时,其各个方向退让用地
49
红线均应按平行布置的退距控制。
第五十九条 [建筑附属设施的退让]
1.4米以下(含1.4米)的通透式围墙退让25米以上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退让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不少于1米;非通透式围墙退让25米以上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4米,退让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不少于2米。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退让]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的地下结构外缘线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2米。
第六十一条 [建筑退让铁路]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退让铁路干线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退让铁路专用线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15米。
第六十二条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退让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轨道外缘线的距离(轨道配套设施或规划另有规定除外)不小于30米。
第六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地下轨道交通隧道]
50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退让地下轨道交通隧道外缘线的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筑主要朝向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物主要朝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见表十五)。
表十五
道路 宽 度 ( 米 ) 退 线 距 离 ( 建 米 筑 ) 类 型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425m0≤规m≤划道规路红划线宽道度路<40红线宽度 低层、多层建≥6m m ≥4m ≥3m 宽度<25m 规划道路红线 51
筑 高层建筑 一至九层及高度小于24米,按上行的标准退规划道路红线,十层一至九层建以上及高度大于24米,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退0.8米。 筑及高度小于24米,按上行的标准退规划道路红线,十层以上及高度大于24米,高度每增加3米单方退0.6米。 裙房建筑 备1、建筑后退≥6m ≥4m ≥3m 52
注 东西向各级道路距离,除应满足上述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的要求。 2、裙房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其主体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2/3要求。 第六十五条 [建筑山墙退让道路红线]
建筑物主楼山墙面邻近城市道路时,按主要朝向要求的一半退让城市道路;建筑物裙楼邻近城市道路时,按主要朝向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第六十六条 [退让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建筑物邻近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六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
53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退让城市高架道路外缘线投影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退让高架道路匝道外缘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 [退让立交匝道]
建筑物邻近已建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第六十九条 [退让立交控制线]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九层以内及24米以下建筑不少于4米,十层以上及24米以上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
第七十条 [退让平交口]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增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均自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七十一条 [大型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
新建、改建、扩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24米以上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54
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七十二条 [建筑退让绿线]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构)物退让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从电梯间、楼梯间等外凸落地实体超过4米的,以外缘最近点计算)
第七十三条 [货运装卸平台退让城市道路]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七十四条 [建筑高度控制通则]
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通风、日照和建筑间距等规定,并按照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十五条 [净空高度]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必须符合飞机场、气象台、导航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通道(含微波通讯)、军事设施等净空要求。
净空高度统一按建筑高度加上其附属设施高度(绝对高度)计算。 第七十六条 [城市景观地区周围]
城市重要景观地区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应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在城市核心区或主题景点区域的,建筑高度
55
服从景观需要,其建筑高度必须按规划严格控制。
第七十七条 [沿海、沿河城市天际线、自然山体轮廓线前沿] 城市沿海、沿河、自然山体前沿地区,建筑物高度应与背景天际线、轮廓线相协调,符合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七十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周围]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相邻的,必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七十九条 [保护单位周围建筑高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在建设控制区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一) 建设控制区:一般为绝对保护范围界线外10米一圆周,但视现状建筑、街区布局而定。建设控制区建筑高度控制不超过9米。
(二) 环境协调区:一般为绝对保护范围界线外50米一周,但要视地形、地貌、现状建筑、街区布局而定。要求在此范围以内的建筑和设施在高度上要与保护对象相协调,以取得合理的空间与景观过渡,保护文物
56
的环境风貌。环境协调区建筑高度采用视线分析法分级。(见附录三)
第八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高度:
(一) 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控制宽度≥40米)的建筑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上主体建筑主朝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八十一条 [建筑层高] 建筑层高计算:
(一) 住宅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不大于3.0米控制;工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按不大于3.6米控制;公共建筑标准层层高按不大于3.3米控制;特殊建筑按相关规范和功能要求控制。
(二) 临路住宅建筑首层、二层为商业或办公建筑使用功能的,首层层高按不大于4.5米控制,二层按不大于4.2米控制。
(三) 建筑首层为停车使用功能的,层高按2.6米控制。首层架空
57
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层高按5.0米控制。
(四) 建筑天面构架高度2.2米(含2.2米)以内的不计建筑间距和红线退让,超过2.2米应按规定计算。
(五) 半地下室板顶不得高出地坪面1.0米。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按3.4米控制。
第八十二条 [裙房建筑]
裙房的建筑高度应与主体建筑尺度比例相协调,裙房高度不宜超过建筑主体高度的1/5。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
第八十三条 [建筑与环境的协调]
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时,地形图应反映项目用地周边5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建筑及组合应与用地周边建筑及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八十四条 [公共建筑景观要求]
鼓励开放公共空间,公共建筑主朝向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的使用性质。
第八十五条 [住宅建筑景观要求]
58
住宅建筑设计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住宅建筑(包括悬挑阳台、实体)连续展开面长度不得大于100米。
(二) 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避免零星建设。
(三) 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
(四) 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 住宅建筑附属设施,如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天面设置水塔和通讯设备等应设置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六) 住宅建筑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总长度大于或等于建筑边长的1/2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住宅建筑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悬挑实体进深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以其1.8米的投影外缘线起算。
第八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要求]
59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形态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建筑景观照明应同步设计;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应符合有关退让规定,形成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 沿城市重要景观区和景观通廊的建筑,其阳台宜采用封闭设计。
(三) 沿街建筑的立面不得设置烟囱、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道等设施。
(四)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原则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选用通透或半通透的形式,或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五) 沿街建筑首层采取骑楼设计的,骑楼按50%的面积计入密度,且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
(六) 骑楼地面标高应与人行道一致,无人行道时应高出路缘10~
60
20厘米,并设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作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预留市政管线敷设空间,并采取遮蔽措施进行美化。
第八十七条 [小区道路两侧建筑景观要求]
道路宽度小于20米的小区道路两侧,不设商业服务业铺面;道路宽度不小于20米的小区道路两侧,其两侧铺面在原有基础上增退3米以上,且每个铺面前至少应设一个停车泊位。
第八十 [改建、扩建的建筑景观要求]
建筑物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率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景观要求]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宜保持原有城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
(一) 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筑可划分为原貌保留建筑、加固维修建筑、原貌改建建筑、统一改建建筑和风貌协调建筑。
61
(二) 历史风貌建筑外观应保持传统风貌样式,骑楼翻修、改建应按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保护。
(三)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新建低层商业建筑,如按历史风貌复原山墙无窗的,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
(四) 省、市级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文物保护条例划定。
第九十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要求]
城市雕塑设置要符合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行人安全。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综合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九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户外广告设施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表现形式,实现环保化和电子化,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二)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汕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汕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的要求。
62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九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库)。 (一) 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二) 公共活动中心、市场和人流集中的学校、医院、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三) 鼓励建设地下多层停车,办公楼、旅馆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
(四) 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表十六
汕头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
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分类 计算单位 一类地区 式住宅、 泊位/户 住宅 高级公寓 大户型商品住宅 泊位/户 上限:1.5 下限:0.8 下限:1.0 1.0~2.0 下限:1.0 下限:1.5 1.0~2.0 二类地区 停车位 非机动车 63
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分类 计算单位 一类地区 上限:1.0 下限:0.4 小户型商品住宅 泊位/户 上限:0.6 经济适用房、 泊位/户 危改房 泊位/100m2建筑面行政办公 积 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其它办公 积 泊位/100 m2建筑面大型商场 积 泊位/100 m2建筑面商业 配套商业设施 积 购物中心、 泊位/100 m2建筑面1.2 仓储型超市 积 1.5 0.4 0.6 0.6 0.8 上限:1.2 下限:0.6 上限:1.2 上限:0.4 下限:0.8 下限:0.25 二类地区 非机动车 停车位 下限:0.6 1.0~2.0 下限:0.4 1.0~3.0 下限:1.2 2.0~3.0 下限:0.8 3.0~5.0 3.0~5.0 3.0~5.0 3.0~5.0
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分类 计算单位 一类地区 综合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泊位/100 m2建筑面1.0 积 泊位/100 m2建筑面餐饮、娱乐 商业 旅馆、酒店 积 泊位/客房 泊位/100 m2建筑面医院公共市级以下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设施 社区医疗设施 体育场 影剧院 文体泊位/100 m2建筑面公共设施 泊位/100 m2建筑面展览馆 积 1.0 1.2 图书馆、博物馆 积 0.8 1.0 积 泊位/100座 泊位/100座 3.0 1.0~3.0 4.0 1.0~3.0 0.4 0.6 市级医院 积 0.8 0.8 0.4 0.4 2.0 2.5 1.2 二类地区 非机动车 停车位 5.0~10.0 2.0~5.0 0.2~0.3 0.2~0.3 1.5~2.5 20.0~30.0 25.0~30.0 2.0~6.0 2.0~6.0 65
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分类 计算单位 一类地区 会议中心 教育公共设施 大中专院校 中学 小学、幼儿园 泊位/100座 泊位/100学生 泊位/100学生 泊位/100学生 泊位/高峰日1000旅火车站 客 交通汽车站 枢纽 客 泊位/高峰日1000旅客运码头 客 泊位/100 m2建筑面厂房 积 工业 泊位/100 m2建筑面仓储区 积 0.04 0.06 0.2~0.4 0.2~0.6 1.0 1.0 泊位/高峰日1000旅3.0 3.0 3.0 3.0 6.0 2.5~5.0 1.0 1.0 二类地区 7.0 3.0~5.5 1.5 1.5 非机动车 停车位 2.0~10.0 50.0~60.0 55.0~65.0 3.0~5.0 2.0~4.0 3.0~5.0 3.0~5.0 0.4~0.6/职工 0.4~0.6/职工 注:设自行式坡道的室内车位按45平方米/个计,不设自行式坡道的室内
66
车位按35平方米/个计;室外车位按30平方米/个计。
第九十三条 [配建公共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位占停车场(库)的比例按10%控制。
第六节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十四条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通则]
市政配套设施(如开关站、变电所、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九十五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
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如开关站、变电所、蓄水池、化粪池、燃气调压器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必须在该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
第九十六条 [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的共建]
相邻地块的建筑工程,可以共建消防通道、出入口、开关站、变电所、消防水池、泵房、消火栓和地下管线等配套设施。
第九十七条 [相邻建筑工程共建的附属项目]
相邻地块建筑工程共建附属项目的,必须与其中先建的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67
第九十 [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市政配套设施的落实] 建设项目设计应按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要求在项目所在地块内安排公共变电所、开关站等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十九条 [10KV开关站和变电所]
10KV开关站和变电所设置应采用户内式,可以设置或附设在建筑物内;变电所的面积应能满足远期发展要求,一般为80~100平方米。
第一百条 [小区给水]
小区给水宜优先采用直接给水方式,水压不能满足小区要求时应采用小区加压给水方式。
第一百〇一条 [小区排水]
小区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放。 第一百〇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建造垃圾容器间,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道路交通工程
第一百〇三条 [道路交通设计原则]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68
(GB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并执行本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道路分级]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市区范围内各级公路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〇五条 [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车道宽度和道路红线宽度] 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车道宽度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表十七的要求。
表十七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车道宽度和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表
道路级别 设计行车速度(km/h) 设计车道宽度(m)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m) 快速路 80-60 主干路 60-40 次干路 40-30 3.0-3.5 25-45 支路 30-20 3.0-3.25 15-25 3.5-3.75 3.5-3.75 50-60 40-50 第一百〇六条 [道路净高]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次干路、支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〇七条 [道路纵坡]
69
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特殊情况,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〇 [道路交叉]
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斜交的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〇九条 [道路坡道落地点]
距立交、桥梁引道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现状条件确需设置的,应采用右转出入。
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叉口]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应合理组织车流、人流,科学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一百一十一条 [平交口转弯半径]
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控制要求: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当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为6.5米时取小值,2.5米时取大值,其余宽度采用内插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平交口的渠化]
70
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和流向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宜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叉口竖向] 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二) 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三) 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四) 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符合汕头市停车专项规划要求。 (二)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确需设置在主干道上的,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建设条件的,应采用右转出入。
7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