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潮府[1997]26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 【发布日期】1997 【实施日期】1997.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6日)废止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
(潮府[1997]26号)
第一条 为执行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外环南路以内范围。
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以外,土地的基准地价,可参照本实施办法。 1 / 2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房管、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
第五条 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高低,划分五个级别,级别范围根据基准地价进行详细划分。
第六条 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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